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pesticide labels and manuals 2017
صدر في 2017-06-21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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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منظمة
- European Union
- الدولة
- الصين
- الموضوعات
- Cultivated plants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pesticides, packaging/labelling, biodiversity,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 plant protection, authorization/permit, residues
- الفئات
- agri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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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72017 年 第 77 号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韩长赋 2017年6月21日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 《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 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 明书。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 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第四条 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 档。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第五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 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第六条第六条 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 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第七条 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 拼音或者其他文字。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 标注内容 第八条第八条 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21/10/2024, 18: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2017年第32号国务院公报 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7/content 5240105.htm 1/6 https://www.gov.cn/ https://www.gov.cn/ https://www.gov.cn/ (五)中毒急救措施; (六)储存和运输方法; (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 (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十)像形图; (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 求: (一)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 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但是,经登记批准允 许直接使用的除外; (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 和特殊要求; (三)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但属于第十八条第三款 所列情形的除外; (四)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 (五)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 (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 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 (七)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 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十条第十条 农药标签过小,无法标注规定全部内容的,应当至少标注农药名 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净含量、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 容,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应当标注规定的全部内容。 登记的使用范围较多,在标签中无法全部标注的,可以根据需要,在标签中 标注部分使用范围,但应当附具说明书并标注全部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农药名称应当与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包括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的住所和生产地 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等。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 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产品批号包含生产日期的,可以与生产日期合并 表示。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质量保证期应当规定在正常条件下的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证期 也可以用有效日期或者失效日期表示。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净含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 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对 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应当与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相符。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适用作物或者场所、防治对象。 使用方法是指施用方式。 21/10/2024, 18: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2017年第32号国务院公报 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7/content 5240105.htm 2/6 使用剂量以每亩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或者稀释倍数表示。种子处理剂的使用 剂量采用每100公斤种子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特殊用途的农药,使用剂量的 表述应当与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使用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施用条件、施药时期、次数、最多使用次 数,对当茬作物、后茬作物的影响及预防措施,以及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者后 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等。 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并明确人畜允许进 入的间隔时间。 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的标注应当符合农业生 产、农药使用实际。下列农药标签可以不标注安全间隔期: (一)用于非食用作物的农药; (二)拌种、包衣、浸种等用于种子处理的农药; (三)用于非耕地(牧场除外)的农药; (四)用于苗前土壤处理剂的农药; (五)仅在农作物苗期使用一次的农药; (六)非全面撒施使用的杀鼠剂; (七)卫生用农药; (八)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 ”标识和“剧毒”字样、“ ”标识和“高毒”字样、“ ”标识和“中等毒”字样、“ ”标识、“微毒”字样标注。标识应当为黑色,描述文字应当为红色。 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 不一致时,应当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注意事项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对农作物容易产生药害,或者对病虫容易产生抗性的,应当标明主要 原因和预防方法; (二)对人畜、周边作物或者植物、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 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明确说明,并标注 使用时的预防措施、施用器械的清洗要求; (三)已知与其他农药等物质不能混合使用的,应当标明; (四)开启包装物时容易出现药剂撒漏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标明正确的开 启方法; (五)施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国家规定禁止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等。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中毒急救措施应当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 肤沾附农药后的急救和治疗措施等内容。 21/10/2024, 18: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2017年第32号国务院公报 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7/content 5240105.htm 3/6 有专用解毒剂的,应当标明,并标注医疗建议。 剧毒、高毒农药应当标明中毒急救咨询电话。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储存和运输方法应当包括储存时的光照、温度、湿度、通风等 环境条件要求及装卸、运输时的注意事项,并标明“置于儿童接触不到的地 方”、“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储存”等警示内容。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农药类别应当采用相应的文字和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 不同类别的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 志带表示。 除草剂用“除草剂”字样和绿色带表示;杀虫(螨、软体动物)剂用“杀虫 剂”或者“杀螨剂”、“杀软体动物剂”字样和红色带表示;杀菌(线虫)剂 用“杀菌剂”或者“杀线虫剂”字样和黑色带表示;植物生长调节剂用“植物生 长调节剂”字样和深黄色带表示;杀鼠剂用“杀鼠剂”字样和蓝色带表示;杀虫/ 杀菌剂用“杀虫/杀菌剂”字样、红色和黑色带表示。农药类别的描述文字应当镶 嵌在标志带上,颜色与其形成明显反差。其他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 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信息码不得含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文 字、符号、图形。 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格式及生成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像形图包括储存像形图、操作像形图、忠告像形图、警告像形 图。像形图应当根据产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选择,并按照产品实际使用的操作 要求和顺序排列,但不得代替标签中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 号、图形,不得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三章 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每个农药最小包装应当印制或者贴有独立标签,不得与其他农 药共用标签或者使用同一标签。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标签上汉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农药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并符 合以下要求: (一)对于横版标签,应当在标签上部1/3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对于竖 版标签,应当在标签右部1/3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 (二)不得使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 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三)字体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 (四)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无法同行书写外,不得分行书写。 除“限制使用”字样外,标签其他文字内容的字号不得超过农药名称的字 号。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和剂型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 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相邻位置(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再标 21/10/2024, 18: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2017年第32号国务院公报 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7/content 5240105.htm 4/6 注剂型名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1/2。 混配制剂应当标注总有效成分含量以及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和含量。 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及含量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 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字体高度不得小于 农药名称的1/2。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 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四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标签面积 的1/9,其文字部分的字号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字号。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毒性及其标识应当标注在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的正下方(横版 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 像形图应当用黑白两种颜色印刷,一般位于标签底部,其尺寸应当与标签的 尺寸相协调。 安全间隔期及施药次数应当醒目标注,字号大于使用技术要求其他文字的字 号。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限制使用”字样,应当以红色标注在农药标签正面右上角或 者左上角,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其字号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字号。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属于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一)误导使用者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的; (二)卫生用农药标注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 号、图形等; (三)夸大产品性能及效果、虚假宣传、贬低其他产品或者与其他产品相比 较,容易给使用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 (四)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五)含有保证高产、增产、铲除、根除等断言或者保证,含有速效等绝对 化语言和表示的; (六)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七)其他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标签和说明书上不得出现未经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 法的文字、图形、符号。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除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名 称及其联系方式之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企业或者机构的名称及其联系方 式。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产品毒性、注意事项、技术要求等与农药产品安全性、有效性 有关的标注内容经核准后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证书编号、生产日期、企业联系方 式等产品证明性、企业相关性信息由企业自主标注,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标签或者说明书有关产品安全性和有效 性内容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重新核准。 农业部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核准决定。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农业部根据监测与评价结果等信息,可以要求农药登记证持有 人修改标签和说明书,并重新核准。 21/10/2024, 18: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2017年第32号国务院公报 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7/content 5240105.htm 5/6 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变更决定的同 时,对其农药标签予以重新核准。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标签和说明书重新核准3个月后,不得继续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公布的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现有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与本办法不符的,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起使用符合 本办法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 21/10/2024, 18: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2017年第32号国务院公报 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7/content 5240105.htm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