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of Hangzhou city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accreditation of demonstration family forestry farms (Trail)
صدر في 2014-01-28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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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杭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منظمة
- European Union
- الدولة
- الصين
- الموضوعات
- Forestry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family farming, certification, inspection, institution, financing,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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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业局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示范性家 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农办〔2014〕9 号 各区县(市)农办、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 为积极推进家庭农场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农业集约化、规模化和现代化水平,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3〕190 号)文件要求,市农办、农业局、林水局、财政局 联合制订了《杭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 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杭州市农业局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4 年 1 月 28 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杭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3〕190 号) 文件精神,积极创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家庭成员(包括婚姻、血缘关系)为主要劳动力, 从事农业(含农、林、牧、渔业,下同)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并经 工商注册登记,且符合主体职业化、规模适度化、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市场化“五化”标准的新型农业 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平公开、择优认定”原则。认定工作每年开展 一次,实行动态监管。 第四条 市农办负责会同农业、林水、财政等部门组织开展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创建管理工作,按照每年认定不超 过 50 个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要求,于每年 3 月底下达当年创建目标计划。各区、县(市) 应按照目标任务、对照 创建标准,严格把关,按时向市农办报送申报材料,负责做好上年评选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复查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参加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必须是注册时间 1 年以上、专业从事农业生产 3 年以上的县级示范性家庭农 场,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体职业化。本市农户、在农业领域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在本市从事农业生产 5 年以上的外来农户开办的经工 商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其主要从业人员为家庭成员,且不少于 2 人,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具 备市农广校及以上部门颁发的“绿色证书”、市级及以上农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者。 (二)规模适度化。种植类:粮油集中连片 100 亩以上,设施蔬菜在 30 亩以上或露地蔬菜在 50 亩以上,花卉、苗木、 中药材在 50 亩以上,林、茶、果相对集中连片面积在 150 亩以上;畜牧类:母猪存栏数量 50 头以上,肉猪年出栏 数量 1000 头以上,肉牛年出栏数量 50 头以上,奶牛存栏数量 50 头以上,羊年出栏数量 300 头以上,兔存栏数量 2000 只以上或年出栏 4000 只以上,蛋禽存栏数量 1 万羽以上,肉禽年出栏数量 5 万羽以上,蛋鹌鹑、鸽子存栏数 量 3 万羽以上,肉鹌鹑、鸽子出栏数量 5 万羽以上;野生动物驯养类:野猪出栏数量 500 头以上,野兔出栏数量 2000 只以上,野鸭存栏数量 1 万羽以上,石蛙养殖数量 1 万只以上;水产养殖类:常规水产品养殖(含设施水产养殖) 面积在 100 亩以上,特种水产养殖面积在 50 亩以上;种养结合类:生产面积在 100 亩以上;食用菌类:年产 50 万袋以上。 (三)管理规范化。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规范的管理制度,内部管理职责分工落实到位。经营的土地签订规范流 转合同,耕地流转 5 年以上,林地流转 20 年(其中经济林 10 年)以上。各项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生产日志档案,按 照农场各项制度和生产标准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有规范的生产(初级加工)和销售记录,有规范的财会制度与会计 核算,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四)生产标准化。执行国家或地方农产品质量标准或操作规程;标准化生产的产品产量占总产量的 80%以上;主要 农产品生产有可操作的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和生产模式图,并按照标准化生产模式图进行农业生产。生产基地通过 省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 检测检验制度健全,并实现农业生产生态化。 (五)经营市场化。农场拥有或使用统一的注册商标,统一品牌销售占总销售量 60%以上(鲜活水产品等不适宜包装销 售的产品除外)。有稳定的销售或农超、农社对接渠道或加入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的。 从事“米袋子”、“菜篮子”产品生产或实行农牧结合、生态循环、利用坡地的家庭农场,给予优先考虑。 第六条 申报创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1、杭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2、工商登记注册材料; 3、家庭农场情况介绍及年度总结; 4、会计报表; 5、土地流转合同及附属设施用地用房证明材料; 6、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7、农场从业人员文化程度及参加培训等证明材料; 8、注册商标相关证明; 9、家庭农场相关制度; 10、农产品销售台账,与超市、配送中心、企事业单位等产销对接的证明材料; 11、基地和产品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 12、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证明。 