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قوانين الصين

Measures of the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gulations on Urban Landscaping

صدر في 1997-12-19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اللغة
Chinese
النوع
لائحة
المنظمة
European Union
الدولة
الصين · Guangxi
الموضوعات
Forestry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afforestation/reforestation, policy/planning, forest management/forest conservation, authorization/permit, offences/penal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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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2/9/2019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8年)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www.gxzf.gov.cn www.gxzf.gov.cn/zwgk/flfg/dfxfg/20070118-297396.shtml 1/4 无障碍网站支持IPv6|English|繁体版|简体版 2007-01-18 03:56 来源:自治区法制办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律法规 > 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8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统称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但市、县人民政府设有独立的城市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林 业、水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实行绿化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 制止、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绿化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花草树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 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 准。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 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九条 城市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新建城市道路,必须按照标准安排绿化用地,其绿化 用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区不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 (二)新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请输入关键词 网站首页 广西与东盟 美丽广西 政务公开 网上办事 互动交流 广西数据 精彩专题 http://en.gxzf.gov.cn/ http://www.gxzf.gov.cn/sjkhd/wxkhdewm/20181031-719696.shtml https://weibo.com/u/6431916625 http://www.gxzf.gov.cn/sjkhd/wxkhdewm/20181031-719696.shtml https://mail.gxzf.gov.cn/ http://www.gxzf.gov.cn/ http://www.gxzf.gov.cn/html/gov.shtml http://www.gxzf.gov.cn/zwgk/flfg/index.shtml http://www.gxzf.gov.cn/html/31105/index.shtml http://www.gxzf.gov.cn/ http://www.gxzf.gov.cn/html/gxdm.shtml http://www.gxzf.gov.cn/html/mlgx.shtml http://www.gxzf.gov.cn/html/gov.shtml http://zwfw.gxzf.gov.cn/ http://www.gxzf.gov.cn/html/hdjl.shtml http://www.gxzf.gov.cn/html/gxsj.shtml http://www.gxzf.gov.cn/html/activity.shtml 12/9/2019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8年)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www.gxzf.gov.cn www.gxzf.gov.cn/zwgk/flfg/dfxfg/20070118-297396.shtml 2/4 (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 积的2%; (四)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35%; (五)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 第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绿化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 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按照城市绿化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前款 规定的补偿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分别征得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同意 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办法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委托具有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 越资质等级从事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和住宅开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 资。其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验收。 第三章 权属、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园林、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其法定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分别归该单位所有; (三)城市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补偿。具 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内种植的树木,不论其是否享有所有权,均不得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因建设或者其他活 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必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必须提出补栽计划或者其他补救措施。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向城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砍伐证。 第十八条 绿化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维护绿化设施,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 完好。 第十九条 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统一登记、编号和造册,建立档案,并设立价值说明及保护标志,划 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12/9/2019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8年)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www.gxzf.gov.cn www.gxzf.gov.cn/zwgk/flfg/dfxfg/20070118-297396.shtml 3/4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 (二)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体、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废弃物; (三)在城市绿地内挖坑、取土; (四)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 (五)擅自修剪树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 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擅自砍 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委托的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 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缴纳罚款时,作出处罚的单位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额上交同级财政。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 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小游园、街道和广场的绿地; (二)居住区绿地,指居民住宅区内除居住区公园和行道树外的绿地; (三)单位附属绿地,指单位管界内的绿地;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环境、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地; (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苗、种子的苗圃、花圃和草圃等;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12/9/2019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8年)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www.gxzf.gov.cn www.gxzf.gov.cn/zwgk/flfg/dfxfg/20070118-297396.shtml 4/4 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承办: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1240 桂ICP备06001517号-1 网站标识码 :4500000123 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771-6116986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邮箱:bgtdzzwc@gxzf.gov.cn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2017年7月)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 http://bszs.conac.cn/sitename?method=show&id=09631AADE762753DE053022819AC4B3F http://www.beian.gov.cn/portal/registerSystemInfo?recordcode=45010302001240 http://www.beian.miit.gov.cn/ http://www.gxzf.gov.cn/map.shtml http://www.gxzf.gov.cn/sjkhd/wxkhdewm/20181031-719696.shtml http://www.gxzf.gov.cn/sjkhd/wxkhdewm/20181031-719696.shtml http://www.gxzf.gov.cn/zwgk/flfg/dfxfg/20180514-694349.shtml http://www.gxzf.gov.cn/zwgk/flfg/dfxfg/20171230-674438.shtml http://www.gxzf.gov.cn/zwgk/flfg/dfxfg/20171228-670508.shtml http://www.gxzf.gov.cn/zwgk/flfg/dfxfg/20170829-640151.shtml http://www.gxzf.gov.cn/zwgk/flfg/dfxfg/20170821-639140.shtml http://www.gxzf.gov.cn/zwgk/flfg/dfxfg/20170820-639096.shtml https://weibo.com/u/6431916625 http://www.gxzf.gov.cn/sjkhd/wxkhdewm/20181031-7196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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