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ional 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Plan(2004-2008)
صدر في 2006-12-14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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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 (2004-2008年).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policy
- المنظمة
- European Union
- الدولة
- الصين
- الموضوعات
- Livestock,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animal health, pests/diseases, monitoring, residues, risk assessment/management, quarantine, inspection, aquaculture, aquatic animals, drugs, early warning system, fish dise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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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2004-2008 年)》 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2004-2008 年) 目 录 一、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 (一)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 1 (二)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2 (三)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的需要 2 (四)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提高我国动物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3 (五)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和履行国际公约 的需要 3 二、我国动物防疫体系现状 4 (一)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情况 4 (二)动物防疫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5 三、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建设原则 6 (一)指导思想 6 (二)建设目标 6 (三)建设原则 7 四、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总体框架 7 (一)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警系统 8 (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系统 8 (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系统 9 (四)兽药质量监察和兽药残留监控系统 9 (五)动物防疫技术支撑系统 10 (六)动物防疫物资保障系统 10 五、动物防疫体系重点建设项目与布局 10 (一)中央和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 10 (二)基层动物防疫基础设施 11 (三)检疫监督设施建设 11 (四)兽药质量监察及残留监控设施建设 12 (五)国家动物防疫技术支撑项目 13 (六)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改造 14 六、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实施步骤 14 (一)第一阶段,2004—2005 年 14 (二)第二阶段,2006—2008 年 15 七、投资测算与资金来源 15 (一)总投资及构成 15 (二)资金筹措方案 16 八、投资效益分析 16 (一)社会效益 16 (二)经济效益 17 (三)生态效益 17 九、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17 (一)修订完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17 (二)加快动物防疫管理体制改革 17 (三)建设高素质防疫队伍 18 (四)落实防疫工作经费 18 (五)加强基础研究和科技储备 18 (六)推进饲养方式向规模化、标准化转变 19 (七)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 19 前 言 建设和完善我国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能力,是实现我国 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必 然要求。随着我国养殖业规模不断扩大,商品率不断提高,养殖密度和流通半 径不断加大,境内外动物及其产品贸易活动日益频繁,某些重大动物疫病呈大范 围流行态势。2004 年预防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实践,暴露出我国目前的动物 防疫体系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与全面加强动物卫生工作的总体要 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必须尽快加以健全和完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兽药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务院第 39 次常务会议决 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林业局,编制 了《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鉴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及防疫队伍建设等内容已列入《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体 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 号),本《规划》侧重动物防疫基础 设施建设。