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State Forestry Administration Delegat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Forestry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Matters
صدر في 2017-10-25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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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منظمة
- European Union
- الدولة
- الصين
- الموضوعات
- Forestry, Wild species and ecosystems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authorization/permit, forest management/forest conser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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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018 国家林业局第45号令 http://www.forestry.gov.cn/main/3457/content-1041886.html 1/2 中国林业网 > 信息发布 > 信息公开 > 国家林业局公报 请输入关键字 国家林业局第45号令 中国林业网 http://www.forestry.gov.cn/ 2017年11月01日 来源:中国林业网 【字体: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国家林业局令 第45号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9月29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 张建龙 2017年10月25日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办法。 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家林业局实施的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国家林业局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实施。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承办机构工作需要和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提出委 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建议,报请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考虑拟受委托机关的承接能力,并征求拟受委托机关的意见。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以国家林业局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以下内容: (一)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 (三)国家林业局的地址、联系方式。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与受委托机关签订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书面协议。 国家林业局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受委托机关应当以国家林业局的名义,实施受委托的林业行政许可事项。 受委托机关不得将国家林业局委托的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八条 受委托机关应当在书面协议委托的权限范围内,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受理、审查行政 http://www.forestry.gov.cn/ http://www.forestry.gov.cn/?a=xxfb http://www.forestry.gov.cn/GovXxgkPortalAction.do?dispatch=informatioindex http://www.forestry.gov.cn/Common/index/3457.html javascript:doZoom(20) javascript:doZoom(18) javascript:doZoom(14) 5/7/2018 国家林业局第45号令 http://www.forestry.gov.cn/main/3457/content-1041886.html 2/2 主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局办公室 信息化管理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联系电话:010-84239676 邮政编码:100714 电子信箱:webmaster@forestry.gov.cn 技术支持:西安未来国际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京ICP备10047111 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8229 许可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受委托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格式制作行政许可文书,颁发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其他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 盖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书应当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 受委托机关应当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公众有权依法查阅。 第九条 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实施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告的要求向受委托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申请 人仍向国家林业局提交申请材料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告知其具体的受委托机关。 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予以经费支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并依法对受委托机 关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林业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国家林业局和受委托机关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予以记录归档。公众有权依法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 受委托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受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决定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 受委托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汇总情况,应当于次年1月15 日前报国家林业局。 第十二条 在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期限届满前6个月,国家林业局应当根据委托实施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委托。 继续委托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和原受委托机关重新签订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书面协议;不再继续委托的,国家 林业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国家林业局在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期限内需要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委托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国家林业局和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受委托林业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22日发布的《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 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