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قوانين الصين

Interim Measures of Wuxi City on accreditation of family farms

صدر في 2013-11-12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江苏省无锡市家庭农场认定暂行办法
اللغة
Chinese
النوع
لائحة
المنظمة
European Union
الدولة
الصين · Jiangsu
الموضوعات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family farming, farming,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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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江苏省无锡市家庭农场认定暂行办法 锡委农发〔2013〕43 号 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和省委 1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家庭农场规范有序发展,按照省农委《关于积极稳妥发展家庭 农场的通知》(苏农经〔2013〕6 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在无锡市域范围内,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家庭 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认定条件 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年满 18 周岁,并且至少满足以下一项条件: 1、具有所在市(县)、区的农村户籍; 2、在本地具有 3 年以上农业从业经历、对本地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等方面贡献较大并经所在市(县)区农 村工作部门认可的农业从业人员。 (二)家庭农场应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常年雇工 指在家庭农场受雇期限年均 9个月以上或按年计酬的雇工)。 (三)家庭农场用地应是依法取得、合法拥有、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土地,既可以是家庭承包经营土地,也可 以是经营权流转获得的土地。流转的土地必须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期限不低于 5 年,最高不超过农村土 地二轮承包期限。 (四)家庭农场类别和应达到的规模: 1、种植类家庭农场。种植粮食作物的家庭农场,土地经营面积达到 50 亩以上;种植蔬菜、瓜类、苗木花卉、 优质林果等的家庭农场,露天种植 30 亩以上,设施栽培 20亩以上;其他特种种植认定可参照上述规模。 2、养殖类家庭农场。发展特色水产的家庭农场,水面养殖面积 50 亩以上;从事畜牧养殖的家庭农场,猪、羊 等年出栏 500 头以上,肉禽年出栏 20000 羽以上,蛋禽存栏 5000 羽以上,奶牛存栏 50 头以上,各市(县)、区可 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畜牧养殖面积和设施的认定条件; 其他特种养殖认定可参照上述畜牧养殖规模。 3、种养结合类家庭农场。主要产业规模达到种植类或养殖类家庭农场标准下限的 70%以上。 4、休闲农业类家庭农场。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家庭为单位发展休闲农业的家庭农场,土地经 营面积 100 亩以上。 (五)家庭农场的名称应当含有“家庭农场”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符合家庭农场认定条件的农户向家庭农场经营地的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和附带以下 材料: 1、无锡市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2、土地承包或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家庭农场经营者资格证明和户口本复印件、家庭农场固定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二)初审。村(社区)对申报材料和申请农户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在《无锡市家庭农场认定 申请表》上签发意见。 (三)复审。镇(街道)农村工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市(县)、区农村 工作部门。 (四)认定。市(县)、区农村工作部门根据上报材料进行认定,对认定合格的家庭农场进行登记、建档,并 颁发《无锡市家庭农场证书》。 (五)备案。各市(县)、区农村工作部门对已经认定的家庭农场,报市级农村工作部门备案。 四、其他 (一)经认定的家庭农场,可优先享受国家、省、市有关家庭农场的各项扶持政策,并具有申报无锡市级以上 示范家庭农场的资格。 (二)经认定的家庭农场,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愿决定是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市场主体资格登记。 (三)各级农村工作部门要认真做好家庭农场的登记、认定和服务工作,加强与农业、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沟 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为家庭农场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四)本办法由中共无锡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 0 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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