《规划》涵盖陆生和水生动物防疫,以及国内检疫和出入境检验检 疫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期为 2004-2008年。 一、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 我国作为养殖大国,人畜共患病时有发生。长期存在的动物炭疽、结核病、布 鲁氏菌病、沙门氏菌病、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等,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动 物,2005 年我国首次出现了人感染禽流感病例。近年来,国际上又发现艾博拉 病、疯牛病、莱姆病,对我国形成新的威胁。现代社会人与动物之间距离的不 断缩小,使动物疫病向人间扩展的可能性增加。人畜共患病不仅给养殖业及相 关产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影响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威胁人类 健康,打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此外,随着动物养殖 过程中兽药的广泛应用,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问题日渐突出,抗生素类药物残留超 标率居高不下,同样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加快我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 建设,是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有效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养殖业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中的优势产业,发展前景广阔。 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给养殖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全国 36 种重点动物疫病 每年导致生猪发病 1160 万头、牛发病 45.3 万头、禽发病 5.3 亿只。水生动物 发病率约 18%,危害程度日趋严重。据测算,我国每年仅动物发病死亡造成的 直接损失近 400 亿元,相当于养殖业总产值增量的 60%左右。我国养殖业正处 在一个从量到质转换的重要时期,动物防疫体系薄弱,已成为制约我国养殖业 发展的首要因素,加快建设的任务十分紧迫。 (三)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的需要 养殖业收入增长对农民家庭收入增长的贡献率已达 30%以上,成为农民现金收 入的主要来源。发展养殖业是增加农村就业门路的现实途径,目前全国从事养 殖业的劳动力超过 1 亿人。2004 年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使养殖农 户、加工贸易企业蒙受了巨大损失。初步估计,全国农户减收达 80 亿元,企 业减少销售收入 200 亿元,减少就业岗位上百万个。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预防和控制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降低养殖业的疫病风险, 对于促进产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至关重要。 (四)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提高我国动物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我国畜禽水产品产量世界第一,在国际上具有比较优势,但畜产品出口不足产 量的 1%,水产品出口不足产量的 5%。主要制约因素有两个:一是动物疫病。 根据国际动物卫生法典要求,没有 15 种 A 类动物疫病的国家可禁止从尚未消 除以上疫病的国家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而我国目前尚有禽流感、口蹄疫、新 城疫、猪瘟等 6-7 种一类动物疫病(我国一类动物疫病大体相当于国际 A 类动 物疫病,二、三类动物疫病大体分别相当于国际 B 类、C 类动物疫病)没有得 到消灭或有效控制,直接影响到我国动物产品的出口。二是兽药残留超标。近 几年,我国出口欧盟、日、韩及东南亚等国家的动物产品,多次被检出兽药残 留超标,导致动物产品出口屡屡受阻,并已影响到我国动物及其产品的国际声 誉。因受动物疫病影响,2004 年我国肉类、禽蛋出口量比 2003 年下降 10% 以上,其中活畜禽类产品出口下降 47.6%。此外,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因氯霉素 等残留超标,曾被欧盟等国禁止进口,国内相关企业蒙受巨大损失,2002 年以 来仅水产品直接损失累计达 10 亿美元。建设动物防疫体系,有效控制 A 类动 物疫病及兽药残留,是提高我国动物产品整体质量和国际竞争力的关键。 (五)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和履行国际公约 的需要 野生动物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 衡具有重要作用。不少野生动物自身携带病毒,容易导致野生动物种群出现重 大疫病,造成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物种灭绝,影响自然生态平衡,也对人类社 会构成威胁。同时,由于我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较为薄弱,在涉及共 同承担防控源自野生动物疫情的国际义务时,一些国际组织或机构借此对我国 相关工作进行蓄意攻击,对我国国际声誉和对外形象造成不利影响。加强动物 防疫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和我国国际形 象。 二、我国动物防疫体系现状 (一)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情况 我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始于上个世纪 50 年代。相当一个时期内,由于养殖业 生产规模较小,商品率不高,基础设施落后,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进展缓慢。改 革开放以来,养殖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国家逐步加大了对动物防疫设施的投入 力度,尤其是 1998 年中央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来,对动物防疫基础设施的 投入显著增加。