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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Recycling of Waste Motor Vehicles

صدر في 2019-05-06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اللغة
Chinese
النوع
لائحة
المنظمة
European Union
الدولة
الصين
الموضوعات
Waste and hazardous substances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waste disposal, waste management, waste non-domestic sources, recycling/reuse, circular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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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10/2019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令第715号)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5/06/content 5389079.htm 1/4 简 | 繁 | EN | 注册 | 登录 国务院 总理 新闻 政策 互动 服务 数据 国情 相关报道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报废 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图解 图表: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 法下月实施 四大要点你要知道 解读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加大环境保 护力度——司法部、商务部负 责人就《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 办法》答记者问 机动车回收利用将“三放开一 收紧” 报废汽车去哪儿?新规定引发 新期待 从“汽车废、零件废”到“汽 车废、零件用”——我国报废 机动车回收管理迎新规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下月 实施 四大要点你要知道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9-00045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19年04月22日 标 题: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 国令第715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06日 主 题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5号 现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9年4月22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 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 愿作报废处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 行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 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 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 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 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承担生产者责任。 第六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 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 (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 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 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 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 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申请人可以在 网上提出申请。 首页 > 信息公开 > 国务院文件 > 公安、安全、司法 > 其他 收藏 留言 http://www.gov.cn/index.htm https://mail.gov.cn/nsmail/index.php http://www.gov.cn/hudong/xzlwh.htm http://app.www.gov.cn/download/Chinese.html http://www.gov.cn/home/2014-02/18/content 5046260.htm http://www.gov.cn/home/2014-02/18/content 5046260.htm javascript:void(0); http://big5.www.gov.cn/gate/big5/www.gov.cn/ http://english.gov.cn/ javascript:void(0); javascript:void(0); http://www.gov.cn/index.htm http://www.gov.cn/guowuyuan/index.htm http://www.gov.cn/premier/index.htm http://www.gov.cn/xinwen/index.htm http://www.gov.cn/zhengce/index.htm http://www.gov.cn/hudong/index.htm http://www.gov.cn/fuwu/index.htm http://www.gov.cn/shuju/index.htm http://www.gov.cn/guoqing/index.htm http://www.gov.cn/premier/2019-05/06/content 5389119.htm http://www.gov.cn/xinwen/2019-05/17/content 5392407.htm http://www.gov.cn/zhengce/2019-05/08/content 5389754.htm http://www.gov.cn/zhengce/2019-05/07/content 5389253.htm http://www.gov.cn/zhengce/2019-05/09/content 5389954.htm http://www.gov.cn/zhengce/2019-05/10/content 5390152.htm http://www.gov.cn/zhengce/2019-05/16/content 5392223.htm http://www.gov.cn/index.htm http://www.gov.cn/zhengce/xxgkzl.htm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node 330.htm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node 330.htm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node 330.htm 13/10/2019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令第715号)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5/06/content 5389079.htm 2/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 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机动 车回收企业。 第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 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十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逐车登记机动车的型号、号牌 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赃物或者用于盗窃、 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疑似赃物或者犯罪工具的机动车或者 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 第十一条 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 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二条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 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 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第十三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 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取有效措 施保护环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 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 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 交易。