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of the 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 for Wetland Inventory Management (Trial)
صدر في 2019-07-16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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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名录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منظمة
- European Union
- الدولة
- الصين · Ningxia
- الموضوعات
- Wild species and ecosystems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wetlands, certification, protected area, authorization/permit, biodiversity, ecosystem conservation, classification/de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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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名录认定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湿地资源保护,建立湿地分级体系,规范湿 地名录认定、管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自治区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 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99 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的认定和本 行政区域内重要湿地名录、一般湿地名录的认定和管理。 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认定、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自治区级重要湿地是指在保障我区生态安全、生物多样 性、生态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符 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湿地管理部 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发布 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 第四条湿地按照其重要程度、生态功能等,分为重要湿地和一 般湿地。 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和自治区级 重要湿地、市县(区)级重要湿地。 一般湿地是指除国家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自治区 级重要湿地、市县(区)级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名录认定是指由自治区 林草部门组织,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开展认定相关工作后,由自 治区林草部门分批次批准并公布重要湿地名录的过程。 市、县(区)级重要湿地名录认定是指由市、县(区)级湿地 管理部门组织,按程序开展认定相关工作后,由市、县(区)级湿 地管理部门分批次批准并公布重要湿地名录的过程。 一般湿地名录认定是指由湿地所在县级湿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提出,按程序开展认定相关工作后,由县(区)级湿地管理部 门分批次批准并公布湿地名录的过程。 第六条自治区林草部门、市县(区)级湿地管理部门分别负责 管辖行政区域内湿地名录的管理工作。 1. 认定标准 第七条根据湿地生态功能的重要性,凡同时符合下列第一项指 标和其他任何一项指标的,可认定为自治区级重要湿地。 (一)湿地面积≥8hm2 的非河流湿地和长度≥5km、宽度≥ 10m 的河流湿地; (二)在全区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稀有性或独特性的湿地; (三)分布在区内具有代表性、稀有性或特有性的生物群落; (四)分布的野生植物种数≥40 种,或者分布的野生脊椎动物 种数≥30 种; (五)该湿地范围内稳定分布的濒危物种、重点保护物种≥1 种,或者在该湿地分布的特有物种≥1 种; (六)定期或规律性支持着≥800 只野生水鸟栖息、繁殖、迁 徙停歇的湿地。 (七)鱼类的重要觅食、栖息场所,或鸟类重要栖息地、迁飞 线路重要节点区,或其他动物重要的季节性栖息地或迁徙途中关键 停留点; (八)处于河流源头区或重要水源涵养区或重要生态功能区或 一级水源地范围; (九)已建立自治区级及以上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 (十)在全区具有显著的历史或文化意义的湿地。 第八条市县级重要湿地认定由各市、县(区)级湿地管理部 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第九条除重要湿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自治区 级重要湿地和市县级重要湿地)之外的湿地全部认定为一般湿 地。 第三章 名录认定 第十条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名录认定 自治区林草部门成立重要湿地名录认定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 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名录认定的指导和审核。 湿地名录认定程序: 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名录认定采取申报与指定相结合的形式。 (一)申报制。市、县(区)湿地管理部门根据湿地重要性,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向自治区林草部门申报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名 录,填报自治区重要湿地申报信息表、发布图件及宁夏回族自治区 重要湿地申报书,自治区林草部门组织自治区级重要湿地认定评审 专家委员会专家论证并经自治区林草部门审核公示后批准公布。 (二)指定制。已纳入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内的湿地区 域,由自治区林草部门提出自治区级重要湿地认定名录,由所在地 湿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湿地建议名录 及相关信息进行确认,核实湿地面积、四至范围、图斑,落实土地 权属、主管部门、管理单位、责任主体等,经自治区林草部门审核 公示后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 市、县(区)级重要湿地名录和一般湿地名录认定 市、县(区)级重要湿地名录的认定,由所在市、县(区)级 湿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市、县(区)级湿地管理部门 审核公示后批准公布并报自治区林草部门备案。 一般湿地名录的认定,由所在县(区)级湿地管理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提出,经县(区)湿地管理部门审核公示后批准公布并报自 治区林草部门备案。 第四章 名录内容 第十二条 湿地命名按如下规则进行 (一)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名录:宁夏+市规范化简称+县(市、 区)规范化简称+湿地名+自治区重要湿地。市规范化简称与县 (市、区)规范化简称相同的,只用市或县(市、区)一个规范化 简称。 (二)市、县(区)级重要湿地名录:市规范化简称+县(区) 规范化简称+湿地名+湿地。 (三)一般湿地名录:县(区)规范化简称+湿地名+湿地。 第十三条湿地名录应当包括湿地名称、行政区域、四至范围、 总面积、湿地面积、湿地类型、保护方式、保护管理机构、责任主 体等内容。 湿地类型按照国标《湿地分类》(GB/T24708-2009)执行。 第五章 名录调整 第十四条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生态功能发生恶化,确需调整 (包括内部调整、核减、增加)的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由自治区林 草部门提出,经自治区重要湿地认定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自治区 林草部门审核公示后批准调整。 市、县(区)级重要湿地名录的调整,由市、县(区)级湿地 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市、县(区)级湿地管理部门审核 公示后批准调整,并报自治区林草部门备案。 一般湿地名录的调整,由所在县(区)级湿地管理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提出,经县(区)湿地管理部门审核公示后批准调整,并报 自治区林草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自治区级重要湿地晋升为国家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 要湿地)的、市县(区)级重要湿地晋升为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的、 一般湿地晋升为市县(区)级重要湿地的,自动从原相应的重要湿 地名录中除名,无需申请名录调整。 第六章 名录管理 第十六条自治区级重要湿地所在市、县(区)林草管理部门应 对自治区级重要湿地进行有效保护,设置保护界标,禁止任何单位 和个人破坏或者擅自改变。 第十七条自治区林草部门负责组织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的定期监 测,确保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的结构和生态功能稳定。 第十八条依法占用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的,由自治区林草部门审 批。依法占用市、县(区)级重要湿地及其他湿地的,由所在地 市、县(区)湿地管理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林草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湿地名录及名录调整、更新公布后,应当及时通过政 府网站以及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主流媒体刊载。 第二十条市、县(区)级重要湿地名录及一般湿地名录的调 整、更新应当在公布后的 30 日内报自治区林草部门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编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要湿地申报书 湿 地 名 称 申报单位(盖章) 申 报 时 间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制 说 明 一、申报书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统一编号。 二、申报单位为市、县湿地管理机构、各湿地自然保护区、湿 地公园主管部门。 三、申报书必须如实填写,严禁弄虚作假。 四、申报书的格式和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如填写内容较多,可 另加附页。 五、申报书、范围图、湿地类型分布图(矢量图,统一使用大 地 2000 坐标系,参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要求),须提供一 式两份纸质文件,同时提交电子版。其中申报书用 A4 纸双面印 制;范围图、湿地类型分布图用 A4 或 A3 纸才是单面印制。 六、范围图、湿地类型分布图利用近期高分辨率的遥感影像图 及 1:10000~1:50000 地形图为底图(参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 据源)标注重要湿地的红线范围,用不同色块标示出各湿地类,并 在图幅适当位置以表格的形式标注各湿地类的面积。 七、申报书的内容和填报要求,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 释。 湿地名称 行政区域 地理坐标 四至范围 面积(公 顷) 总 面积 湿 地面积 合计 湿地类型 保护方式 主要保护 对象 责任主体 省级重要 湿地公布情 况 湿地权属 符合自治区重要湿地认定标准的条件 湿地资源现状 宁夏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19 年 7 月 2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