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inions on Combating Illegal Fishing Activities and Strengthening Port State Inspections and Management of Foreign Fishing Vessels
صدر في 2025-08-11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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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关于打击非法捕捞活动、加强涉渔外国籍船舶港口国检查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渔发〔2025〕16号).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policy
- الدولة
- الصين
- الموضوعات
-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fishery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fishing vessel, foreign fishing, marine fisheries, maritime zone, governance, 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 (IUU fishing), port State measures, harbour, inspectio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data collection/repor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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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非法捕捞活动、加强涉渔外国籍船舶港口国检查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无障碍 请输入关键字 高级检索 索 引 号 07B160314202500284 信息所属单位 渔业渔政管理局 信息名称 《关于打击非法捕捞活动、加强涉渔外国籍船舶港口国检查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 号 农渔发〔2025〕16号 生效日期 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11日 内容概述 农业农村部、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打击非法捕捞活动 加强涉渔外 国籍船舶港口国检查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高度重视渔业资源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零 容忍”打击非法捕捞,主动履行港口国义务,积极参与全球渔业治理,强化渔业执法国际合作。坚持依法治渔、依港管渔、防惩 并举、循序渐进原则,对照《协定》规定的履约义务,一是严格实施进港审查,公布指定港口名单,明确管控船舶范围,实施船 舶进港报告,拒绝非法船舶进港。二是规范开展港口国检查,依规抽检进港船舶,公正开展船舶检查,规范提供在港服务,严厉 打击违规行为。三是提升履约监管能力,及时做好信息通报,加强涉渔中国籍船舶管理,保障船舶合法权益。四是强化各项支撑 保障,强化落实管理责任,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提高港口国监管能力,加强国际合作交流。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11日 字体:[大 中 小] 《关于打击非法捕捞活动、加强涉渔外国籍船舶港口国检查和管理 工作的意见》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已加入联合国粮农组织《关于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捕鱼的港口国措施协定》(以下简 称《协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认真履行《协定》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港口国监管体系,提高打击非法 捕捞能力,展现我负责任渔业国家形象,现就加强涉渔外国籍船舶港口国检查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高度重视渔 业资源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零容忍”打击非法捕捞,主动履行港口国义务,积极参与全球渔业治理,强化渔业执法国际合作,彰显 我国负责任大国担当。坚持依法治渔,主动适应国际规则要求,逐步完善涉渔法律法规体系,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统筹推进国内 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坚持依港管渔,充分发挥港口监管枢纽功能,严格船舶进港,强化船舶检查,规范在港服务,遏制非法渔获物 通过港口流入国际国内市场。坚持防惩并举,强化我港口国综合管控,及时发现违规行为,依法处置违规船舶,主动向船旗国和国际 组织通报违规信息。坚持循序渐进,综合评估港口条件和监管能力,科学确定检查范围和比例,逐步完善管理措施,切实提升治理效 能。 二、严格实施进港审查 (一)公布指定港口名单。涉渔外国籍船舶应在指定港口停靠,渔船原则上应停靠渔港,相关运输船舶应停靠符合相关要求的 商港。各省级渔业渔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港口的停靠条件、船舶监管和渔获物报关能力等情况,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开放港 口范围内,提出并公布适宜向涉渔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指定港口(码头、泊位)名单,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各地可根据港口情况定期 更新指定港口(码头、泊位),动态调整名单。 (二)明确管控船舶范围。加强对进入或意图进入我国港口,用于、装备用于或意欲用于捕鱼或捕鱼相关活动的以及装载渔获物的 外国籍船舶管控,包括捕捞渔船、渔获物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渔用物资和燃料补给船等从事渔业捕捞生产以及为渔业捕捞生产服务 的船舶。管控船舶范围不包括悬挂我国邻国船旗为生存从事手工捕鱼的船舶、未装运渔获物或装运的渔获物曾被卸载过的集装箱船 舶,但从事非法捕捞的除外。 (三)实施船舶进港报告。涉渔外国籍船舶应于预计抵达港口7日前,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通报船舶基本信息、船舶航 程信息 船员信息 渔获物信息等 航程不足7日的 在驶离上一港口时通报 各地渔业渔政部门应及时对船舶报告信息进行审查 确 04/09/2025, 12:52 《关于打击非法捕捞活动、加强涉渔外国籍船舶港口国检查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https://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2509/t20250901 6476876.htm 1/3 https://www.moa.gov.cn/so/s?&siteCode=bm21000007&qt=&tab=gk&advancedSearchType=1 程信息、船员信息、渔获物信息等。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通报。各地渔业渔政部门应及时对船舶报告信息进行审查,确 定是否准予该船舶进入港口。渔业渔政部门审查不通过的,应通知口岸查验部门该船舶载运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物品等情况,口岸 查验部门不得为该船舶办理进口岸手续。 (四)拒绝非法船舶进港。农业农村部定期收集整理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公布的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渔船名单。有充分证据证明其 从事非法捕捞,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条约、协定的规定,被相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认定为从事非法、不报告、不管 制渔业生产及相关活动的涉渔外国籍船舶不得进入我国港口。 