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Development Projects Supported by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Funds
صدر في 1989-09-12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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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农业发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منظمة
- European Union
- الدولة
- الصين
- الموضوعات
-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Land and soil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inspection, fiscal and market measures, authorization/permit, land-use plan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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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发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1989 年 9 月 12 日,国务院 前言 国务院决定利用农业发展基金,对我国成片的、增产潜力较大的农用土地资源,有计划、有步骤 地进行综合开发,以扩大耕在面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增加农产品总量,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为了搞好农业开发,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必须按项目进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确立 第一条 立项原则。 以增加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总量,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以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 农荒地,推广农、林、水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对水土资源较好,潜力大、投资少、见效快和效 益高的项目优先综合开发;集中资金,量力而行,开发一片,成效一片;既要讲求经济效益,又 要讲求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二条 立项程序。 (一)项目的层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总项目、分项目、子项目 3 个层次。省级人民政府或 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承包 开发的项目为总项目;地(市)、县或省级有关厅(局)向省级承包开发的项目为分项目;开发 建设单位向地(市)、县承包开发的项目为子项目; (二)项目建议书。总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水利、农业区划、土地管理、环 保、农业银行等有关部门以及科研、设计单位,根据本地区水土资源、农业生产布局、农业区划 等情况,在调查研究、收集资料、现场勘察、初步分析投入产出效益的基础上,经过方案比选 后,向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议书。其主要内容:项目提出的背景,包 括自然、社会、经济、农林水等现状;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范围、地点、规模、主要措 施;综合开发和治理的工程量和工作量;所需资金估算及其来源;新增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初步 分析;组织领导。省级项目建议书报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一式 10 份,同时抄报国家计委、财政 部、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银行总行等有关部 门各 2 份。各有关部门向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办公室如集有关部门共同 审查,报请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三)设计任务书。省级人民政府的项目建议书,经原则同意后,要依据批准的开发范围、建设 规模、资金数额、工程项目(制图定位)、新增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 农业开发项目设计任务书。 总项目的设计任务书,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土地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论证,并将 结论随同设计任务书报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并报 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总项目正式确立。分项目、子项目的确立,由各地参照上述程序 办理。分项目、子项目的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由上一级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 审批。 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立项的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报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在批准的 设计任务书规模内的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备案。 二、项目管理 第三条 计划管理。 (一)年度计划的编报和审批。编报年度计划的依据是经批准的项目设计任务书、扩初设计或实 施方案。总项目的年度计划,由省级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前 1 年的第 4 季度编制,报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下达。分项目、子项目的年度计划,由省级 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二)年度计划的实施和检查。各级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按批准的年度计划组 织实施,并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省级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务院 有关部门每半年将开发建设进度上报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年度计划的调整,应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四条 资金管理。 (一)按项目按进度拨(借)款。 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项目的拨(借)款,根据农业发展基金 “先收后支”原则,结合当地开发工作进度、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及耕地占用税和预算调节基金收 交情况分期进行。省级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地(市)、县分项目的拨(借)款,照此办 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配套资金先存后用的办法,即先把配套资金存入银行,由银行开具存 款数额证明,交验后再拨(借)款。拨到县以下单位的资金,存入当地农业银行或信用社。 地(市)、县级土地开发办公室对子项目的拨(借)款,要有 20%左右的工程承包费,留在工程 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补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报帐拨(借)款”办法。实行这个办法的, 可以先拨(借)一定比例的资金,具体比例由地(市)、县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有关部门 商定。 农业银行的专项贷款,由农业银行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按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办理。有的开 发项目,农业发展基金与贷款可结合安排,但不要每个具体项目都搞“拼盘”; (二)按项目独立核算。各项目都应实行独立核算。核算每个项目的费用支出和资金、物料的 收、支、结余数额。一个项目有多种资金来源的,可统一核算分别报帐。项目投资和计划供应的 物资,必须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报财务会计报表,逐级汇总上报; (三)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各级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审计、财政部门以及业务主管部门, 都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财务监督检查。好的经验要及时推广,对存在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 第五条 物资管理。国家土地开发基金所需统配物资,列入国家物资供应计划。地方安排的配套资 金和农业银行贷款所需物资,列入地方物资供应计划。用于土地开发的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截留或挪用。 第六条 组织机构。凡国家立项开发的地区,都要设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 组长,计委、农委、财政、农业、水利、林业、土地管理、农业银行等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参加。 领导小组下设精干的办公室,办理日常工作。 三、竣工验收 第七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和内容。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由各级土地开发领 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或授权有关部门,按照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生产条件的改善指标:扩大耕地面积,改造中低产田面积,新增排灌面积,改善排灌 面积,扩大优良品种种植面积,新增防护林面积,新增农田林网面积,技术培训人次等; (二)粮、棉、油等农产品新增生产能力; (三)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总的考核评价。 第八条 竣工验收的层次和要求。 (一)子项目、分项目的竣工验收,分别由地(市)、县土地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其上一级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派员参加。专业性项目,委托上一级专业主管部门 验收。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 (二)总项目的验收。由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验收。专业性项目验收由国务院有 关部门办理; (三)所在项目的竣工验收,都要有正式竣工验收报告,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附 则 第九条 省级土地开发领导小级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抄报 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