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قوانين الصين

Measures of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Subsidy Funds for Assisting the Impoverished People

صدر في 2018-08-14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اللغة
Chinese
النوع
لائحة
المنظمة
European Union
الدولة
الصين · Guangxi
الموضوعات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fiscal and market measures, inspection, subsidy/incentive, poverty, social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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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9/2018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www.gxcz.gov.cn/gxzzzzqczt/yfwlgk/zdgk/gfxwj2018/201808/t20180820 79921.html 1/4 中文 | 繁体 2018年10月19日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RSS订阅 | 手机APP 首 页 工作动态 政务公开 党风廉政 专 题 网上办事 政民互动 网站地图 您所在的位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务公开>主动公开文件>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困难群众 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0 16:50 被阅览数: 来源:广西财政网 字体 〖 小 中 大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规〔2018〕10号 各市、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和民政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58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 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8年8月1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全区各地做 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财政部和民政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58号)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自治区统筹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全区各地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 人员救助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 助、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会同自治区民政厅对补助资金实施全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各地民政部门 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报自治区民政厅审核。自治区民政厅重点围绕 开源增收强实力 保稳促转强调控 惠民补短强保障 改革创新强职能 依法监管强绩效 从严务实强服务高级 搜索 分享 javascript:void(0) javascript:void(0) http://www.gxcz.gov.cn/gxzzzzqczt/wzdt/ http://www.gxcz.gov.cn/gxzzzzqczt/sybz/ http://www.gxcz.gov.cn/gxzzzzqczt/rss/ http://www.gxcz.gov.cn/gxzzzzqczt/images/gxcz.2.1.3 Release.apk http://www.gxcz.gov.cn/ http://www.gxcz.gov.cn/gxzzzzqczt/gzdt/ http://www.gxcz.gov.cn/gxzzzzqczt/yfwlgk/ http://www.gxcz.gov.cn/gxzzzzqczt/dflz/ http://www.gxcz.gov.cn/gxzzzzqczt/zt/zywztj/ http://wsbs.gxzf.gov.cn/app/approveproject.do?method=disposableNotifyDir&GSCCODEID=Gxzf-Gsc-Org-0&deptId=Gxzf-Gsc-Org-2007-12&typecodeid=&gscPlace=Gxzf http://www.gxcz.gov.cn/zmhdzd/ http://www.gxcz.gov.cn/gxzzzzqczt/wzdt/ http://www.gxcz.gov.cn/gxzzzzqczt/ http://www.gxcz.gov.cn/gxzzzzqczt/yfwlgk/ http://www.gxcz.gov.cn/gxzzzzqczt/yfwlgk/zdgk/ http://www.gxcz.gov.cn/gxzzzzqczt/yfwlgk/zdgk/gfxwj2018/ javascript:tsize('zoom',0) javascript:tsize('zoom',3) javascript:tsize('zoom',6) javascript:window.print() javascript:window.close() http://www.gxcz.gov.cn:8093/was5/web/mepadvanced.jsp 10/19/2018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www.gxcz.gov.cn/gxzzzzqczt/yfwlgk/zdgk/gfxwj2018/201808/t20180820 79921.html 2/4 年度整体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指标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及当年全区整体绩效目标和分 区域绩效目标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同时,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指导各地民 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五条 自治区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对各地予以适当补助。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 主要参考各地困难群众救助任务量、资金结余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在分配权重中,原则上困难群众救助任务量占 70%,资金结余情况占15%,绩效评价结果占10%,管理因素占5%。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 活保障补助资金则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的分担比例纳入分配因素中。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以根据年度工作 重点适当调整。补助资金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市县倾斜。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在收到中央下达的补助资金(含提前通知预算指标)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自治区民政厅提出 资金分配方案,自治区民政厅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通知后应按中央资金分配告知书的要求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送自治区财政 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分配方案后,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30日内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民政部备 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七条 自治区安排的补助资金,自治区民政厅应当按照自治区财政厅预算资金分配下达告知书要求的时限提出补助 资金分配方案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给市县财政部 门,原则上在自治区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结算资金除外。自治区财政厅在下达资金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 目标。 第八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根据救助对象人数、发放标准、上级补助情况和滚存结 余等有关数据,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增加资金 有效供给,发挥救助资金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对于全 年补助资金支出少于当年自治区财政对其补助资金的市县,自治区财政将在分配补助资金时适当减少对其补助。补助资金结余 较大的地方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通过收回上级财政安排、阶段性减少本级财政安排等方式消化存 量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第十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低保金、残疾人两项补贴、临时救助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原则上应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的 特困人员,其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应当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照料护理费应当根据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人员或护理人的个人账户。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 生活费,社会散居的应支付到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应统一支付到福利机 构集体账户。 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为救助家庭或个人在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办理接受补助资金的账户,也可以依托社会保 障卡、惠农资金“一卡通”等渠道发放补助资金,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救助家庭或个人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经审核过的救助对象花名册及当期发放的补助资金数额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财 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和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支付资金。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填写补助资金统计月报表(附件),并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同 级表上报市级财政、民政部门。市级财政应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汇总各县(市、区)数据,并于月份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同级月 10/19/2018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www.gxcz.gov.cn/gxzzzzqczt/yfwlgk/zdgk/gfxwj2018/201808/t20180820 79921.html 3/4 相关附件 报表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年度终了,市县民政部门应按照规定认真做好补助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 财政部门报送资金年度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用于为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 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为困难残疾人补助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为重度残疾人补助因残疾产生的额外 长期照护支出,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为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 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并实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补助资金使用后按支 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各市县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 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等支出。 第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 纠正有关问题,由各市县民政部门对资金发放情况在当地民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要建立健全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对资 金的发放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市县财政、民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对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与使用、预算执行、 资金管理、保障措施、资金使用效益等。同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政策、督促指导地方改进工作、分配中央和自治区补 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市县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各地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5年。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印发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2〕289号)、《关于印发广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 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6〕169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桂财社〔2013〕169号)、《关于印发广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4〕35 号)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原印发的《关于印发广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 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6〕168号)同时废止。 附件: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计月报表 附件: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计月报表.xls http://www.gxcz.gov.cn/gxzzzzqczt/yfwlgk/zdgk/gfxwj2018/201808/P020180820607878656164.xls 10/19/2018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www.gxcz.gov.cn/gxzzzzqczt/yfwlgk/zdgk/gfxwj2018/201808/t20180820 79921.html 4/4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0767号 广西财政厅地址:南宁市桃源路 69号 邮编:530021 桂ICP 备 10200667号-2 版权所有:广西财政网 标识码: 4500000003 网站地图 电子邮箱:gxczzwgk@126.com 主办单位:广西财政厅 技术维护:0771-5331629 您是第 位访客 http://bszs.conac.cn/sitename?method=show&id=0679EABEF8D1696DE053022819ACAFC4 http://www.beian.gov.cn/portal/registerSystemInfo?recordcode=45010302000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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