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Collec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 Quality and Safety Information (Trial)
صدر في 2023-08-17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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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采集与归集管理规范(试行).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أخرى
- المنظمة
- European Union
- الدولة
- الصين
- الموضوعات
-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Food and nutrition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inspection, data collection/reporting, traceability, agricultural commodities,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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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采集与归集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应用, 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 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数字中国建设整体 布局规划》《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及若干 配套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乡镇以上(含本级,下同)地方农 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包括监管、检测、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及 其业务技术支撑单位)、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为其提供信息采 集服务和平台服务的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包含乡镇以上地 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使用信息平台所采集的监管、检测、执 法等主体和业务信息(包含文字、图片、视频等结构化和非结构化 信息);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使用信息平台所采集的农产品质量安 —3— 全全链条追溯和承诺达标合格证信息或生产经营主体通过购买服 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代为采集的全链条追溯和承 诺达标合格证信息。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信息采集是指乡镇以上地方农产品质量 安全工作机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将本 规范第三条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按照规定的信息资源目录 标准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录入、存储、上传国家和地方农产品质量 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的行为。 本规范所称信息归集是指下级追溯平台通过共享接口将农产 品质量安全信息实时共享至上级追溯平台的信息传输、传递、共享 和应用行为。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农 安中心”)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应用 的组织实施工作。 乡镇以上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农产品质 量安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应用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 “国家追溯平台”)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资源目录管理制度, 保障信息采集与归集的垂直口径标准化。 信息采集与归集的垂直 口径应当满足信息资源目录基本要求。 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工作由 部农安中心统一负责,实行动态管理。 —4— 第七条 国家建立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登录和审计管理制 度,规范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信息采集与归集行为,强化信息内 容、信息质量和信息安全审计管理。 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的能 力应当符合登录条件,所采集与归集的信息内容应当符合信息资 源目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满足法律、法规对于追溯和承诺达标 合格证的实施要求。 第八条 乡镇以上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应当落实信 息采集与归集属地管理责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采集与归集 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强化数字治理能力建设。 第二章 信息采集与归集 第九条 乡镇以上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农产品生 产经营主体、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信息资源目录 进行信息采集与归集,做到应采尽采、应归尽归。 第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采集与归集应当严格遵循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合规性、安全性的原则,确保所采集的 信息数量、质量和安全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范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信息采集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客观地收集、 整理、采集、录入、存储、上传信息,原则上信息采集工作应当在作 业任务完成后 3 天内录入上传,保证信息采集的时效性。 第十二条 乡镇以上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农产品 —5— 生产经营主体、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审核制度,配 备信息审核人员。 信息审核人员负责对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应当提出审核意见, 信息采集人员应当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信息校验或修改。 第十三条 乡镇以上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对所采集 的监管、检测、执法等信息的数量、质量和安全性负责。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对所采集的农 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追溯信息和承诺达标合格证信息的数量、质 量和安全性负责。 第十四条 乡镇以上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应当加快 推进本级追溯平台与上级追溯平台对接和互联互通,通过共享接 口进行信息归集,确保信息传输和传递通道实时畅通。 第三方社 会化服务机构开发建设的追溯平台应当与国家和地方追溯平台进 行对接,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接入国家和地方追溯平台,接受监 督管理。 本辖区没有开发建设追溯平台的,鼓励和支持乡镇以上地方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生产经营主体或者第三方社会化服务 机构直接使用国家追溯平台、上级地方追溯平台或者第三方追溯 平台进行信息采集与归集。 第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配备信息采集专业人 员,承担信息采集工作。 不具备自我信息采集能力的,可以通过购 —6— 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代为采集。 第十六条 乡镇以上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应当至少 配备 1 名信息管理员,承担国家追溯平台或地方追溯平台用户账 号开通、信息采集与归集业务指导和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从事信息采集服务和提供追溯平台服务的第三方 社会化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数量的信息采集专业人 员,接受国家或地方组织的业务教育和培训,提升信息采集与归集 服务能力和行为规范性。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乡镇以上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应当对下 一级工作机构信息采集与归集工作纳入工作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 围,对信息数量、质量和安全性动态开展日常监督管理、飞行检查、 网上巡检,依法落实信息采集与归集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入网 主体信息采集的持续性、信息更新的及时性、信息质量的规范性以 及追溯平台对接、信息共享等情况。 第十九条 乡镇以上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应当建立 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信息采集责任主体违反本规范有关规定的, 纳入诚信档案,对于屡教不改的,对社会公布其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 乡镇以上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应当建立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收集、存储、使用、加 —7— 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数据处理各环节的监督管理,采取必要措 施,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国家和地方追溯平台开发单位和运维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 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平台数据。 第二十一条 乡镇以上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应当建 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完善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重 要数据泄露、较大规模信息泄露等安全事件时,应当依法启动应急 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 乡镇以上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应当加 强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对承担信息采集与归集相关管理人员 和技术人员定期组织开展信息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和 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第二十三条 部农安中心动态开展信息采集与归集跟踪评价 和网上巡检。 违反本规范规定的,通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机构,督促相关责任主体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数 据处理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利益。 未经许可,不得改变用途或者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擅自 转让、买卖,不得利用信息资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信息采集人员不履行本规范规定的数据处理和 —8—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采 集与归集进行社会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违反本规范规定的 行为,可以向乡镇以上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进行投诉和 举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信息资源目录以及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登录 和审计制度由部农安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部农安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9— 抄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办公室 2023 年 8 月 1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