1998-2003 年,中央累计投入近 27 亿元,建设了一批重点项 目,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国家一级,投资建设了一批动物防疫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了国家动物疫 情测报中心、农业部兽医诊断中心、国家动物疫病流行病学研究中心、国家动 物疫病参考实验室(2 个)、国家外来病诊断实验室(3 个)、国家水产养殖 病害防治中心、国家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兽药残留 研究中心和兽药安全评价中心等。改造了 4 个动物疫苗生产厂。 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在全国 421 个一类、二类开放口岸和进出口贸易集中 地区设立了 618 个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建设了 56 个重点实验室和一部分区 域性中心实验室、4 个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和 2 个动物疫情信息和预警中 心。 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约 75%的中央投资用于建设省、地、县三级动物防疫基础设 施项目。建设了省级疫情测报中心、304 个动物疫情测报站和 146 个边境动物 疫情监测站,初步形成了全国动物疫情测报网络。建设了四川盆地、胶东半 岛、辽东半岛、吉林松辽平原和海南岛等 5 个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在 15 个畜产品主产省建设了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检疫、监督等基础设施。在西部 12 个省(区)建设了动物防疫和冷链设施。全国建设了 12 个省级兽药质量监 察和残留检测中心。此外,全国共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26 处,鸟类环志中 心(站)66 处。 (二)动物防疫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基础薄弱。一是基层动物防疫机构不健全,定位不清,体 制不顺,设施落后;二是基层防疫队伍人员素质不高,中专以下文化程度的超 过 50%。三是全国约 30%的县级畜牧兽医机构缺少必要的预防、诊断、检疫 和监测手段,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其余县级机构由于基础设施标准低,有相当 部分不能有效开展工作。四是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工资和日常业务工作经费保障 度低。 2.应急反应机制不完善。一是目前我国动物疫情测报方式、技术和手段落后, 信息采集点少、信息量小。疫情报告统计周期长,时效性差,不能及时反映动 物疫情动态,难以对重大动物疫病做出早期预警预报,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 野外监测预警工作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二是隔离、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 动物疫情快速处理设施设备明显不足。三是我国动物防疫指挥调度、疫病诊 断、扑灭控制等应急反应机制不完善,疫区动物扑杀评估和补偿机制不健全, 不能快速组织动员人力财力物力,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迅速有效地控制扑灭疫 情。四是缺乏部门、地区间有效的信息交换和组织协调机制,联防联控难以落 实。五是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尚未建立,难以满足应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的需要。 3.防疫监督及屏障设施不健全。各级防疫监督机构缺乏必要的执法监督手段, 防疫、检疫、监督工作力度不够。动物产品主产区省际间防疫监督检查站数量 不足,缺乏必要的检查手段和消毒设施设备。出入境动物检疫能力不适应进出 口管理需要,查验、隔离、消毒、处理设施有待进一步完善。 4.动物防疫技术手段落后。目前,我国国家级和省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生物 安全级别普遍较低,装备不配套,难以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监测等实 验工作。一些县级实验室缺乏必要的二、三类疫病临床诊断设备和诊断试剂。 兽药质量监察、兽药残留监控与安全评价等方面的设备落后,能力不足。相当 一部分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尚未达到 GMP 标准。 5.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建设起步晚,基础薄弱。一是监测站点布设 严重不足,存在诸多监测盲区。二是监测站点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监测设备 少,难以满足监测需要。三是缺乏系统的基础研究,监测水平较低,预警能力 不足。四是监测工作经费缺乏,队伍素质亟待提高。 6.动物防疫法律体系不健全。自 1998 年《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虽然制定 了一些部门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初步形成了我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技术 标准体系框架,但与新形势下动物防疫工作的要求相比,与国际惯例和通行做 法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兽医管理体制综合性的改革与体系建设工作亟待加 强。 三、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建设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 发展观,适应新阶段养殖业发展的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方 针,推进兽医体制改革,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 群控,全面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尽快构建符合中国实际 的、与国际接轨的动物防疫体系,增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能力,提高动物 疫病防控整体水平,确保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建设目标 通过本规划的实施,建成与新型兽医管理体制与防疫队伍相适应的动物防疫体 系。