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of Zhejiang province for Implementation of Urban and Town Land Use Tax
صدر في 2007-08-30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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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منظمة
- European Union
- الدولة
- الصين · Zhejiang
- الموضوعات
- Land and soil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enforcement/compliance, tax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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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浙政发[2007]50 号 发文日期:2007-08-30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第 10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 483 号)的规定,结合 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除乡行政区域外,本省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乡行政区域内,在报经省政府批准的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 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 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 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 征收。 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第四条除乡行政区域外,本省内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 税。 在乡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含务工人员)超过 5000 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且区域内企业数 量较多或规模较大的集镇或工商企业集中地,经市、县(市、区,下同)政府确定,由省地税局 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可作为工矿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本省不同土地等级对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如下: 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 5 元、10 元、15 元、20 元、25 元; 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 4 元、8元、12 元、16 元、20 元; 小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 3 元、6 元、9 元、12 元、15 元; 县城、镇、工矿区: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 2元、4 元、6 元、8 元、10 元。 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市、县政府根据当地区位条件、公用设施建设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综合因 素,确定土地等级级数和范围,选择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城市土地等级划分级数不少于 3 级。 各市、县政府可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土地等级划分级数、范围和适用税 额标准。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第(一)、(二)、(三)项所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不包 括这些单位的经营、出租用房或场地所占用的土地。 第八条经济欠发达地区,如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征收确有困难的,由当地市、县政府提出申 请,经省地税局审核,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逐级适当降低, 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 30%.降低税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一次不得超过 3 年。 第九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和次数由各市、县地税局确定。 第十条除《条例》规定的免税土地外,其他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征、免征一律按相关 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执 行。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 年 3 月 30 日发布的《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 实施办法》(浙政[1989]17 号)同时停止执行。对于 2007 年度的应征税款,各地可按原税额标准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原税额标准低于国令第 483号文件规定的大、中、小城市及县城、建制 镇、工矿区税额相应标准低限的,按国令第 483 号文件规定的低限执行。对 2007 年 1 月 1 日纳入 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2007年度按内资企业的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一律按新税额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