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of 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Earthquake Early Warning
صدر في 2022-09-30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منظمة
- European Union
- الدولة
- الصين · Ningxia
- الموضوعات
- Environment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hazards, monitoring, research, early warning system, innovation
أين تقرؤه
النص
نص القانون نفسه، مادةً مادة، كما هو محفوظ. لكل مادة رابطها.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X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1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2022年 9月 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21号公 布 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预警管理工作,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规划建设、信息 发布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通过地 震预警系统向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区域提前发出地震预警信息 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台站观测系统、数据处理系 统、信息服务系统、通信网络系统、技术支持与保障系统。 第四条 地震预警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 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管理工作 的领导,保障地震预警工作经费,建立健全沟通协调工作机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X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2 统筹解决地震预警工作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 机构(以下统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地震预警系统,并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警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震 预警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地震预警系统 建设,开展地震预警科技创新、产品研发和成果应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地震预警工作中做出突出 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 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相关要求,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自治区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并纳入自治 区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充分利 用现有地震监测台网资源基础上,按照地震预警相关标准要求, 组织建设全区统一的地震预警系统。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 助做好全区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的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建设本 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警台站、地震预警设施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X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3 第十一条 全区地震预警系统建成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 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 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的地震预警系统建设活动,提供指 导和服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地震预警台站,符合国家 和自治区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相关数据可以纳入全区地震预警 系统。 第十三条 地震预警信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发 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具体管理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不得编 造、传播虚假的地震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地震预警级别根据预估地震烈度,从高到低分为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第十五条 地震发生后,地震预估参数达到确定的阈值时,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 信、新闻网站、智能终端等方式,向相关区域紧急发布地震预警 信息。 地震预警信息发布阈值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X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4 门确定。 第十六条 地震预警信息应当包括预警级别、地震波预计到 达时间、预估地震烈度、发震时间、震中、震级、可能影响的区 域、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等内容。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通信、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单位 应当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播发 机制,及时、准确、无偿地播发地震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通信、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单位,应当配合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开展地震预警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十八条 处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体育 场馆、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播 发装置。 前款规定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地震预警应急机制,及时对地 震预警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采取相应避 险措施。 第十九条 水库、油田、矿山、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高速 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特大型桥梁、输油输气管线(站)等重大 建设工程和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单 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应急处置装 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X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5 前款规定的建设管理单位在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 各自行业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紧急处置,防止或者减轻地震灾害 损失。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 监督检查地震预警系统的运行情况,适时维护、修复地震预警设 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地 震预警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地震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 境的保护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地震预警 设施及其保护标志,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第二十二条 地震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地震预 警设施及其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地震预警系统的正常运 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 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的地震预警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 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 动地震预警设施及其保护标志或者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X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6 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 地震预警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