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 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 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 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 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 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 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 限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 第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 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 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 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 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 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前款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13/10/2019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令第715号)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5/06/content 5389079.htm 3/4 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 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 书: (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 (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 (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第二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 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 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 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由负责报废机动 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 第二十四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 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 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二十五条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 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报废新能源机动车回收的特殊事项,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军队报废机动车的回收管理,依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公布的《报废汽车 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13/10/2019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令第715号)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5/06/content 5389079.htm 4/4 动态 常务会议 | 视窗 全体会议 组织机构 政府工作报告 国务院 最新 讲话 文章 媒体报道 视频 音频 图片库 总理 要闻 专题 政务联播 新闻发布 人事 滚动 新闻 最新 文件库 政府信息公开 公报 政策解读 政策专题 政策 督查 我向总理说句话 政务服务投诉与建议 高端访谈 政策法规意见征集 互动 部门地方大厅 便民服务 服务专题 服务搜索 服务 指数趋势 快速查询 数据要闻 商品价格 生猪信息 统计公报 数据说 数据 宪法 国旗 国歌 国徽 版图 行政区划 直通地方 国情 链接: 全国人大 | 全国政协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客户端 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 中国政府网 微博、微信 中国政府网 | 关于本网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 京ICP备0507021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驻港澳机构网站 驻外机构 媒体 中央企业网站 http://www.gov.cn/guowuyuan/xinwen.htm http://www.gov.cn/guowuyuan/gwy cwh.htm http://www.gov.cn/guowuyuan/gwycw sc.htm http://www.gov.cn/guowuyuan/quantihui.htm http://www.gov.cn/guowuyuan/zuzhi.htm http://www.gov.cn/guowuyuan/baogao.htm http://www.gov.cn/premier/zuixin.htm http://www.gov.cn/premier/lkq jh.htm http://www.gov.cn/premier/lkq wz.htm http://www.gov.cn/premier/meitibaodao.htm http://www.gov.cn/premier/lkq sp.htm http://www.gov.cn/premier/lkq yp.htm http://www.gov.cn/premier/lkq tpk.htm http://www.gov.cn/xinwen/yaowen.htm http://www.gov.cn/xinwen/zhuanti/index.htm http://www.gov.cn/xinwen/lianbo/index.htm http://www.gov.cn/xinwen/fabu/index.htm http://www.gov.cn/xinwen/renmian/index.htm http://www.gov.cn/xinwen/gundong.htm http://www.gov.cn/zhengce/zuixin.htm http://sousuo.gov.cn/s.htm?t=zhengce http://www.gov.cn/zhengce/xxgkzl.htm http://www.gov.cn/gongbao/currentissue.htm http://www.gov.cn/zhengce/jiedu/index.htm http://www.gov.cn/zhengce/zczt.htm http://www.gov.cn/hudong/ducha/ http://www.gov.cn/hudong/xzlwh.htm https://tousu.www.gov.cn/zwfw/index.htm http://www.gov.cn/hudong/fangtan/gaoduan.htm http://www.gov.cn/hudong/zhengji/yijian.htm http://www.gov.cn/fuwu/bm/index.htm http://search.www.gov.cn/search/fw/cateSearch.do?webid=1&category=bmfw&q= http://search.www.gov.cn/search/fw/cateSearch.do?webid=1&p=1&category=fwzl&criteria adapter=&gwy=&q= http://search.www.gov.cn/search/fw/index.do?q= http://www.gov.cn/shuju/zhishu/qushi.htm http://www.gov.cn/shuju/chaxun/kuaisu.htm http://www.gov.cn/shuju/yaowen.htm http://www.gov.cn/shuju/jiage/shangpin.htm http://www.gov.cn/shuju/shengzhu/xinxi.htm http://www.stats.gov.cn/tjsj/tjgb/ndtjgb/ http://www.gov.cn/shuju/shujushuo/index.htm http://www.gov.cn/guoqing/2018-03/22/content 5276318.htm http://www.gov.cn/guoqing/2005-09/13/content 5043908.htm http://www.gov.cn/guoqing/guoge/index.htm http://www.gov.cn/2016govweb/guoqing/2005-09/13/content 5043910.htm http://www.gov.cn/guoqing/2017-07/28/content 5043915.htm http://www.gov.cn/guoqing/2005-09/13/content 5043917.htm http://www.gov.cn/guoqing/zhitongdf.htm http://www.npc.gov.cn/ http://www.cppcc.gov.cn/ http://www.ccdi.gov.cn/ http://www.court.gov.cn/ http://www.spp.gov.cn/ http://app.www.gov.cn/download/Chinese.html http://www.gov.cn/guowuyuan/gwykhdxcx/xiaochengxu.html http://www.gov.cn/home/2014-02/18/content 5046260.htm http://www.gov.cn/home/2014-02/18/content 5046260.htm http://www.gov.cn/home/2014-02/18/content 5046260.htm http://bszs.conac.cn/sitename?method=show&id=081D1D6883441A53E053012819AC0DAA http://www.gov.cn/index.htm http://www.gov.cn/home/2016-05/11/content 5046257.htm http://www.gov.cn/home/2014-02/23/content 5046258.htm http://www.gov.cn/2016public/map.htm http://www.gov.cn/home/2014-02/23/content 5046259.htm http://www.gov.cn/fuwu/jiucuopage.html http://www.beian.miit.gov.cn/ http://www.beian.gov.cn/portal/registerSystemInfo?recordcode=11010202000001 javascript:v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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