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for supply and management of grains for military
صدر في 1994-04-04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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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军粮供应与管理办法.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منظمة
- European Union
- الدولة
- الصين
- الموضوعات
- Food and nutrition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cereals/grains/rice, oils/oilseeds/fats, processing/handling, transport/storage,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inspection, agricultural commodities
- الفئات
- agriculture, sof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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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商业厅、商务厅、储备局),财政厅,武警总队,各军区、各军兵 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总 后所属直供单位,武警总部后勤部: 经 1994年 3月全国第八次军粮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正式颁布,自 1994年 6月 1 日起执行。 1986年原商业部和总后勤部联合颁布的《军粮供应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4年 4月 4日 军粮供应与管理办法 国家粮食储备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国内贸易部 第一条 总则 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军粮供应工作的要求,保障军粮供应,保证军队现代化、正 规化建设的需要和各项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办法。 二、军粮。是指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在 编职工及军马、警犬、信鸽的粮食、食油、大豆、马料。军粮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粮食(食物)定量标 准供应。 三、粮食部门是军粮供应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筹措军粮货源,按国家确定的统销价(见附二) 供应部队。粮食部门在各地开设的军粮供应网点(以下简称“军供粮站”)是组织军粮供应的专门机 构,其数量和布局由省级粮食部门商军区后勤部门根据部队需要,按照方便部队,确保供应,利于管 理的原则设置。 四、军粮“议转平”差价补贴,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分担总额的 50%。总后勤部统筹实物供 应西藏、青海、新疆高原部队(含武警)前运粮油豆及加工野战食品所用粮油豆的差价补贴,全部由 中央财政负担。军粮差价补贴实行预、决算制度。 五、军粮供应要继续发扬拥军爱民的光荣传统,坚持“先前方后后方,先军队后地方”的原则, 认真贯彻国家财政、粮食政策,严格执行标准制度。 各级粮食部门要根据部队军粮计划,做好军粮筹措、调运和加工工作,保证按时、按质、按量、 按品种供应,不得乱收费和随意加价或变相加价。 财政部门要保证本级财政负担的军粮差价补贴款拨付及时、足额、到位。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要加强对军粮的管理,计划用粮,节约用粮,按时、按 计划到军供粮站购粮,不准虚报冒领,不准倒卖军粮,不准用人员口粮做饲料,不准用军粮调换其他 物品。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军队非编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粮油及非编牲畜的饲料(草),均按城镇粮油、饲料 (草)供应规定办理。 第二条 军粮品种、等级、质量 七、军粮按以下品种供应: 1.