到 2008 年,通过中央、省、县、乡四级防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建立动 物疫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防疫检疫监督、兽药质量监察与残留监控,以及 防疫技术支撑和物资保障等系统,健全与国际接轨的出入境动物检疫体制,开 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工作,基本形成上下贯通、横向协调、有效运 转、保障有力的动物防疫体系,明显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能 力,对兽药质量监察和兽药残留的监控能力,对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的跟踪 追溯能力。到 2015 年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在内的重大动物疫病实现 全方位控制、区域性消灭。 2009-2010 年,对动物防疫体系进行巩固、完善、提高,形成对重大疫病全方 位的预防控制能力,缩小与发达国家防疫水平的差距,有力保障动物产品质量 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建设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立足当前亟需要办的事情,兼顾长远发展需要。充分 利用现有基础,填平补齐,加快建设,逐步完善。 2.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不同层级职责、地域特点、产业特性,确定相应 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行分类指导。在区域上,把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和 养殖业主产县作为重点,在层级上,把中央与基层动物防疫设施作为重点。 3.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充分利用体系内不同部门,以及大专院校的已有资 源,优化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实行信息和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 4.深化改革,转变机制。坚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积极推进基层兽医站 改革。正确处理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的关系,强化政府公益性职能,合理剥离 经营性职能,逐步推向市场,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四、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总体框架 动物防疫体系是一个由兽医管理体制、队伍与基础设施三方面组成的,以行政 机构为核心、以兽医官制度为基础、以技术支持为保障的有机整体。 动物疫病防控的技术路线要点是:首先要进行免疫;其次要进行疫情监测,监 测中未见异常的通过检疫后进入交易市场或屠宰加工,监测中发现动物疫情或 疑似疫情的,进行疫情报告;第三,由各级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参考实验 室和区域性实验室进行诊断,根据诊断结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第 四,对疫区进行强制封锁,并按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扑杀、无害化处理和消毒, 同时通过流行病学调查追溯疫源,并加强效果监测;第五,在一个潜伏期后经 验收合格解除封锁,逐步恢复生产和交易。根据上述技术路线,动物防疫体系 可从纵向与横向两个方面构建: 从纵向看,动物防疫体系由中央、省、地、县、乡五级构成。其中,中央与省 级侧重重大疫情的监测预警、扑灭与控制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提供高端技 术支撑等。地、县、乡级主要承担本区域范围内的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和扑 灭等任务。通过建设,形成全国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动物及其产品的卫生安 全和疫情追溯网络。 从横向看,动物防疫体系由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防疫检疫监督、兽 药质量监察和残留监控,以及防疫技术支撑和物资保障等 6 个子系统组成,这 6 个方面相互作用、环环相扣,构成动物防疫体系的整体。 (一)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警系统 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警系统是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由国家动物疫情监测中 心、国外动物疫情信息中心、省级动物疫情监测中心、地县级动物疫情测报 站、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等组成,构成完整的国家 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网络,承担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动态监测、信息分析及疫情早 期预警预报的任务。 (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系统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系统是动物防疫体系的核心,包括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中心、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乡级动物防疫站。国家动物疫病预防 控制中心负责对全国重大疫情、新发和外来动物疫病快速反应及实时动态指 挥。省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负责对本省范围内重大动物疫病和突发事件 快速反应与适时动态指挥。县级动物防疫站承担基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突发 疫情快速反应和紧急处置的任务。