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agement and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mergency Disposal of Medical Wastes from the 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 Epidemic (Trial)
صدر في 2020-01-28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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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أخرى
- المنظمة
- European Union
- الدولة
- الصين
- الموضوعات
- Waste and hazardous substances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waste disposal, waste management, waste non-domestic sources, public heal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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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 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肺炎疫 情),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 规范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管理与技术要求,保护生 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指南。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单位 可参考本指南及相关标准规范,因地制宜确定肺炎疫情期间 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技术路线及相应的管理要求。 肺炎疫情期间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固体废物种类、范围 以及收集、贮存、转运、处置过程中的卫生防疫,按照卫生 健康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376 号) (四)《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号) (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408 3 号) (六)《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 119号) (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 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 48号) (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 206号) (十)《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 421-2008) (十一)《应对甲型 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 (环办〔2009〕65号) 三、应急处置管理要求 (一)完善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级管 理相结合、分工负责与联防联控相结合、集中处置与就近处 置相结合”的原则,协同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 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等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好肺炎疫情 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 (二)统筹应急处置设施资源。以设区的市为单位摸排 调度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情况,将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 设施、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 纳入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资源清单。各设区的市级生 4 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做好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研判,在满足卫生 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的卫生防疫要求的情况下,向本级人民政 府提出启动应急处置的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启用应 急处置设施。对存在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缺口的地市,也可以 通过省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者 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下,协调本省其他地市或者邻 省具有富余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的相邻地市建立应急处置跨 区域协同机制。 (三)规范应急处置活动。各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 存、转运和应急处置单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生 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妥 善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处置过程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置 相关技术规范操作,保证处置效果,保障污染治理设施正常 稳定运行,确保水、大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疾病传染 和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单位应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生 态环境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情况,根 据形势的发展和需要可实行日报或周报。 (四)及时发布应急处置信息。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 作。 四、应急处置技术路线 (一)科学选择应急处置方式。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情况, 因地制宜选择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技术路线。新型冠 5 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宜采用高温焚烧方 式处置,也可以采用高温蒸汽消毒、微波消毒、化学消毒等 非焚烧方式处置,并确保处置效果。 (二)合理确定定点应急处置设施。应急处置医疗废物 的,应优先使用本行政区内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当区 域内现有处置能力无法满足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需 要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列入应急处置资源清单内的 应急处置设施处置医疗废物,并实行定点管理,或者按照应 急处置跨区域协同机制,转运至临近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设施处置。因特殊原因,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可根据当 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方案对医疗废物进行就地焚烧处置。 (三)推荐分类分流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期 间,推荐将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与其 他医疗废物实行分类分流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可 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优先用于处置肺炎疫情防治过 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其他医疗废物可分流至其他应 急处置设施进行处置。 (四)便利医疗机构就地应急处置活动。医疗机构自行 或在邻近医疗机构采用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急处 置医疗废物,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医疗废物经营许可等手 续,但应合理设置处置地点,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 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并在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报备。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供应商应确保医 6 疗废物处置效果满足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五、应急处置技术要点 (一)收集与暂存。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 的定点医院应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包装和管理。建议在卫 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感 染性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处理,严格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 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包装,再置于指定周转桶(箱) 或一次性专用包装容器中。包装表面应印刷或粘贴红色“感 染性废物”标识。损伤性医疗废物必须装入利器盒,密闭后 外套黄色垃圾袋,避免造成包装物破损。医疗废物需要交由 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应急处 置设施处置时,包装尺寸应符合相应上料设备尺寸要求。有 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对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场所实行专场存放、专人管理,不与其 他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装。贮存场所应按照卫生健 康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消毒,暂存时间不超过 24小 时。贮存场所冲洗液应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医疗废水消毒、 处理系统处理。 (二)转运。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 的运输使用专用医疗废物运输车辆,或使用参照医疗废物运 输车辆要求进行临时改装的车辆。医疗废物转运过程可根据 当地实际情况运行电子转移联单或者纸质联单。转运前应确 定好转运路线和交接要求。运输路线尽量避开人口稠密地区, 7 运输时间避开上下班高峰期。医疗废物应在不超过 48小时 内转运至处置设施。运输车辆每次卸载完毕,应按照卫生健 康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进行消毒。有条件的地区,可 安排固定专用车辆单独运输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 性医疗废物,不与其他医疗废物混装、混运,与其他医疗废 物分开填写转移联单,并建立台账。 (三)处置。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优先收集和处置肺炎 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可适当增加医疗废物 的收集频次。运抵处置场所的医疗废物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 置,在处置单位的暂时贮存时间不超过 12小时。处置单位 内必须设置医疗废物处置的隔离区,隔离区应有明显的标识,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处置单位隔离区必须由专人负责,按照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对墙壁、地面、物体表 面喷洒或拖地消毒。 (四)其他应急处置设施的特殊要求。危险废物焚烧设 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非医疗废物专业处置设 施开展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活动,应按照卫生健康主 管部门的要求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应针对医疗废物划定 专门卸料接收区域、清洗消毒区域,增加必要防雨防淋、防 泄漏措施,对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规划专用行车路线,并配置 专人管理。接收现场应设置警示、警戒限制措施。进料方式 宜采用专门输送上料设备,防止医疗废物与其他焚烧物接触 造成二次交叉污染。注意做好医疗废物与其他焚烧物的进料 8 配伍,保持工艺设备运行平稳可控。技术操作人员应接受必 要的技术培训。 (五)人员卫生防护。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 置过程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加强对医疗废物 和相关设施的消毒以及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日常体温监 测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 处置一线操作人员集中居住。 (六)其他技术要点。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其 他技术要点,可参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环发〔2003〕206号)、《应对甲型 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 管理预案》(环办〔2009〕65号)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