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for replacement of construction land
صدر في 2008-01-04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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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用地置换办法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منظمة
- European Union
- الدولة
- الصين · Inner Mongolia - Nei Mongol
- الموضوعات
- Land and soil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drainage/land reclamation, cadastre/land registration, land-use planning, agricultural 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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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用地置换办法 (2007 年 11 月 28 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 1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 年 1 月 4 日内蒙古自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54 号公布 自 200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置换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自治区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法取得的不宜利用的原有建设用地,在完成土地复垦 后与经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或者其它建设用地进行置 换的行为。 第三条 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置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应当与原建设用地用途相同,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 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六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置换前的建设用地面积;复 垦的建设用地的质量等级低于被置换的农用地质量等级的,应当按照农用地质量等级系数折算为用 于置换的农用地的数量;复垦后的建设用地的质量等级高于被置换的农用地质量等级的,与被置换 的农用地实行相同数量置换。 第七条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 2/3 以上成员 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第八条 建设用地置换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协商不成的,申 请置换方可以申请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不得置换。 第九条 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 (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 (四)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 (五)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 (六)同意权属变更的意见; (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用地的,还应当包括对农用地质量等级折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