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Central Sugar Reserve
صدر في 2021-03-05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منظمة
- European Union
- الدولة
- الصين
- الموضوعات
- Food and nutrition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sugar,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food security, policy/planning, inspection, financing, subsidy/incentive
- الفئات
- softs
أين تقرؤه
لا يوجد رابط مصدر مسجل ل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نص
نص القانون نفسه، مادةً مادة، كما هو محفوظ. لكل مادة رابطها.
1 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储备糖规范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 合格、储存安全、节约高效,确保管得好、拿得出、调得快、 用得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储备糖,是指中央政府为实施市场 调控、稳定市场预期、应对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而储 备的食糖,包括原糖和白砂糖。 中央储备糖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 占、破坏、挪用。 第三条 从事中央储备糖管理、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 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中央储备糖市场调控管理,会 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研究提出中央储备糖规划、 总量计划和年度调控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协调落实。 第五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中央储备糖行政管理, 负责中央储备糖利息费用补贴的预算编制、申请及使用管理, 对中央储备糖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计划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检查。 2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中央储备糖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管理 中央储备糖财政补贴资金,组织指导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开展财 务秩序和财政资金监管,定期清算并根据需要开展绩效评估评 价。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和中 央储备糖计划,及时发放和收回中央储备糖贷款,对发放的中 央储备糖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 部指定储备运营机构。储备运营机构负责中央储备糖的日常管 理,储备运营业务与商业经营实行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 理严格分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行政指令,具体实施中央 储备糖收储、销售、轮换、动用计划,按月报告计划落实情况、 储备管理情况和有关统计报表,对中央储备糖数量、质量和储 存安全负责。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中央储备糖的总量规模、品种结构、区域布局,由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根据国 家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结合绩效评估评价结果提 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粮食和物资 储备局、财政部确定收储、销售的原则、方式、数量和时机等,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达收储、 3 销售计划。 第十条 中央储备糖原则上实行均衡轮换。原糖年度轮换数 量按 15-20%比例掌握,根据市场调控需要可适当增减,原则上 不超过库存总量的 30%;白砂糖原则上每年轮换一次。 第十一条 中央储备糖的轮换,由储备运营机构统筹中央储 备糖储存品质、年限、承储企业的管理情况等因素,于每年 11 月底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轮换计划建议,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 储备局、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确定轮换原则、方式、数量和时机 等,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 轮换计划。 第十二条 中央储备糖收储、销售、轮换相关费用构成、标 准以及盈亏处理等,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 关部门按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中央储备糖的动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 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 局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动用计划。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中央储备糖: (一)全国或部分地区食糖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 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中央储 备糖的; (三)国务院认为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糖的其他情形。 4 第十五条 储备运营机构具体实施中央储备糖的收储、销 售、轮换、动用计划,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因不可 抗力等因素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及时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 第十六条 中央储备糖的收储、销售、轮换主要通过规范的 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也可采取邀标竞价、委托包干、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仓储管理 第十七条 储备运营机构按照中央储备糖区域布局等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央储备糖储存库资质条件等相关标 准,选择其直属企业储存,也可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 选择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代储。储备运营机构要将直属企业和 代储企业(统称承储企业)名单、具体储存库点和储存数量、 质量及时报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八条 储备运营机构和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中央储备 糖储存库点,不得擅自串换中央储备糖品种,不得虚报中央储 备糖数量,不得故意拖延中央储备糖出入库。 第十九条 储备运营机构和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 中央储备糖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 工作机制,严格仓储管理,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要加强中央储 备糖经常性检查,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理数量、质量和 5 储存安全等方面问题,并由储备运营机构及时报告国家粮食和 物资储备局。 中央储备糖出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问题造成的损失, 由储备运营机构先行赔偿,再向相关责任单位追偿。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要对中央储备糖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 管、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不同年份、不同品种应分垛码放, 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中央储备糖进行糖权公示,在 储存中央储备糖的仓房仓门、外墙涂刷明显标识,悬挂统一标 牌。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需安排中央储备糖移库的, 由储备运营机构提出移库计划建议,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库中央储备糖应当统一办理财产保险,由储 备运营机构在财政部北京监管局监督下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央储备糖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食品安全 要求。储备原糖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储备白砂糖应当符合国标 一级及以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 中央储备糖,不得用作原料生产食品,也不得投放食品市场进 行销售。 6 第二十五条 中央储备糖出入库质量检验,由储备运营机构 委托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储 备运营机构将检验结果及时汇总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并 向承储企业提供出入库质量检验结果。承储企业如对质量检验 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报告 7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粮食和物 资储备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有关规 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中央储备糖在库质量安全管理执行定期质量 监测制度,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实施,每年对储备原 糖开展一次监测,监测批次比例不低于 10%;每年对储备白砂糖 开展一次逐批次全覆盖监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按照各自职 责,依法对储备运营机构和承储企业中央储备糖管理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和核查。在监督检查和核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 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中央储备糖数量、质量和储存安 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中央储备糖收储、销售、轮 换、动用等计划执行情况; (三)调阅中央储备糖管理有关资料、凭证; 7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信贷政策和规定,加强 对中央储备糖贷款的信贷监管。储备运营机构应及时提供有关 资料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负责辖区 内中央储备糖日常监管和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承储 企业严格落实中央储备糖计划,按规定对有关库存案件进行查 处,提出处理和追责建议。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检查发现承储企业未执 行中央储备糖有关管理规定,存在管理不规范、质量把关不严 格、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应及时向承储企业指出,责令其予 以改正;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严重违纪违规、不适于储存中央储 备糖等情况,应及时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 第三十条 储备运营机构及承储企业对国家有关部门单位 的监督检查和核查,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阻挠、干涉国家有关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核查。 第三十一条 储备运营机构应加强对承储企业中央储备糖 管理情况的内部管控,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重大问题报请国 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处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8 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相 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中央储备糖收储、销售、轮换、动用计 划的; (二)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中央储备糖的情况不 责成其限期整改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规问题不及时查处的; (四)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储备运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按照各自职责,责成 储备运营机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扣拨管理费补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按权限由 有关部门或单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拒不实施或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糖收储、销售、轮换、 动用计划的; (二)选择不符合有关资质条件的企业承储中央储备糖的; (三)发现中央储备糖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问题 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四)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 直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责成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调出 9 其承储的中央储备糖,责令退回财政补贴;有违法所得的,由 财政部按有关规定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糖收储、销售、轮换、 动用计划的; (二)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糖的; (三)以中央储备糖对外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四)虚报、瞒报中央储备糖数量的; (五)在中央储备糖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六)擅自串换中央储备糖品种,变更中央储备糖储存库 点的; (七)未对中央储备糖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 载,中央储备糖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八)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中央储备糖数量、质量 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出现问题的; (九)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粮 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4 月 10 日起施行,2008 年 1 月 24 日发布的《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 委 财政部令 2008 年第 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