乡镇兽医站主要承担实施强制免疫、动物疫 情的监测、应急处置等工作,同时承担辖区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系统 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系统承担监督执法职能,包括中央、省、地、县、乡五级动 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省际间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及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的查验、检疫、隔离和处理设施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负责对动物饲养、 流通、屠宰、加工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对动物防疫及动物产品安全质量进行追 踪溯源。省际间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承担控制和阻断跨地区动物疫情传播和扩 散任务。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查验、检疫、隔离和处理基础设施用于防止 重大动物疫病的传入传出。 (四)兽药质量监察和兽药残留监控系统 兽药质量监察和兽药残留监控系统包括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国家级兽药 安全评价实验室、国家兽药标准物质制备中心、进出境药物残留监控机构,以 及省级兽药质量监察和兽药残留监控机构等。国家级基准实验室、标准物质制 备中心和安全评价中心承担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的制定、兽药停药期的制定、残 留检测基准物质制备和标定、残留检测的最终技术仲裁、残留检测技术培训、 耐药性监测和兽药对环境不良影响研究等任务。省级兽药质量监察和兽药残留 监控机构实施对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兽药质量的监察和对动物产品兽药残 留的监控工作。进出境药物残留监控机构负责出入境动物产品药物残留监控工 作。 (五)动物防疫技术支撑系统 该系统承担着重大动物疫病的确诊及流行病学基础性研究等工作,为动物防疫 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主要内容包括口蹄疫、禽流感、新城疫、猪瘟、炭疽和外 来动物疫病等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口蹄疫、禽流感等区域性专业诊 断实验室,出入境动物检疫诊断实验室,国家兽医微生物中心,水生动物疫病 重点实验室、病原库以及以教学科研单位为依托的其它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 (六)动物防疫物资保障系统 该系统承担动物防疫以及对突发、新发及外来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物资保障任 务。主要内容包括符合良好生产管理规范(GMP) 标准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 业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等。 五、动物防疫体系重点建设项目与布局 根据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总体框架,针对体系薄弱环节,确定 2004-2008 年的体 系重点建设项目与布局。 (一)中央和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 1.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CADC)。承担全国动物疫病即时监测、分析预警 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职责,形成中央一级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快速反应、快 速处理和协调指挥能力。主要建设内容: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动物疫情信息 处理、预警预报和动物及其产品安全追溯系统。 2.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 31 个省(区、市)建设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 制中心,承担辖区内动物疫病监测、分析、诊断或确诊等任务,指导和协调辖 区内突发动物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主要建设内容:生物安全二级实验 室,更新或补充仪器设备,整合动物疫病诊断、监测等现有资源,形成动物疫 情信息处理、预警预报、动物及其产品卫生安全和动物疫情追溯系统。 3.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中心。在深圳、厦门 2 个计划单列市,填平补齐改扩 建 2 个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中心,承担辖区内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分析、诊断或 确诊等任务,指导和协调辖区内突发水生动物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主要 建设内容: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及水生动物疫情信息处理、预警预报设 施。 (二)基层动物防疫基础设施 1.县级动物防疫站。承担辖区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疫情收集整理、汇总和报 告,以及实施疫情处理等任务。建设和完善全国 2193 个县级动物防疫站和 100 个新疆兵团、农垦系统农场动物防疫站,完善已建的全国 304 个动物疫情 测报站和 146 个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应具备血清学检测等一般诊断能力。主 要建设内容:建设和完善县级动物疫病临床诊断实验室、生物制品的保藏、运 输设施、动物疫情信息采集处理及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 2.水生动物防疫站。在全国 490 个水产养殖重点市、县,依托现有水产技术推 广站,建设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 3、乡镇兽医站。根据兽医体制改革的进程,本规划期安排建设全国 50%的乡 镇兽医站建设,共计 18700 个,其中东部地区 3700 个,中部地区 6800 个, 西部地区 8200 个。 4.