تخطَّ إلى المحتوى
Nelum
قوانين الصين

Measure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major hazard source of dangerous goods at ports

صدر في 2021-11-08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اللغة
Chinese
النوع
لائحة
المنظمة
European Union
الدولة
الصين
الموضوعات
Sea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hazardous substances, harbour, inspection, registration, classification/declassification, data collection/reporting

أين تقرؤه

النص

نص القانون نفسه، مادةً مادة، كما هو محفوظ. لكل مادة رابطها.

  1. 1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 理,预防和减少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 命财产安全,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 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港口重 大危险源),是指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等标准辨识确定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以下简 称港口经营人)储存危险货物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 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其中,储罐以罐区防火堤为界限 划分为独立的单元,仓库以独立库房(独立建筑物)为界限 划分为独立的单元,封闭的危险货物堆场以隔离设施为界划 分为独立的单元。 第三条 港口经营人是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 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 2 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辨识评估 第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港口危险货物储 存设施或场所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 结果。 第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港口重大危险源 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按 照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 级。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见附件。 第六条 构成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 人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按照《危险化学品生 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判定风险,确定 个人和社会风险值。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值标准的, 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构成三级、四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可以组 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对 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港口重大危险源 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港口经营人应当进行安 全评价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 3 价一起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第七条 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 要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港口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辨识、分级; (四)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五)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时); (六)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状况;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 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开展安全评估和完善档案: (一)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满 3 年的; (二)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场所进行新建、 改建或扩建的; (三)港口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或者储存方式及其相关 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影响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 或安全风险程度的; (四)发生危险货物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重伤,或者 10 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五)外界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港口重大 4 危险源级别和安全风险程度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强制性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辨识确认的港口重大危险源 及时进行登记建档。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港口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 备一览表; (五)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设施、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说明、检测、检验 结果; (七)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及备案表、评审意 见、演练计划和总结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 责人和责任机构名称; (十)港口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5 第十条 港口经营人在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 级,并完成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后 15 日内,应将港口 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 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对涉及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安全的港口重大危险源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 报海事管理机构。 港口重大危险源出现第八条所述情形的,港口经营人应 当修改档案,并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 部门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对不再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 应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评 估材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港口经营人的书面报告之 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核查,对不再构 成重大危险源的予以核销,对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不予核 销。港口经营人不得擅自降低本办法要求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辖区的 港口重大危险源汇总信息逐级上报。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 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制定完善港口重大危 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措施;对 6 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对于 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港口经营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 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 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所 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安 全生产标准化水平。涉及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 经营人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要求,鼓励取得一级以上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监 测监控,根据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储存工艺或相关设备、 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 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危险货物罐区应按照有关标准或相关规定配备温 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信息自动监测系统,涉及可燃和有 毒有害气体泄漏的重大危险源场所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上述 重要参数应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 等功能; 7 (二)危险货物储罐设施应按照有关标准或相关规定的 要求设置紧急切断、自动联锁等自动化控制系统。构成一级、 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货物罐区应具备紧急切断功能; (三)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 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货物罐区应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四)港口重大危险源应设置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 统; (五)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具备危险货 物储存量的在线实时更新和查询功能,满足应急救援人员第 一时间查询需求。 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 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 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保养、检测、检 验结果,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 效、可靠运行。 港口经营人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 关数据、信息。 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警示公告制 度,将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可能的事故后果和应急 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从业人员和其他相关单位、人 员。