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Raising and Using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Fund
صدر في 2011-01-10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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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منظمة
- European Union
- الدولة
- الصين
- الموضوعات
- Water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waterworks, financing, flood, haz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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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 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充实完善水利建设基金 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 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跨流 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 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第三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 (二)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 3%。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第四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 3%。应提 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三)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 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 税中划出不少于 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阳、盘锦、长春、吉林、哈 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郑州、开封、济南、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 埠、上海、南京、武汉、黄石、荆州、南昌、九江、长沙、岳阳、成都、广 州、南宁、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 洪任务的城市。 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提取办法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水 利建设基金提取和划转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财 政部要进一步完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水利 建设基金的政策。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按下列规定安排使用: (一)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防洪和水资 源配置工程建设及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中央水利工程维修养 护;防汛应急度汛。资金使用结构为:55%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 工程维修养护;15%用于应急度汛,各部分资金结余可统筹安排使用。 (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 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地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地 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地方水利 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其他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 程项目。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 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 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 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 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 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 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