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在候鸟迁徙通道、繁殖地、越冬地、迁徙停 歇地以及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依托自然保护区、鸟类环志站、森林病虫害 防治站、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等单位,建立 250 处国家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 病监测站。主要建设内容:配备观测、样品采集、保存、运输、防护以及消毒 灭菌等设备。 (三)检疫监督设施建设 1.动物卫生监督站(所)。承担辖区内动物和动物产品从饲养、生产、加工、 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检疫、监督职能。建设和完善 31 个省,以及 2861 个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站(所),应具备现场调查取证、检疫监督执法能力,乡镇 动物检疫监督设施纳入乡镇兽医站统一安排,不再单独建设。主要建设内容: 配备检疫、监督执法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调查取证、交通、通讯等设备。 2.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承担省际间跨区域流动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监督、 查证验物职责。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建设和完善 779 个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站,应具备快速检疫和查验能力。主要建设内容:动物防疫检查场所及消毒、 交通、通讯等设施设备的购置、更新或补充。 3. 出入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主要承担我国从境外引进动物的隔离检疫任务,隔 离期间(45 天)对相应项目进行检测,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允许进境,不合格 动物做扑杀销毁处理,以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建设和完善 3 个出入境动物隔离 检疫场,主要建设内容:动物检疫隔离基础设施。 4.出入境查验消毒处理设施。在北京建设检疫犬驯养基地,在口岸推广应用检 疫犬,增加查验手段,提高对旅客携带动物、动物产品等违禁物品的检出率。 在全国 52 个重要口岸建设出入境防疫消毒和处理设施,加强对进出境运输工 具、人员、动物、包装等可能传播动物疫情的物品和工具的消毒,对可能传带 动物病原微生物的物品、检疫不合格物品、非法入境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在 6 个主要动物产品进口口岸建设入境动物产品查验及处理设施,解决动物产品 夹带疫区产品非法入境的问题。 (四)兽药质量监察及残留监控设施建设 1.建设和完善 4 个国家级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承担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的制 定、兽药休药期的制定、残留检测基准物质制备和标定、残留检测的最终技术 仲裁、残留检测技术培训等任务。建设达到世界卫生组织(WHO)标准物质制 备中心标准的 1 个国家兽药标准物质制备中心,承担兽药产品检测用标准物质 的制备、鉴定和供应任务。建设达到良好实验室管理规范(GLP)标准的 8 个 国家级兽药安全评价实验室,开展耐药性监测和兽药对环境不良影响的研究与 监测。建设 31 个省级兽药质量监察所,承担辖区内兽药质量检验、监督、鉴 定任务。主要建设内容:实验室完善与改造,仪器设备购置等。兽药质量监察 及残留监控实验室主要依托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建设。 2.建设和完善出入境药物残留监控设施。完善 7 个出入境兽药残留检测实验 室,承担出入境动物产品药物残留及其残留监控监测任务。主要建设内容:实 验室完善与改造,仪器设备购置等。 (五)国家动物防疫技术支撑项目 1.重大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建设 1 个国家动物疫病防控生物安全四级实 验室,建设和完善 3 个生物安全三级国家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包括国家动物 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 1 个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承担禽流感、口蹄疫、猪 瘟、牛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病原快速确诊、病原分子生物学分析 和鉴定、流行病学分析、诊断技术培训及防治技术研究与交流等任务。主要建 设内容: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等。 2.区域动物疫病专业诊断实验室。依托省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建设 6 个 区域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承担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病原的分离和鉴定任 务。主要建设内容:实验室改造与仪器设备购置等。 3.依托科研、教学机构,建设和完善 3 个流域性水生动物疫病重点实验室,承 担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的诊断、病原分离和鉴定任务。主要建设内容:实验室改 造与仪器设备购置等。 4.国家兽医微生物中心。建成检测设备先进、检测方法和检测技术达到国际先 进水平的微生物保藏中心,承担全国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的收集、繁 殖、分离、鉴定和管理任务,实现国家对微生物进行安全防护和对生物资源进 行充分利用的目标。主要建设内容:病原微生物的分离、鉴定实验室及保藏设 施。 5.动物防疫疫苗抗原储备库。建成设施配套、性能先进,能够确保疫苗质量的 储备库。承担禽流感等动物重大疫病疫苗(抗原)储备,以满足突发疫病防治 用疫苗的需求、供应。 6.国家水生动物病原库 1 个。承担全国水生动物菌(毒、虫)种的收集、繁 殖、分离、鉴定和管理任务。主要建设内容:病原微生物分离、鉴定实验室及 保藏设施。 7.出入境动物检疫实验室。完善 9 个出入境动物检疫实验室,形成对出入境动 物疫病的检测能力。主要建设内容:实验室完善与改造,仪器设备购置等。 (六)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改造 重点扶持 17 家口蹄疫、禽流感、猪瘟、新城疫等疫苗生产企业,提升兽用生 物制品的科技含量、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使我国兽用生物制品的产品质量、 数量、结构和生产布局能够满足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主要建设内容:GMP 生 产车间、产品检验实验室改造等。 