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قوانين الصين

Interim Measures of Zhengzhou city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accreditation of demonstration family forestry farms

صدر في 2014-07-28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郑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اللغة
Chinese
النوع
لائحة
المنظمة
European Union
الدولة
الصين
الموضوعات
Forestry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family farming, certification, inspection, institution, financing, governance, enforcement/compli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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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河南省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示范家 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农〔2014〕78号 各县(市、区)农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进一步促进家庭农场向规范化、集约化方向发展,我委制定了《郑州市示范家 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2014年7月28日 郑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精神,坚持家庭经营在农 业中的基础地位,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规范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与管理,参照《 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豫 工商〔201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利用 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家庭农场专门从事农业 ,主要进行种养业专业化生产,经营者接受过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管理水平较高,示范带动能力较强,具有商品 农产品生产能力。家庭农场经营规模适度,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达到一定 的规模经营标准,收入水平与本地城镇居民相当,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较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示范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经工商注册登记,符合“主体明确、规模适度、管理规 范、生产标准、效益明显”标准的家庭农场。 第四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平公开、择优认定”原则。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 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申报和动态管理。县(市、区)农委要开展本辖区的达标家庭农 场创建工作,并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达标家庭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郑州市农委负责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 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从县(市、区)达标家庭农场中产生,经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专业生 产1年以上,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明确。当地农民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创办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其主要从业人员为 家庭成员,生产管理制度齐全,实行财务核算管理。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二)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主要劳动能力相适应。签订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且流转年限不少于5 年,在当地土地流转服务站备案,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生产规模应达到: 从事粮油生产的土地面积相对集中连片10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下同)在15亩以上或露地蔬菜在30亩以上 ;花卉种植面积20亩以上;水果种植面积30亩以上。 http://www.sdnw.gov.cn/uploads/file/201407/29/11303942986.doc http://www.sdnw.gov.cn/uploads/file/201407/29/11303942986.doc 生猪年出栏30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3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300只以上,蛋鸡常年存栏15000 只以上,肉鸡年出栏30000只以上;水产养殖面积50亩以上。 以种植为主兼营采摘的农家乐,以水产养殖兼营垂钓体验的渔家乐的家庭农场面积50亩以上。 从事经营其他类型的家庭农场,按照当地县(市、区)农业部门认可的规模标准。 (三)管理规范。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生产经营记录完备,按照农场各项制度和生产标准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 ,有规范的生产(初级加工)、销售记录和会计核算,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四)生产标准。生产设施装备与生产规模相配套,机械化水平较高或接受较高的社会化服务。实行标准化生产, 生产记录齐全,产品使用或注册品牌,质量可追溯;遵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从事畜禽养殖的 家庭农场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畜禽养殖登记备案。拥有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的家庭农场优先推荐申报 。 (五)效益明显。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20 %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第七条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或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和清册; (四)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会计核算账簿; (五)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六)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的证明材料; (七)县(市、区)农委推荐证明。 第三章 评选认定程序 第八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愿申报。对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根据要求,自愿向注册登记所在地乡(镇 、办)和县(市、区) 提出申报要求,并递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乡(镇、办)和县(市、区)农委应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查看,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初审 通过后,由县(市、区)农委统一上报市农委,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 (三)评审认定。市农委根据申报材料,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并通过商都农网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 郑州市农委发文确认,并授予“郑州市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第四章 奖励扶持 第九条 市级家庭农场优先获得国家、省、市家庭农场发展项目支持。农业产业引导资金优先用于扶持符合条件的 家庭农场。 第十条 支持鼓励家庭农场参加农业保险和农业担保,并享受保险保费补贴等优惠政策。农业投资担保公司信贷资 金优先支持家庭农场发展。 第十一条 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的 申报认证,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提升产品质量。 第十二条 家庭农场扶持政策参照我市农民合作社扶持政策实施。开展对家庭农场土地流转奖补,鼓励土地流向家 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第十三条 家庭农场经营者优先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等培训计划。支持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多种形式 的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学历层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农民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对评选为省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优进劣汰。县(市、区)农委要建立家庭农场管理服务档案,负责本 辖区家庭农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部门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 (一)申报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家庭农场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停止实质性生产或被兼并的; (三)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