港口经营人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 8 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 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 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 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责任制, 明确本单位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 操作负责人。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 负责人姓名、对应的安全职责及联系方式应在安全风险公告 栏中写明。 第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应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 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港口重大危 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 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评估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风 险,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建 立安全风险报告制度,对辨识出的重大安全风险按要求向港 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将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可能 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从业人员、 船舶驾引人员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 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 求,制定完善有关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 的防护、救援物资和装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障 其完好。 9 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 伍,应急救援队伍应满足相应的应急处置需求,应急救援队 伍规模应与其危险货物储运规模相适应。 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 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对于可能产生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港口重大危险 源,港口经营人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监测设备、空气呼吸器、 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施;涉及剧毒气体的 港口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 2 套以上(含 2 套) 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第二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港口重大危险源事 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一)对于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每季度至少进 行一次; (二)对于三级、四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每半年至少进 行一次。 港口经营人应当记录和评估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 演练情况,并根据记录和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港口重大 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 理部门。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和应急 救援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处置 10 危险货物重大事故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 素质,应急救援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 作。 第二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 应急值班人员,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 24 小时应急值 班。 第二十三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港 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制度,完善本辖区港口重大危险源档 案,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系统,掌握辖区内港口重 大危险源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资源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四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 民政府应急预案框架下,针对港口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危 险货物事故应急体系;组织开展辖区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风 险分析与应急能力评估,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 本辖区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相关口岸单位,统筹规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 建立完善应急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应急准备;定期组织开展 应急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口 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督促港口经营人做好本单位港口重大 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备案核 销和安全管理、应急准备等工作。 11 第二十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辖区内 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等级和危险程度、安全生产风险分 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 况、应急预案演练情况等,制定完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 期对存在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进行监督检查。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的专 项检查制度,专项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 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区分类储存危险货物的 情况,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储存、堆存等问题; (三)港口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港口重大危险 源自动控制等安全设施和监测监控系统使用和维护保养情 况; (四)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 练和总结改进情况,应急救援队伍情况以及防护、救援物资 和装备配备情况; (五)港口重大危险源库区内动火和受限空间等特殊作 业、装车作业以及承包商管理情况; (六)危险货物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和随意变更储 存介质等问题;内浮顶储罐确需浮盘落底时,制定专项制度、 办理审批手续、全过程监控等情况; 12 (七)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消防设施设备 和消防人员的配备情况。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港口重大危险源 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实行闭环管理;构成重大 隐患的,应当挂牌督办。 第二十七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港口重 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台账,内容包括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 记录、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意见、整改情况等资料。 第二十八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 检查,确保港口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 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距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 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交水发〔2013〕274号)同时废止。 13 附件 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一、分级原则 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货物实际存在量与其在《危险化学 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中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 数校正后的比值之和 R 作为分级指标。危险货物储罐、仓库、 堆场的危险货物的实际存在量按设计最大量确定。 二、R 的计算方法         +++= n n n Q q Q q Q q R  2 2 2 1 1 1 式中: q1,q2,…,qn —每种实际存在量(单位:吨) Q1,Q2,…,Qn —与各危险货物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吨) β1,β2…,βn— 与各危险货物相对应的校正系数 α— 该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所在港口企业作业区边界外 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 三、校正系数 β的取值 根据单元内危险货物的类别不同,设定校正系数(β)值, 在表 1 范围内的危险货物,其 β值按表 1 确定,未在表 1 范 围内的危险货物,其 β值按表 2 确定。 14 表 1 常见毒性气体校正系数 β值取值表 毒性气体 名称 一氧化 碳 二氧 化硫 氨 环氧 乙烷 氯化 氢 溴甲 烷 氯 β 2 2 2 2 3 3 4 毒性气体 名称 硫化氢 氟化 氢 二氧 化氮 氰化 氢 碳酰 氯 磷化 氢 异氰酸 甲酯 β 5 5 10 10 20 20 20 表 2 校正系数 β取值表 类别 符号 β校正系数 急性毒性 J1 4 J2 1 J3 2 J4 2 J5 1 爆炸物 W1.1 2 W1.2 2 W1.3 2 易燃气体 W2 1.5 气溶胶 W3 1 氧化性气体 W4 1 易燃液体 W5.1 1.5 W5.2 1 W5.3 1 W5.4 1 15 类别 符号 β校正系数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W6.1 1.5 W6.2 1 有机过氧化物 W7.1 1.5 W7.2 1 自燃液体和自燃固体 W8 1 氧化性固体和液体 W9.1 1 W9.2 1 易燃固体 W10 1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 质和混合物 W11 1 注:表中的类别和符号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 识》(GB 18218)确定。 四、校正系数 α的取值 根据重大危险源所在港口企业作业区边界向外扩展 500 米范围内常住人口数量,设定暴露人员校正系数(α)值, 见表 3。 表 3 校正系数 α取值表 可能暴露人员数量 α 100 人以上 2.0 50 人~99 人 1.5 30 人~49 人 1.2 1~29 人 1.0 16 0 人 0.5 五、分级标准 根据计算出来的 R 值,按表 4 确定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 的级别。 表 4 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级别和 R 值的对应关系 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 R 值 一级 R≥100 二级 100>R≥50 三级 50>R≥10 四级 R<10

Measure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major hazard source of dangerous goods at ports · Nel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