六、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实施步骤 项目安排次序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加快在建项目建设,如中央动物防疫基础设 施建设、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等。二是优先安排基层动物防疫站。 《规划》分二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2004—2005 年 1.国家级项目。建设和完善国家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兽医微生物中 心,口蹄疫、禽流感国家参考实验室,3 个国家级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2 个 国家级兽药安全评价实验室。完成 17 个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 GMP 改造。 2.省级项目:完善和建设 8 个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完善 10 个省级动物 卫生监督所、9 个省级兽药监察所。 3.县级项目:建设尚未投资的 1042 个县级动物防疫站,以及 530 个县级动物 卫生监督站。建设 170 个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 (二)第二阶段,2006—2008 年 1.国家级项目。建设和完善动物防疫疫苗抗原储备库、狂犬病诊断实验室各 1 个,6 个国家级兽药安全评价实验室,1 个国家兽药标准物资制备中心,1 个国 家级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3 个水生动物疫病重点实验室,1 个水生动物病原 库。 建设和完善 9 个出入境动物检疫实验室,3 个出入境动物隔离检疫场,1 个出 入境检验检疫犬驯养基地,52 个出入境防疫消毒与处理设施,6 个入境动物产 品查验及处理设施、7 个出入境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 2.省级项目:完善和建设 23 个省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21 个省级动物 卫生监督所、22 个省级兽药监察所、2 个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中心。 3.县级项目:建设和完善 783 个县级动物防疫站(含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 物疫情监测站),建设 320 个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建设 2331 个县级动 物卫生监督站,完善 779 个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4.乡镇兽医站:建设 1.87 万个乡镇兽医站。按照与基层兽医体制改革相结合 的原则,优先安排改革到位的乡镇。 5.建设 250 处国家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 七、投资测算与资金来源 (一)总投资及构成 初步估算,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总投资 88.35 亿元。其中中央投资 56.6 亿 元,地方配套及自筹 31.75 亿元。按项目类别划分,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项目建设投资 8.1 亿元,占总投资的 9.17%;县级动物防疫设施建设 24.34 亿 元,占总投资的 27.55%;检疫监督设施建设 16.15 亿元,占总投资的 18.28%;乡镇(农场)兽医站设施建设 18.81 亿元,占总投资的 21.29%;兽药 质量及残留监控设施建设 5.78 亿元,占总投资的 6.54%;动物疫病诊断与技术 支撑项目建设 7.16 亿元,占总投资的 8.11%;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 GMP 改 造项目 8 亿元,占总投资的 9.06%。 按部门划分,农业系统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84.75 亿元,占总投资的 96%;出入境检疫系统投资 2.6 亿元,占总投资的 2.9%;林业系统投资 1 亿 元,占总投资的 1.1%。 (二)资金筹措方案 1.中央直属项目原则上全部由中央投资解决。 2.地方项目,总体上按东、中、西部地区确定不同的中央、地方投资比例,其 中京、津、沪、苏、浙、粤六省(市)为 1:9,辽、鲁、闽三省为 1:1.5,中部 地区按 1:0.5,西部地区为 1:0.15。 (三)分年度投资方案 全国动物防疫体系规划总投资 88.35 亿元,其中中央投资 56.6 亿元,2004、 2005 年中央投资已经下达 15.5 亿元,2006-2008 年还需安排 41.1 亿元,其 中:出入境检验检疫项目中央投资 2.6 亿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预算内投 资;其余 38.5 亿元在农口国债投资中统筹安排(2006 年已安排 13.8 亿元, 2007-2008 年还需安排 24.7 亿元,年均 12.35 亿元)。 八、投资效益分析 (一)社会效益 可以有效监控重大动物疫病和兽药残留,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水 平,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严重危害养殖业发 展的主要动物疫病,防止外来动物疫病进入,降低动物疫病给养殖业带来的风 险,减少生产损失,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对动物疫病监控能力和动物及其产品 质量,增强国民消费信心,提高动物及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动物疫 情公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增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我国动物产品贸 易的国际声誉。带动相关产业,促进经济发展。 (二)经济效益 1.通过项目实施,使全国的动物病死率在现有基础上平均下降 1 个百分点,每 年可减少养殖业直接经济损失 170 亿元,减少间接损失 450 亿元。可使农民人 均增收 50 元左右。 2.通过项目实施,加强了动物防疫和兽医卫生监督工作,提高养殖业的生产质 量和效益,促进养殖业的进一步发展。预计到 2008 年养殖业产值将达到 18000 亿元,比 2003 年增加 5500 亿元左右。 3.通过项目实施,直接促进动物及其产品出口。