三、规范开展港口国检查 (五)依规抽检进港船舶。对准许进港的涉渔外国籍船舶,经海关检疫查验通过后,各地渔业渔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原 则上按不少于5%的比例进行抽检。重点检查曾被其他港口拒绝进港或拒绝提供在港服务、有关国家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请求检查以及 有证据证明其涉嫌从事非法捕捞的船舶。检查内容应包括《协定》规定的船内区域、渔获物、渔具、设施设备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等。 (六)公正开展船舶检查。检查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检查过程应公正、透明、无歧视。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业务能 力和工作经验,配备数据查询、执法记录、通讯救生等专业设备,必要时配备翻译人员。检查人员在检查前向船长出示身份证明,检 查过程中不妨碍船长与船旗国通信联络。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和船长共同在检查报告上签字确认,检查人员应向船长提供报告副 本。 (七)规范提供在港服务。各地渔业渔政部门发现船舶所提供的捕捞许可、转运许可及其他证明生产合法性的材料无效或伪造 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服务企业不得为该船舶提供卸载、转运、包装、加工渔获物,以及加油、补给、维修、进坞等 在港服务,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相关服务企业的监管。 (八)严厉打击违规行为。各地有关主管部门要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及《协定》有关要求,强化港口和相关海域执法检查,及时发 现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的涉渔外国籍船舶进入我国港口的,渔业渔政部门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依法 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 四、提升履约监管能力 (九)及时做好信息通报。为落实履约要求,各地渔业渔政部门应及时调度开展港口国检查的有关情况,包括船舶进港审查、 港口国检查、违规行为处置情况等,定期向农业农村部报告。农业农村部指定有关机构向联合国粮农组织通报指定港口名单和我港口 国检查有关情况,向有关船旗国通报拒绝该国船舶进港和使用港口情况,并酌情向有关国家、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 通报有关情况。 (十)加强涉渔中国籍船舶管理。涉渔中国籍船舶到其他国家港口停靠,应主动接受港口国检查和管理,合法合规生产。船舶在境 外被拒绝进港或被拒绝使用港口有关情况,应及时向船籍港渔业渔政部门和有关驻外使(领)馆报告。对船舶报告或其他国家通报涉 嫌从事非法捕捞有关情况,船籍港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调查并逐级上报处理结果,内外协同做好港口国管理工作。 (十一)保障船舶合法权益。各地要逐步优化进港审查流程,提高我港口国检查效率,防止干扰船舶的正常生产活动,避免不合理 延误船舶航程,减少对渔获物品质的影响。出于不可抗力、遇险、遇难、船员疾病等原因,各地可以临时允许船舶进港,实施救援援 助,优先保障船舶和船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港口国检查和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各类争端争议。 五、加强各项支持保障 (十二)强化落实管理责任。加入《协定》是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渔业治理、履行国际义务的新的重要举措,是我国在持续打击非法 捕捞、坚持保护渔业资源方面迈出的新的关键一步。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从践行多边 主义、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入《协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行《协定》义务, 加强港口国检查和管理工作。 (十三)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各地要逐步建立渔业渔政部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海事、海关和移民管理等部门共同参 与的协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共同落实港口国检查和管理各项措施。建设部门间信息交换平台,及时通报港口国检查有关情 况,保障信息畅通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多部门联检联查,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形成综合监管合力,建强我港口国管理工作体系。 (十四)提高港口国监管能力。各地要加大支持投入力度,为实施港口国检查和管理提供政策保障。完善港口国检查方式,在涉渔 外国籍船舶流量大、渔获物通关数量多的港口设置驻港检查站点,为检查提供便利。配齐配强检查力量,组织检查人员培训,提升执 法队伍水平。加强设施装备建设,充分运用远程监控、渔获物检测、智能识别等技术手段,提升管理效能。 (十五)加强国际合作交流。积极参与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多边平台,加强《协定》谈判履约相关工作,推动制定更加公平合理的渔 业治理规则。推动与重点国家和地区的渔业对话,分享我国打击非法捕捞、推进可持续渔业发展的立场理念、具体实践和经验,增进 理解互信。组建高水平专家团队,加强《协定》研究,为《协定》实施提供智力支撑。做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为《协定》实 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农业农村部 外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 国家移民管理局 04/09/2025, 12:52 《关于打击非法捕捞活动、加强涉渔外国籍船舶港口国检查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https://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2509/t20250901 6476876.htm 2/3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访问分析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承办单位: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 网站识别码bm21000007 京ICP备05039419号-2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7559号 网站保留所有权,未经允许不得复制镜像 附件: 农业农村部 外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 国家移民管理局 2025年8月11日 《关于打击非法捕捞活动、加强涉渔外国籍船舶港口国检查和管理工作的意见》.ofd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机关子站 直属单位网站 国务院各部门网站 地方农业管理部门网站 04/09/2025, 12:52 《关于打击非法捕捞活动、加强涉渔外国籍船舶港口国检查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https://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2509/t20250901 6476876.htm 3/3 https://bszs.conac.cn/sitename?method=show&id=0BDDDA8ABE7648E9E053022819ACD6BC https://www.moa.gov.cn/sy 23468/homeinfo/gybz/ https://www.moa.gov.cn/sy 23468/homeinfo/wzsm/ https://www.moa.gov.cn/sy 23468/homeinfo/wzdt/ https://www.moa.gov.cn/sy 23468/homeinfo/lxwm/ https://report.moa.gov.cn/report/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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