小麦粉、大米供应比例: 2.食油:以当地生产或消费习惯的食油为主。 3.大豆:供人员食用的大豆均为黄豆。 食油、大豆按定量标准核购(见附三)。 4.马料:具体品种和比例由军区后勤部与省级粮食部门商定,报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总后 勤部备案。 八、军粮等级 陆勤人员供应标准一等大米,特制二等小麦粉,二级以上食油,三等以上大豆。 海、空勤人员、医院(卫生队、疗养院)伤病员(休养员)供应特等大米,特制一等小麦粉,一 级食油,二等以上大豆,并优先照顾优质品种。 九、军粮质量 军粮执行国家粮食、油料和食用植物油标准。 粮食部门要在军粮采购、调运、加工、供应等环节上严格把关,加强质量检验。凡经检验不符合 国家质量标准的粮油豆,不得供应部队。如供应达不到规定等级的军粮,购粮单位有权退货或调换。 各军供粮站应陈列经上一级粮食部门检验合格的军粮实物标准样品,供部队购粮时对照。 为确保军粮质量,各地都要建立军粮质量检查报告制度。 注:(1)海、空勤人员(执行五类以上灶别的人员)。以及航空兵地勤人员和医院(卫生队、疗 养院)伤病员(休养员)。不论驻在何地,均按大米 60%,小麦粉 40%的比例供应。 (2)各地供应大米的品种,根据当地粮食生产情况由省级粮食部门与军区后勤部商定。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军粮进行检、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联合向上级专题报 告。 第三条 军粮计划的报送和下达 十、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总部直属单位、武警总队及武警总部直属单位于每年 9月 10日 前分别向总后勤部和武警总部后勤部报送下年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军粮计划,总后勤部、武警总 部后勤部分别核实汇总后,于 9月 30日前报国家粮食储备局,抄送财政部。 十一、国家粮食储备局核实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后勤部报送的军粮计划后,于 10月底前向省级粮 食部门下达下年度军粮供应计划,并抄送财政部、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后勤部。据此,总后勤部和武 警总部后勤部下达直供单位。 第四条 军用粮票的拨付、使用与管理 十二、部队购买粮食和马料,均使用原商业部印制的 1971年版“军用供给粮票”(以下简称“军 用粮票”)。军用粮票分为大米、面粉、马料三种,均系无价证券,面额均为 50、100、500、1000市 斤。 十三、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在年度军粮计划内,根据各直供单位的季度粮秣预算,按季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出“军粮拨付通知书”,于季度前 70天送国家粮食储备局局、国家粮食储备局 审核后,于季前 50天分别开出“军用粮票拨付通知书”(见附四),由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后勤部邮 寄各直供单位。各直供单位编制“季度军粮计划分配表”,与国家粮食储备局开出的“军用粮票拨付 通知书”一并寄有关省级粮食部门。省级粮食部门向部队拨付粮票的手续,与军区后勤部(武警总 队)商定。 十四、军用粮票的发放保管点,由省级粮食部门和军区后勤部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征求有关军 (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意见后确定,报国家粮食储备局、总后勤部备案。 十五、各级粮食部门和军队后勤部门,对军用粮票要严加保管,防止丢失损坏。粮食部门收回的 军用粮票,应分票种、面额整理、包装、贴封(每百张一扎,每十扎一捆),上解或邮寄到规定的粮 票发放保管点。粮票发放保管点凭上级粮食部门签发的“军用粮票拨付通知书”发给部队,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十六、军用粮票只限军队集体伙食单位或生活服务中心(舰艇部队食品供应站、航空兵场站)购 买本单位粮食和马料使用。各级粮食部门和军队后勤部门必须严格管理,按规定使用。与规定不符 者,军供粮站有权拒售,同时向上级粮食部门和部队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五条 军粮供应证、卡的使用与管理 十七、“军粮供应证”(见附五,以下简称“供应证”,部队伙食单位使用)和“军粮供应卡” (见附六,以下简称“供应卡”,军供粮站使用),由省级粮食部门按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下发至 县级粮食部门,县级粮食部门盖章后,供应证由部队团(含)以上单位后勤部门按伙食单位的数量向 驻地县级粮食部门领取,并共同为各伙食单位确定军供粮站;供应卡由县级粮食部门按各军供粮站所 供伙食单位的数量下发。