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قوانين الصين

Measures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Subsidy Funds for Assisting the Impoverished People

صدر في 2018-06-15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内蒙古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اللغة
Chinese
النوع
لائحة
المنظمة
European Union
الدولة
الصين · Inner Mongolia - Nei Mongol
الموضوعات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fiscal and market measures, inspection, subsidy/incentive, poverty, social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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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内蒙古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 “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做好困难群众救 助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管理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安排 用于补助各盟市开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工作的资金,以及自治区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各盟市开展政府 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会同民政厅对补助资金实施全程预 算绩效管理。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各盟市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 门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 果,报自治区民政厅审核。民政厅在完成绩效目标审核后及时 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及当年全区整体绩效目标和分区域绩 效目标,商报财政厅确认后下达补助资金,同步下达分区域绩 效目标。各盟市要确保优质高效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年度执行 中,民政厅会同财政厅指导各盟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 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2 第五条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困难群众救助任务 量、保障标准及补助水平、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方财政努力 程度、绩效评价结果、资金结余等因素。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 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重点工作情况适当调整。补助资金重 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第六条 各盟市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盟市 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商同级民政部门制定本盟市资 金分配方案,在规定时限内正式分解下达至所辖旗县(市、 区)。应参照自治区做法,将本盟市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 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厅、民政厅备案。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于每年年底前,按当 年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 数提前下达各盟市。各盟市也应建立相应的预算指标提前下达 制度。盟市级财政部门在接到自治区提前下达的预算指标后, 要会同民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至所辖旗县(市、区),同 时,应将下达文件报财政厅、民政厅备案。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优化资金支出结构,科 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积极盘活财政存量 资金,加大结余结转资金消化力度,发挥补助资金合力,提升 资金的使用效益。 自治区在下达补助资金时,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 3 本生活保障等资金统筹下拨。各盟市可结合困难群众救助工作 实际,统筹使用并下拨相关资金。 第九条 各盟市要综合考虑本地区职工工资、物价水平等情况, 按照服务对象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进行测算,将政府购买社 会救助服务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预算时,政府购买社会救 助服务资金可以从各地自行安排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 助专项资金之中按比例划出一部分,总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上 年度中央和自治区下拨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总和的 2%(例 如:编制 2018 年预算时,以 2017 年度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下达 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总额为参照)。如划出部分不能满足相 关工作需求,可由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补足。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每年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的绩效 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与使用、预算执行、资金管理、 保障措施、资金使用效益等。评价结果公开发布,并将作为调 整政策、督促指导盟市改进工作、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低保金、散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应支付 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应统一支 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体账户。分散供养的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 染儿童的基本生活费应支付到本人或其监护人的个人账户,集 中养育的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应统一支付到 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4 旗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为救助家庭或个人在代 理金融机构办理接受补助资金的账户,也可依托社会保障卡、 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等渠道发放补助资金,代理金融机构不 得以任何形式向救助家庭或个人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用于为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 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 金或实物,为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 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并实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用 于支持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资金,可按照法定程序购 买社会救助事务性和服务性等两类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使用后 按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相关资金, 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 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 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 改造等支出。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 和纠正有关问题,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 5 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 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 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 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 肃处理。 第十六条 各盟市财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 际,制定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具体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8年 7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5年。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困难群众 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15〕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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