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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 年第 11 号)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09-28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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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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الرقم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
الجهة المصدرة
财政部 and 税务总局
الدولة
الصي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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الن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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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page 1 ends --> 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客户开具普通发票。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 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客户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本公告所称会员单位,是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注册登记的会员。上海期货交易所适用有关会员单位政策的范围同上。 本公告所称客户,是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登记备案的客户。上海期货交易所除上述会员单位范围外的交易主体,适用本公告有关客户的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标准黄金,是指牌号与规格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黄金原料: 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 规格:50 克,100 克,1 公斤,3 公斤,12.5 公斤。 五、本公告所称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 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者经

  2. <!-- page 2 ends -->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非投资性用途,是指用于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 六、本公告所称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是指交易所会员单位或者客户将在交易所已成交或者已交割的黄金从交易所指定的金库中提取黄金的行为。 七、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及税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对于上海黄金交易所: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金额=单价×数量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实际成交单价=实际成交金额÷(标准黄金成交数量+溢短重量)实际成交金额=成交金额+溢短金额成交金额=标准黄金成交数量×标准黄金实际成交单价溢短金额=溢短重量×溢短结算价格(溢短结算价格根据交易规则确定) (二)对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单价=实际交割价÷(1+增值税税率)金额=单价×数量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实际交割价=实际交割货款÷提货数量实际交割货款=交割货款+溢短结算货款

  3. <!-- page 3 ends --> 交割货款=标准仓单张数×每张仓单标准数量×交割结算价溢短结算货款=溢短重量×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上海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本公告所称实际成交价格,是指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实际成交金额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实际交割货款,按照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不包括交易费、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 八、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用途改变信息。会员单位应当自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取得交易所开具相应发票当月起 6 个月内提出用途改变申请,且仅允许申请改变用途一次;超过 6 个月的,交易所不得为其重新开具发票。具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由投资性用途改为非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应向购入方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已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 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由非投资性用途改为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应向购入方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 6%的扣除率计

  4. <!-- page 4 ends --> 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作进项税额抵扣。 九、本公告实施前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在本公告实施后,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应视同销售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应向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已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 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十、交易所收取的交易费、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并申请实物交割出库的,应向交易所如实申报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并如实记录购入标准黄金的实际用途、耗用数量等信息。 十一、会员单位未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用途改变信息,以及未按照本公告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首次发现的,自发现次月起 3 个月内,该会员单位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改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暂停向该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再次及后续

  5. <!-- page 5 ends --> 又发现的,自发现次月起 6 个月内,该会员单位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改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暂停向该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会员单位或客户发生利用黄金税收政策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自处罚决定书作出的次月起,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改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十二、通过交易所交易黄金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三、本公告自 2025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执行至 2027年 12 月 31 日,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 号)第二、四、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自 2025 年 11 月 1 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5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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