团(含)以上单位在供应证上注明使用单位代号、灶别、军供粮站名称,加 盖公章。供应证(卡)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原发单位挂失,并申请补发。 十八、供应证(卡)每年换发一次,旧证(卡)由团级后勤部门和县级粮食部门分别收回,保存 1年后销毁。 十九、供应证的“本月计划数”,由团以上单位后勤部门核填,加盖“军粮审核专用章”(见附 七)后生效。军供粮站按供应证上核填的供应数量填入供应卡,并将部队每次购买军粮的数字如实登 记在供应证(卡)上,同时由经售人和部队购买人员分别在对方的供应证(卡)上签字。 第六条 军粮购销与结算 二十、部队购买军粮时,应对所购品种与相应质量标准的实物标准样品进行对比,低于标准的, 军供粮站应予调换。购买军粮的单位必须当面过秤验斤,多退少补,产生的费用由粮食部门负担。 二十一、部队购买军粮所需麻袋、油桶一律自备。所需面袋,凭团以上单位后勤部门证明,由军 粮供应部门按成本价一次性价拨,部队购买小麦粉时以袋换袋,军供粮站可在每次每条 0.3元以内收 取折旧费。面袋如有缺损,由军粮供应部门补充价拨。 二十二、军供粮、油、豆在计划内及时购买,按季结清,不留悬案。各伙食单位不得多核多购。 二十三、部队购买军粮时,军供粮站要认真填制“军粮销货证明单”(见附八,由省级粮食部门 印制)一式 5联,军供粮站留存、记帐各 1联,报上级粮食部门 1联,购粮单位 2联(记帐 1联,报 上级军需部门 1联)。报上级粮食部门和军需部门的“军粮销货证明单”保存 1年后销毁。 二十四、总后勤部统筹实物供应西藏、青海、新疆高原部队(含武警)前运粮油豆和加工野战食 品所需军粮,由粮食部门负责筹措,车板交货,由总后勤部指定的代筹单位按当地批发价与粮食部门 结算。 第七条 军粮差价补贴款的退发 二十五、军队分散单位和零星执勤人员、在家起伙人员、探亲休假人员和由军队供应的军队离、 退休人员等的军粮差价补贴,由军队团(含)以上单位后勤军需部门统一归口,粮食凭军用粮票和军 粮供应证,油豆凭军粮供应证向指定军供粮站(也可向县级以上粮食部门)申请领取,军粮供应部门 认真审核发放,单列决算。退补差价的军供粮油豆差价补贴款按月退发,每季清算一次,不留悬案。 具体退补方法由省级粮食部门与军区后勤部商定。 二十六、退发军粮差价补贴款的各品种牌、市差价,每年初由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总后勤 部按上一年度各地各品种军粮差价补贴决算的价格,考虑当年市场价格变动因素于当年 2月底前制定 颁布。退发补贴款的军粮数量,由团(含)以上单位后勤军需部门编造的“季度军粮差价退发申请 表”(见附九,由部队大单位印制)和供应证上的计划退发数确定。没有特殊情况,退发差价补贴款 的粮油豆数量不能突破计划数。 二十七、军供粮站向部队退补差价的军粮,单独统计,并开出“军粮差价退发证明单”(见附 十),其使用管理办法,与“军粮销货证明单”同。 二十八、已经领取军粮差价补贴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到军供粮站购买军粮。 军队后勤部门和军粮供应部门要认真审核,严加控制。如发现既领补贴又买军粮的,由粮食部门从下 月如数扣回补贴款,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条 军粮出库数的汇总上报 二十九、地、市、县粮食部门根据军供粮站上报的“军粮销货证明单”和“军粮差价退发证明 单”,按月汇总、编制“军粮出库差价报单”(见附十一)和退发部队差价报单“(见附十二),逐 级报省级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各一联。 省级粮食部门按季汇总、编制省级“军粮出库差价报单”、“退发部队差价报单”各一式 4联, 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财政部 1联、国家粮食储备局 1联,“军用粮票收支存报单”(见附 十三)一式 2联,报国家粮食储备局 1联。 三十、国家粮食储备局按季汇总各省级粮食、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军粮出库差价报单”、“退 发部队差价报单”分别送财政部、总后勤部。 三十一、团(含)级以上单位后勤军需部门根据各直供单位上报的“军粮销货证明单”和“军粮 差价退发证明单”,按季将实际购买军粮数和退发差价数逐级汇总上报至总后勤部和武警总部后勤 部。由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分别汇总后报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 第九条 军粮差价补贴款的预、决算和拨付 三十二、军粮差价补贴的计算 供应实物部分的差价补贴款,按军粮实际出库品种、数量和统销价与当地军供粮店挂牌零售价的 综合平均差价计算;退补差价的补贴款,按退发数量与国家统一规定的当年军粮各品种牌、市差价计 算。 