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cash subsidy funds for the projects of returning farmland to forests
صدر في 2002-11-06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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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منظمة
- European Union
- الدولة
- الصين
- الموضوعات
- Forestry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fiscal and market measures, subsidy/incentive, afforestation/reforestation, forest management/forest conser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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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 年 11 月 6 日 财农〔2002〕156 号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为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退耕还林 工程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现金补助)的管理,提高现 金补助的使用效益,保障退耕还林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 院关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金补助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退耕农户退耕后维持医疗、教育、日 常生活等必要开支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 20 元。现金补助年限,还生态林 http://www.law-lib.com/law/lawml.asp?bbdw=%B2%C6%D5%FE%B2%BF 补助 8 年,还经济林补助 5 年,还草补助 2 年。1999~2001 年还草补助年限 按国务院批准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 地方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 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省级财 政部门经审核后于每年 3 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当年退耕 还林计划任务、工程进度、现金补助预算安排等方面的内容。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中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 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 3 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 报。 第五条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现金补助,由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 况、工程进展情况和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并下拨省级财政 部门。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的现金补助,由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工 程进展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核拨给中央有关部门,中央有关部门再拨付所属 实施单位。如果中央有关部门已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由中央 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下拨的现金补助,按 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七条 退耕还林实施单位可向退耕户一次性发放年度现金补助,并实行按户建 卡制(登记卡、检查验收卡制),退耕户凭卡领取现金。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现金补助使用情况进行总结。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 3 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现金补助使用管理情况总结报送财政部。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现金补助的监督检查,确保现金 补助足额发放给退耕农户。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发放给退耕户的现金补助中,抵扣有关税费。不 得截留、挤占、挪用现金补助。 第十一条 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稽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日常财务监 督。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 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的退耕还林现金补助资金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 行。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 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现金补助的规 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