Provision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on Implementation of Urban Land Use Tax
صدر في 2015-08-14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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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منظمة
- European Union
- الدولة
- الصين · Shanghai
- الموضوعات
- Land and soil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enforcement/compliance, tax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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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15]45 号 2015-8-14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 年 8 月 14 日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下列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外环线以内的区域; (二)长宁区、徐汇区和普陀区在外环线以外的区域; (三)外环线以外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区域、建制镇政府所在区域和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 园区等其他区域。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建制镇政府所在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县政府征求市地税局意见后确定。 免征、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下列不同区域,分为六个纳税等级: (一)内环线以内区域:一至三级; (二)内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区域:二至四级; (三)外环线以外区域:三至六级。 各纳税等级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地税局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各纳税等级区域的税额标准如下: 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 30 元; 二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 20 元; 三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 12 元; 四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 6 元; 五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 3 元; 六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 1.5 元。 第五条 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专有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无房地产 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上未记载土地面积的,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 无法按照前款规定确定计税土地面积的,应当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 第六条 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共有的,以所在宗(丘)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房地产登记中已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分摊土地面积 为准。 未经房地产登记或者房地产登记中未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计税土地面积依如下公式计 算:计税土地面积=纳税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宗(丘)地内所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宗(丘)地面积。 前款规定的宗(丘)地面积、纳税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宗(丘)地内所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建设用地 批准文件以及其他房地产登记资料为准。宗(丘)地内有专有土地的,确定宗(丘)地面积时,应当扣除该专有土地的面 积。 未经房地产登记或者房地产登记中未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且无法按照本条 第三款、第四款 的规定确定计税土地面积的,应当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 第七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中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所在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部 门测量并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第八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实行按月、季度或者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市地税局确定。 第九条 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纳税人的城镇土地使 用税,由土地所在区县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条 本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向市地税局提供相关的房屋土地 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 自 2015 纳税年度起,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 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和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