第三章 评选认定程序与政策扶持 第七条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自愿申报。对照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标准,由家庭农场根据规定要求,自愿向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区、县(市) 农办提出申报,递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各区、县(市)农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踏勘,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按市 下达的申报计划数择优推荐。初审通过后,统一报市农办参评,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 (三)评审认定。市农办受理后,会同市农业、林水、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审联评小组,对申报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进 行现场核查和评议,当年未完成年度创建任务的区、县(市)申报计划数可在其他地区择优调剂,次年不予追溯。 评审结果在“杭州龙网”公示 5 天后由市农办发文公布名单,并予授牌。 第八条 各区、县(市)农办应在每年 7 月底前,按照市下达计划,报送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推荐名单及相关申报材料。 市农办将于 8 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择优原则,完成对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选认定工作。 第九条 市财政自 2014—2016 年每年安排 250 万元专项扶持资金,鼓励发展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经评选认定的市 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个按 5 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动态管理。由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所在地的区、县(市)对照市定标准每年复查一次,建立市级示范性家庭农 场档案,并于次年 7 月底前向市农办、市财政局提交复查报告,详细提供不合格单位的复查情况,市农办于 8 月底 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检查,提出不合格单位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摘牌处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其“杭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在 3 年内不予 评选认定,3 年后重新获得“杭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的,不再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1、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停止实质性生产或被兼并的; 3、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相关材料,拒绝接受年审复查的; 4、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5、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6、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农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附表: 1、《杭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2、《杭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情况评审表》 附表 1 杭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家 庭 农 场 生 产 农场名称 (盖章) 农场主姓名 农场地址 区 、县(市) 乡镇(街道) 村 联系电话 工商登记时间 注册性质 固定资产 投资(万元) 注册资金(万元) 主营产品 种植、养殖规模 土地流转 经 营 情 况 面积/年限 无公害以上 产品认证 商标注册 (使用) 制度建立 上年总收入 (万元) 上年总支出 (万元) 上年净利润 (万元)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 (万元) 与社会化服务 组织关系 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 姓名 关系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技术资格 内部分工 农场主 常年雇工人数(个) 临时雇工 工数(天) 区、县(市)农办推荐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区、县(市)财政局推荐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 2 杭州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情况评审表 区县(市) 乡镇(街道) 村 家庭农场 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市级部门 审核评分 主体职业化 工商注册 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5 分)。 5 家庭从业 在本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人员不少于 2 人(5 分)。 5 培训教育 全部的家庭成员和 80%的常用雇工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关证明(5 分)。 5 规模适度化 经营规模 规模达到标准(5 分)。有独立的办公、经营场所;有相应的储藏、 运输等设施(5 分)。 10 管理规范化 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所限不低于 5 年(5 分);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5 分)。 10 农场规章 规章制度完善,有财务管理与会计制度,会计核算规范(5 分)。 5 生产记录 主要农业投入品建立进出台帐(5 分);产品生产过程要有记录(5 分)。 10 生产标准化 制定标准 制定或使用统一的生产标准(5分);制定并执行统一的生产操作 规程(5 分)。 10 覆盖率 按标准化要求进行生产,标准化覆盖面要达到 80%以上,实现农 业生产生态化(5 分)。 5 产地认证 生产基地通过省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5 分);产品通过无公 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5 分)。 10 经营市场化 注册商标 农场拥有或使用统一的注册商标(5 分)。 5 品牌销售 统一品牌包装销售占总销售量 60%以上(5 分);有稳定的销售渠 10 道(5 分)。 社会化服务 与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有机 联接(10 分)。 10 合 计 100 评审专家签名: 评审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