三十三、军粮差价补贴款预、决算的编制 预算:国家粮食储备局根据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军粮计划编制年度军粮差价补贴预算,经 总后勤部核对会签后,于 10 月 31日前送财政部编制国家预算。财政部于 12月底前向各省级财政部门 下达军粮差价补贴预算,抄国家粮食储备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 决算:年度终了,省级粮食、财政部门根据汇总的“军粮出库差价报单”和“退发部队差价报 单”,以及军粮差价补贴款的计算方法,联合编制军粮差价补贴决算,报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审 核批复。 总后勤部统筹实物供应西藏、青海、新疆高原部队(含武警)前运粮油豆和加工野战食品所用粮 油豆差价补贴的预、决算,由总后勤部编制,报送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批复。 三十四、军粮差价补贴款的拨付 中央财政负担的军粮差价补贴款分为两部分,对总后勤部统筹实物供应西藏、青海、新疆高原部 队(含武警)前运粮油豆和加工野战食品所用粮油豆的差价补贴款,由财政部按季提前两个月预拨给 总后勤部军粮财务专户;对拨补地方的军粮差价补贴款,由财政部按季提前两个月拨国家粮食储备局 军粮财务专户,国家粮食储备局和财政部联合提前一个半月拨给省级粮食部门军粮财务专户。省级财 政负担的军粮差价补贴,由省级财政部门按季提前一至两个月预拨给省级粮食部门军粮财务专户。省 级粮食部门必须提前半个月将全部军粮差价补贴款足额拨至军供粮站。 第十条 军粮财务管理 三十五、军粮财务实行专项、专户、专帐管理,与原粮食财务脱钩。地方财政承担的军粮财务补 贴上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不得下放,更不得层层包干。 三十六、为加强军粮财务管理,各级都要建立军粮财务检查制度。军粮财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军粮差价补贴款的拨付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各级粮食部门上报的军粮实际出库数量是否准确;军 供粮站的挂牌零售价是否合理;部队是否按标准和计划核准、购买军粮及退补差价补贴款等。 第十一条 部队移防、外出执行任务时的军粮供应 三十七、部队移防或临时外出执行任务时,由原军供粮站注销或临时注销军粮供应证关系,并持 团以上单位后勤部门开出的介绍信提前到调入地区粮食部门办理接供手续,并商定军供粮站。调入地 区的粮食部门,要按部队要求的时间和规定的数量、品种、质量安排计划,组织供应。 部队移防离开原驻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域时,由原驻地区注销军粮供应关系,并在供应证 (卡)上注明已购军粮的数量。新到地区接供时,注销原供应证并换发新证,将原证未购完的军粮转 入新证继续供应。新到省级粮食、财政部门按计划供应量追加军粮计划和军粮差价补贴预算。 部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移防时,不再追加军粮差价补贴预算,其他事项按上述规定办 理。 部队移防时剩余的军粮,一般交接防部队接收,由移、接防部队自行结算。无接防部队的,交给 原军供粮站,按原供应价格作销货退回处理(霉烂、变质的粮食不予受理)。退给部队同品种、数量 的军用粮票,并按原供应价格向部队退款。部队移防时剩余的马草,交接防部队,无接防部队的,在 粮食部门购买的可交当地粮食部门接收,价格由双方商定。 三十八、部队短期离开驻地执行任务时的军粮供应办法,按部队移防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九、部队移防和外出执行任务途中的军粮,由沿途军粮供应部门负责供应,承供的军供粮站 在供应证上注明并据实上报。部队回原驻地后,由原军供粮站按途中供应的数量冲销供应证(卡)的 计划数。 四十、部队执行紧急任务时,新到地区的粮食部门要保证随到随供。 第十二条 新兵入伍时的军粮供应 四十一、新兵入伍时的军粮,由县级人民武装部按军队标准提出计划,送当地粮食、财政部门审 核,由粮食部门供应。军队接收前,按市场零售价供应,费用从地方政府有关经费中列支;从军队接 收之日起,由接兵部队接供。 四十二、军队接收城镇入伍新兵和军队院校、文艺、体育等单位在城镇招收学员时,必须到当地 粮食部门注销粮食供应关系。 第十三条 退伍、转业、复员、离(退)休人员的军粮供应 四十三、士兵、军(警)官、文职干部退伍、转业、复员离开部队时的军粮供应办法,按总后勤 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到达地方后,凭原部队后勤部门填发的“退役军人、在编职工粮食供应介绍证” (见附十四),由当地粮食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四、军队人员离(退)休后,由军队管理的,按本办法执行,移交地方管理的,凭原部队后 勤部门填发的“退役军人、在编职工粮食供应介绍证”由安置地接供。