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قوانين الصين

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 Meat Quality Traceability Filing and Registration Measures

صدر في 2012-12-18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宁夏回族自治区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办法.
اللغة
Chinese
النوع
لائحة
المنظمة
European Union
الدولة
الصين · Ningxia
الموضوعات
Food and nutrition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transport/storage, registration, meat, cattle, swine, sheep/goats, consumer protection, traceability, poultry products, slaughtering, internal trade, processing/hand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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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设置规划》、《宁夏回族自治区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宁夏回族自治区家 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宁政发〔2001〕55 号)、《宁夏回族自治 区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宁政发〔2002〕98 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禽定点屠宰 厂(场)设置规划》(宁商发〔2004〕40 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2 年 12 月 18 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加强肉品销售管理,维护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 序的肉品销售秩序,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保证少数民族特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宁夏区(境)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肉品交易市场及经销商,应当遵守 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肉品,是指生猪、牛、羊、活鸡、活鸭、活鹅、鹌鹑、鸵鸟等,经畜 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的鲜(冻)胴体、分割肉、内脏器、骨、头、蹄、爪等。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从事肉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商 场、超市及其他肉品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批发商,是指从事肉品批发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含委托代理、屠宰企业直 销)。 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从事肉品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宁夏区(境)内实行“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制度。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负责本辖区“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农牧、工商、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民族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协同做好“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章 备案登记 第五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市场、肉品批发商和零售商进行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供 完整的资料,所有证照、证书及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红色印章,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 责。 (一)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备案登记时,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 1.《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屠宰许可证》、《动 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和从业工作人员健康证明复印 件。 牛羊、家禽定点屠宰厂(场)还要提供《清真食品准营证》复印件和《清真食品合格 证》原件。 2.本企业肉品冷冻冷藏库房产证和冷藏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加盖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肉品 品质检验合格证》原件。 4.动物检疫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印模。 5.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书和商务、农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 提供的“两年内未出现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市场备案登记时,应向备案机关提交: 1.《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2.市场管理人员名单和固定、移动电话号码,《肉品经营、销售、质量监督等管理制 度》。 3.肉品经营户名单、联系电话、商铺(摊位)编号。 (三)批发商备案登记时,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 1.《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 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经销牛羊、家禽肉品的批发商还要提供本企业的《清真食品准营证》和委托代理牛羊、 家禽定点屠宰厂(场)的《清真食品准营证》复印件及加盖委托代理牛羊、家禽定点屠宰厂 (场)印章的《清真食品合格证》原件。 2.本企业肉品冷冻冷藏库房产证和冷藏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肉品经营场所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本企业与委托代理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 5.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书和商务、农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 提供的“两年内未出现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证明。 6.委托代理畜禽定点屠宰厂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 证》、《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7.委托代理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印模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动物检疫合格印章印模。 8.委托代理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商务、农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 部门提供的“两年内未出现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证明。 9.经销宁夏区(境)外肉品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畜禽定点屠宰厂硬件设施及畜禽屠宰 操作、检疫检验、肉品加工、包装、冷藏、运输等全过程的不低于 30 分钟的录像片。 (四)零售商备案登记时,应向备案机关提交: 1.《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 件。 从事牛羊、家禽肉品零售的还需提交《清真食品准营证》复印件。 2.肉品经营场所房产证或房屋(摊位)租赁合同复印件。 第六条 备案登记机关对资料齐全的,应当及时备案登记,资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 需要进行资格核查的,可采用函电等方法进行核查。备案登记须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应当核发《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证》。 《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证》实行年审制,对不及时年审或经年审不合格的,应当清理 注销。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的肉品可在宁夏全区市场销售肉 品: (一)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计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 0)、《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GB/T17237-1998) 《禽类定点屠宰厂建厂要求(暂行)》等有关国家标准要求。 (二)屠宰操作符合《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 、《牛屠宰操作规程》(G B/T19477-2004)和《羊屠宰技术要求(暂行)》、《肉鸡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8-2004)、《鸭屠 宰技术要求(暂行)》的要求。 (三)肉品品质检验符合《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 、《牛羊屠 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18393-2001)和《禽肉产品肉品品质检验要求(暂行)》的要求。 (四)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符合《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 2006)的要求。 (五)肉品质量符合《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2707-2005)、《畜禽肉水分限量》(GB183 94-2001)和《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GB184063-2001) 、《鲜、冻禽产品》(GB1 6869-2005)、冷却肉及产品流通过程中应符合《畜禽产品流通卫生操作技术规范》(SB/T10395-200 5)的要求。 (六)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通过 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和 HACCP 认证或其他质 量保证体系认证。有完备的质量管理文件、操作记录及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屠宰加工牛羊、家 禽肉品的企业必须通过 HALAL 认证。 (七)运输肉品符合《鲜、冻肉运输条件》(GS/T20799-2006)运输牛羊和家禽肉品符 合清真食品管理要求。 (八)肉品具有清晰的动物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印章(标识)。每头(只、件)附有加 盖畜禽定点屠宰场厂(场)印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牛羊和家禽肉品每头(只、件)还要附有加盖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印章的《清真食品 合格证》。 第九条 销售肉品应当将《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证》悬挂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第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对肉品销售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查看肉品经营者是否具有 《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证》,还要查看其销售的肉品是否每头(只、件)具有加盖畜禽定点屠 宰厂(场)印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牛羊和家禽肉品还要检查《清真肉品合格证》。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对市场销售肉品进行抽样检测。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收回《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证》并公 告,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登记: (一)报备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一年内两次抽查其产品不合格的; (三)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 (四)不服从有关部门管理,拒绝、阻碍正当检查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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