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of Anhui Province for Implementation of Urban and Town Land Use Tax
صدر في 1989-02-10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منظمة
- European Union
- الدولة
- الصين · Anhui
- الموضوعات
- Land and soil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taxes, enforcement/compliance
أين تقرؤه
لا يوجد رابط مصدر مسجل ل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نص
نص القانون نفسه، مادةً مادة، كما هو محفوظ. لكل مادة رابطها.
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1989 年 2月 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 3号发布 根据 2002 年 3月 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 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根据 2007 年 10 月 24 日《安徽省 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缴纳。 本条第一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 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 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准。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大城市 1.5 元至 30 元; (二)中等城市 1.2 元至 24 元; (三)小城市 0.9 元至 18 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 元至 12 元。 前款所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 行。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 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中,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 的重点贫困县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最低税 额的 30%。 第六条 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跨地区使用土地的,分别由土地所 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和本办法的 规定执行。 第十条 自 2007 纳税年度起,土地使用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计算缴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198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 年 10 月 24 日 实施日期:1989 年 01 月 0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