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of 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 for Land Reserve
صدر في 2003-05-12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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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储备办法.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منظمة
- European Union
- الدولة
- الصين
- الموضوعات
- Land and soil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land tenure, public land, transfer rights, authorization/permit, agricultural land, private land, property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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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X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1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储备办法 (2003年 5月 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56号公 布 根据 2022 年 12 月 27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 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 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以 收回、收购、征收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存,以备进行开发建设, 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储备活动,必须遵 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土地储备应当遵循统一、有序、效益和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的储备管理工作。 trsbro://golaw/?dbnm=gjfg&flid=111702199801 trsbro://golaw/?dbnm=gjfg&flid=112405199802 trsbro://golaw/?dbnm=gjfg&flid=11240519980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X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2 第六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七条 土地储备工作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需要,合理确定未来一定时期内土 地储备规模。 第八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 体土地,可以通过征收进行储备。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收回国有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审批权的人 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收购国有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或 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 有优先购买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X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3 经依法批准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应当办理原土地使用证注 销手续。 第十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应当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工作, 并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投放量。 储备土地在向社会供应前,可以依法抵押或者出租;耕种条 件未被破坏的,可以继续耕种。 第十一条 储备土地在供应时,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 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 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储备土地的,应当按照《宁 夏回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的规定办 理。 第十二条 储备土地的出让、出租、抵押等收益应当依法全 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需要作为土地收购 储备周转金使用的,应当由财政部门拨付。 土地储备经营性收入的使用管理办法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 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 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X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4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 资金;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第十四条 凡收购国有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依照协议或合 同约定,支付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补偿金,未按照约定支付土地 补偿资金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并可以依法请 求赔偿。对已实施收回和收购并实施补偿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 或者协议交付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交付,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对违反本办法规定, 拒不交还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 还土地,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在储备土地过程中,超越批 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 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已办理土地登记的,予以注销, 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越权批准或者违法批准征收、占用土 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其他土地违法行为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X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5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 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 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