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Registration of Entities on the National Traceability Platform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صدر في 2021-07-29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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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国家追溯平台主体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منظمة
- European Union
- الدولة
- الصين
- الموضوعات
-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Food and nutrition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agricultural commodities, registration, consumer protection, inspection,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trace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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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追溯平台主体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追溯平台”)主体注册 管理,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体注册,是指在国家追溯平台开展主体注册申请、信息审核、账号管 理、信息变更、注销、监督管理等有关活动的总称。 本办法适用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检测机构以及有业务 需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机构的主体注册管理。受托开展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监管服务机 构参照本办法进行注册管理。 支持有业务需求的产地农产品经销商、运输企业或个体,流通市场的农产品经营企业或个 体,参照本办法注册并使用国家追溯平台。 第三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检测机构和有业务需求的农 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机构使用国家追溯平台的,应当进行主体注册。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注册管理工作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牵头负 责,乡镇监管机构配合。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主体注册管理工作由上级农产品质量 安全监管机构负责,检测机构以及有业务需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机构主体注册管理工作由本 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 第二章 生产经营主体注册 第四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注册实行申请审核制度。申请加入国家追溯平台的农产品生产 经营者,应当登录国家追溯平台,创建用户账号,填写主体基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名称、 证件类型、企业注册号(主体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期限、所属行业、主体类 型、主体属性、注册所在地、详细地址、经纬度坐标(自动生成)、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 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联系人证件类型、联系 人证件号码、联系人电话、联系人电子邮箱;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证照信息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照信息(法定代表人证照信息属于非必填项,可根据所在地县级监 管机构要求上传)。 第五条 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注册申请,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审核。 第六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注册申请审核通过后,即自动获得国家追溯平台用户账号使用 权限。登录后在首页“个人中心”将生成全国通查通识、唯一的主体电子身份标识。 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应当在国家追溯平台首页“我的管家”—“账号管 理”中自行分配内部用户账号。各用户可通过用户账号登录国家追溯平台开展相关业务操作。 第八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完成主体注册后,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录国家追溯平台及 时提交变更信息,由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审核。 第九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再使用国家追溯平台时,应当在国家追溯平台首页“个人中心”提 交主体注销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由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审核注销。 第三章 机构主体注册 第十条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主体注册信息由上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 录入国家追溯平台,注册完毕后,国家追溯平台将自动生成用户管理员账号及密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主体注册信息由属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 责录入国家追溯平台,注册完毕后,国家追溯平台将自动生成用户管理员账号及密码。 第十二条 有业务需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机构主体注册信息由属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 构负责录入国家追溯平台,注册完毕后,国家追溯平台将自动生成用户管理员账号及密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检测机构以及有业务需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 法机构用户管理员账号应当由专人(信息员)负责。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检测机构以及有业务需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 法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业务操作需要,由本机构信息员在国家追溯平台分配本机构用户账号及权 限。 有业务需要的,可继续向乡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机构分配用户账号及权 限。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检测机构、执法机构完成主体注册后,主体信 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由信息员及时在国家追溯平台提交变更信息,由账号原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确 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监控内部用户账号日常使用情况,规范内部用户账号使用和 信息采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检测机构以及有业务需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 法机构应当由本机构信息员监控用户账号日常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检测机构以及有业务需求 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机构应当定期检查平台日志记录等,维护账号使用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九条 部省农产品追溯平台对接后,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和机构主体注册信息要实现双向 数据共享、业务融合。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受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交主体注销申请,或发 现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再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注销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国家追溯 平台创建的用户账号。 第二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出现以下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注销其用户账号。 (一)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依照本办法履行追溯信息采集义务,故意或恶意录入虚假追溯信 息的; (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依照本办法履行追溯信息传递义务,造成追溯信息和追溯链条不 能向下传递的; (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盗用、冒用、伪造电子身份标识、追溯凭证及产品追溯标识的; (四)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追溯批次管理规定,故意或恶意造成产品混批,导致线上信 息与线下实物不符,欺骗消费者的。 第二十二条 县或乡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在主体注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要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