其中离休人员按本办法第七条 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人员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军队职工调动时的军粮供应 四十五、由地方调入军队并列入军队编制的职工,凭户口迁移证和粮食部门开出的粮食供应转移 证,列入军队供应。军队在编职工调地方工作时,凭户口迁移证和原部队后勤部门填发的“退役军 人、在编职工粮食供应介绍证”,到调入地区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后,持调入单位证明到粮食部门 办理粮、油供应手续,并由粮食部门按当地有关规定接供。 四十六、军队非编职工转为在编或在编职工转入非编时,分别按上述调入或调出军队的规定办 理。 第十五条 军队招待所住所人员和医院(卫生队、疗养院)伤病员(休养员)的军粮供应 四十七、军队非企业化管理的在编招待所军内住所人员和医院(卫生队、疗养院)军内伤病员 (疗养员)供应军粮的人数,由上一级后勤军需部门根据编制床位数一次性核定。其中招待所军内住 所人员,按照步兵分队人员的粮食定量标准和一类灶的食油、大豆定量标准核定;医院(卫生队、疗 养院)军内伤病员(休养员)按照伤病员的定量标准核定。招待所、医院(卫生队、疗养院)供应军 粮的人数一经核定,除编制床位数变化外,一般不再变更。 四十八、招待所、医院(卫生队、疗养院)在核定数量以外消耗的粮食、食油和黄豆,均按市场 价格向住所、住院(疗养)人员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预备役部队训练期间的军粮供应 四十九、预备役部队训练期间,每人每天粮食 800克,食油 16.6克(每月 500克),品种比例和 质量等级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预备役部队训练期间的粮油,由预备役师后勤部根据年度训练计划编制需粮计划,由粮食 部门按军供粮站挂牌零售价格供应,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供应预备役部队的粮油,不得计入军粮出 库数。 第十七条 地方人员到军队军训时的粮食供应 五十一、地方人员到军队训练期间所需粮、油、豆,由粮食部门供应,按军供粮站的挂牌零售价 格结算,不得计入军粮出库数。 五十二、地方人员到军队训练期间购买粮、油、豆的全部经费由地方单位或个人负担。 第十八条 马草供应 五十三、军队所需马草,由粮食部门(供销社)经营管理,保证供应。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 委和总部直属单位、武警总队后勤部门每年根据需要,向省级粮食(供销)部门编造计划,由省级人 民政府就地下达定购任务。部队后勤部门和粮食部门签订供需合同,部队预付资金,粮食(供销)部 门分期付草。 五十四、马草价格要相对稳定,在“不赔不赚”的原则下,一年一定或一年两定,具体价格由省 级粮食部门和军区后勤部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保密规定 五十五、为保守军事机密,军队向各级粮食、财政部门编送的军用粮、油、豆、马料计划,一律 不报人马实力,只列品种、数量和需粮地点、时间;向粮食部门领取军用粮票的拨付通知书及来往文 书,一律使用部队代号,不得使用番号。 五十六、有关军粮供应的各类文件与各种报表,均属机密文件,各级均需通过保密系统传递,并 要指定专人承办,严防丢失和泄密。 第二十条 附则 五十七、本办法是组织与实施军粮供应管理工作的基本法规,各级粮食、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解 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未尽事项,由省级粮食、财政部门与军区后 勤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原则下,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征求有关军兵种、武警总队意见后作补充规 定,报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总后勤部备案。 五十八、战时军粮供应,原则上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九、为了确实做好平、战时的军粮供应管理工作,省、地(市)及军粮供应任务较重的县 (市)粮食部门,要设立专门军粮供应管理机构,建立军粮财务专用帐户;一般县、市粮食部门要保 留与军供任务相适应的行政编制,配备专人负责军粮供应管理工作。 六十、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总后勤部共同负责解释。 http://www.chinalawedu.com/falvfag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