按 2008 年畜产品出口量恢复 到 2000 年水平计算,可增加年出口额 15 亿美元左右。增加水产品出口 120 万吨,出口额增加 50 亿美元左右。 (三)生态效益 通过动物防疫体系的建设,科学指导疫病防治工作,净化养殖环境,降低动物 死亡率,减少环境污染源。通过规范各类药物的使用,既减少了动物用药在动 物产品中的残留,也减少了向环境释放,对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九、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修订完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根据新形势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参照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和 WTO 有关规则,借 鉴其他国家通行做法,抓紧修订《动物防疫法》和兽医从业管理、兽用生物制 品管理、兽医医疗器械管理、外来动物疫病控制、动物福利等相关配套法规。 并根据需要,及时制定猪瘟和新城疫等其他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扑灭计划 和技术规范(标准),保障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充分发挥作用。 (二)加快动物防疫管理体制改革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 号)。 以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为重点,完善中央、省、地、县四级兽医行政管理机 构,优化重组各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建立健全各级动物防疫技术支持体系。 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合理划分基层防疫机构的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 服务,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相结合的新型兽医管理体制。 整合社会兽医资源,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范、透明高效的兽 医管理体制和运转机制。 (三)建设高素质防疫队伍 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财政和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合理核定兽医工作机构人员编 制,并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在中央和省设立首席兽医官, 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要通过业务培训、竞争上岗和实 行资格准入,提高兽医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履行防疫义务,确 保体系建成后有效发挥作用。国家对从事兽医诊断、治疗、保健等经营活动的 兽医人员,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认可制度。要通过建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加 强对执业兽医的管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四)落实防疫工作经费 完善动物防疫经费的财政保障机制。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的运行维护费用实行 全额预算管理,对技术支持机构承担公益性职能给予经费补助。同时,按照公 共财政原则和分级负责的要求,财政部门要保证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检 疫、监督、诊断、疫区封锁、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以及兽药质量和残留检 测等经费需要。落实运行经费的项目,方可安排中央投资。要合理确定中央、 地方和养殖户在动物免疫和染疫动物扑杀方面的负担比例。 (五)加强基础研究和科技储备 中央和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增加对动物防疫基础研究和科研工作的投入,改善科 研条件,加强动物疫病防治技术的研究开发,扭转我国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水平 落后的局面。发挥各部门优势,统一组织、资源共享、突出重点、联合攻关, 重点抓好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发展和演变 规律研究,快速准确的检测技术和监测技术研究,以及高效疫苗和诊断试剂的 研究开发,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测预报、诊断和控制技术水平。 (六)推进饲养方式向规模化、标准化转变 当前,我国人畜混居,散放散养,混放混养等传统落后养殖方式还很普遍。转 变养殖方式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也是我国养殖业走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要根据各地实际,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发展不同形式的规模化、标准化养 殖。要及时总结各地发展养殖小区的经标准化养殖的农户给予适当的政策扶 持,推进养殖方式的转变。 (七)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 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开展双边和多边,特别是同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 织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建立、改善和加强相互间的 疫情沟通机制,加强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措施、技术、经验和教训的交 流,共享动物防疫领域的智慧与成果;探讨建立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联防联控 机制。建立与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人员培训、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合作伙伴 关系。参加全球遏制重大动物疫病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