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on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le on cooperation in the sphere of plant quarantine
صدر في 1990-05-29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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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植物检疫合作备忘录。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معاهدة
- المنظمة
- European Union
- الدولة
- الصين
- الموضوعات
- Cultivated plants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quarantine, international agreement-text,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plant protection
- الفئات
- agri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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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植物检疫合作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加强两国植物检 疫领域的合作,防止检疫性病、虫、杂草的传播和消除其危害,有利于双方植物及其产 品的交换,经过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双方将鼓励、促进植物检疫领域内的合作,它包括:植物检疫专家的互访,参观植 物检疫机构、实验室及检疫现场,交换植物检疫法规和科学技术情报(含各自国家规定 的检疫病、虫、害名单和发现新的检疫性病、虫、杂草),以及双方协商的其他活动。 第 二 条 双方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通过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出口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将 检疫性病、虫、杂草传入另一方领土。 第 三 条 双方同意,一方输往另一方的一切植物或植物产品应经过检疫机关的严格检查并附 有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证明符合进口国植物检疫法规,但不排除进口国有权对其 进行检查和采取认为必要的植物检疫措施。 第 四 条 任何一方的入境人员(包括外交官)以任何方式携带植物和植物产品进入另一方领 土,需主动向入境国口岸植物检疫机关申请检疫。 双方外交使团赠送、交流或自用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将按本备忘录的规定办理。 第 五 条 双方输出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应避免使用植物及其部分作包装材料,如使用这些材 料,应采取双方认可的有效检疫处理措施,保证符合进口国现行检疫要求。输出的苗木 及其他繁殖材料等不得带有土壤。 第 六 条 根据备忘录进行的各项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智利共和国各自规定的植物 检疫法律和法规。 第 七 条 双方同意,由各自主管植物检疫部门负责对备忘录的具体执行,必要时召开双边会 议,商讨解决植物和植物产品交换和备忘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交流工作经验。 第 八 条 双方将共同致力于促进植物检疫领域内的合作和改善两国政府检疫部门、科研机构 和企业间的联系。 第 九 条 在互惠和对等的基础上,双方互访人员往返旅费由派遣国自付,访问期间的食宿、 交通和急病医疗费由东道国负担。如不能对等时,由派遣一方负责所需费用。 第 十 条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除非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 知另一方终止本备忘录,则本备忘录将自动延长五年。如有修改,需经双方同意。 本备忘录于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九日在智利圣地亚哥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和西 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智利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华秋 菲格罗亚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