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of Sichuan province for land use tax in cities and townships
صدر في 2007-07-23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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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منظمة
- European Union
- الدولة
- الصين · Sichuan
- الموضوعات
- Land and soil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tax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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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 7—1号) 《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 2007年 7月 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 123次常务会议修订,现予重新发布,自 2007年 8月 1日起施行。 省 长:蒋巨峰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 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 镇土地使用税 (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 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 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 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 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资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当地土地 管理部门提供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部 门提供。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 6元至 30元; (二)中等城市 4.5元至 24元; (三)小城市 3元至 18元; (四)县城 (不含本款第五项规定的县城)1.5元至 12元; (五)建制镇、工矿区及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和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 县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县(区)的县城 0.6元至 8元。 第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本 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四条 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订相应的税额标 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 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应级次最低税额的 30%。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需要提高但未超 过该条第四项规定上限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 地使用税 5年至 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 免的,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 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次缴纳 (当年 5月 1次、11月 1次)。 具体缴纳期限分别为当年的 5月 20日以前和 11月 20日以前。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 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7年 8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