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im Measure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for the Quantitative and Grading Management of Food Sales Risks
صدر في 2025-08-04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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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上海市食品销售风险量化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دولة
- الصين · Shanghai
- الموضوعات
- Food and nutrition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monitoring, risk assessment/management, inspection, internal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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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 1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沪市监规范〔2025〕8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 食品销售风险量化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 分局: 《上海市食品销售风险量化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25 年6月30日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8月 4日 (此件公开发布) — 2 — 上海市食品销售风险量化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强化食品销售风险量化分级管理, 规范食品销售经营行为,实施科学有效监管,提升食品安全治理 效能,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 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食品销售风险量化分级管理(以下简称“风 险量化分级管理”),是指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销售 环节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对食品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定, 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持有有效食 品经营许可证且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以及经备案的仅销 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食品销售者”)实施风险量 化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原则) 风险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 防范、量化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食品销售者责任) 食品销售者应当配合本市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风险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和阻 碍。 食品销售者应当结合食品安全风险因素,主动改进和提高食 品经营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 3 — 第六条(风险因素) 食品销售的风险因素包括静态和动态 两类。静态风险因素包括经营场所面积、经营项目、经营方式等 内容。动态风险因素包括监督检查、抽查考核、抽检监测、行政 处罚、责任约谈、人员变动等内容。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销售主体类别,对静态风险 因素和动态风险因素打分,综合考虑两类因素,合理确定食品销 售者食品安全风险等级。 第七条(数据来源)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托登记许可、 综合监管、国抽信息、行政处罚等系统,归集食品销售者信息, 形成食品销售风险因素数据来源。 第八条(评定方式)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 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表》(附件 1,以下简称《静态分值表》)与《上海市食品销售 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 2,以下简称《动态分值表》)。 《静态分值表》与《动态分值表》的评分是《上海市食品销 售者风险等级确定表》(附件 3)中的量化分级分值来源。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食品销售者的量化 分级分值风险等级进行评定。 第九条(风险等级) 食品销售者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 为 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总分 为 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总分为 60分。上述两类分值相 加形成量化分级分值,获得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量化分级分值为 0—40分的,评定为 A级风险; — 4 — 量化分级分值为 41—55分的,评定为 B级风险; 量化分级分值为 56—70分的,评定为 C级风险; 量化分级分值为 70分以上的,评定为 D级风险。 第十条(等级上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食品销售 者的风险等级上调 1个等级: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 得、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二)有 1次及以上国家或者省(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结论不合格,且经查证未落实相关责任义务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 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食品销售者, 按照 D级评定。 第十一条(等级下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食品销 售者的风险等级下调 1个风险等级: (一)连续 3年未出现可上调风险等级所列情形的; (二)获得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等管理规范认证的; (三)获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第十二条(动态调整)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销 售量化分级分值,结合其行政处罚、监督抽检、体系管理等因素, 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风险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分级监管)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 — 5 — 品销售者的风险量化分级评定结果,综合考虑监管资源和监管水 平,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 内容和监督检查方式,鼓励拓展非现场监管。 对风险等级为 A 级的食品销售者,原则上每两年至少监督检 查 1次; 对风险等级为 B 级的食品销售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 1次; 对风险等级为 C 级的食品销售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 2次; 对风险等级为 D 级的食品销售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 3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销售 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风险防范)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食 品销售者的风险量化分级评定结果,将食品销售风险分级动态管 理与推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等工作有机结合,防范化解食品 安全风险。 第十五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 2025年 9月 15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27年 9月 14日。 附件:1.上海市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2.上海市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3.上海市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确定表 — 6 — 附件 1 上海市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评分项 (共40分) 参考分值 评分 食品经营 场所面积 (㎡) (10分) 200(含)以下 201—6000(含) 6001以上 1分 5分 10分 经营项目 (20分) 食用农产 品(不含生 猪产品、牛 羊肉产品) 预包装食 品(不含冷 藏冷冻、特 殊食品) 冷藏冷冻预 包装食品、 食用农产品 (含生猪产 品、牛羊肉 产品);散 装食品 特殊食 品、酒类 商品 非即食米 面制品、 非即食肉 制品现场 制售 即食食品 现场制售 5分 8分 12分 16分 18分 20分 经营方式 (10分) 零售 批发;批发 兼零售 自动售货 (仅预包装食品) 自动售货 (含制售) 网络销售 1分 5分 6分 8分 10分 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备注: 1.食品经营场所面积为同一经营地址内食品销售、贮存场所的面积总和; 2.具有多种经营项目的,按照风险等级最高的分数进行计算,如既有预包装食品 又有散装食品的,按 12分计; 3.本表仅适用于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以及经 备案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 4.即食食品现场制售是指《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中餐饮服 务类经营项目,含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 售等。 — 7 — 附件 2 上海市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序号 风险因素 类别 风险因素项目 分 值 说 明 1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发现一般项不符合 每项次 1分 评定年度每次检 查一般项不符合 分累计数除以评 定年度检查次数 监督检查发现重点项不符合 每项次 5分 评定年度每次检 查重点项不符合 分累计数除以评 定年度检查次数 2 抽查考核 未通过监督抽查考核 每次 1分 3 抽检监测 有国家或者省(市)级食品安 全监督抽检结论不合格 每批次 5分 4 行政处罚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 受到行政处罚 每次 6分 5 责任约谈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受 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任约谈 每项次 5分 6 人员变动 食品销售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1年内变动2 次及以上 每项次 3分 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备注: 1.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上限 60分; 2.本表仅适用于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以及经 备案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 — 8 — 附件 3 上海市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确定表 食品销售 者信息 食品销售者名称 食品销售者地址 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编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上次评定风险等级 本次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本次量化 分级分值 本次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本次量化分级分值风险等级 A级 0—40分 B级 41—55分 C级 56—70分 D级 70分以上 调整风险 等级的情 形(在存 在的情形 前打” √”) 一、存在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建议上调 1个风险等级。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 业等行政处罚的; 有 1 次及以上国家或者省(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论不合格,且 经查证未落实相关责任义务的; 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 直接评定为 D级: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食品销售者。 二、存在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建议下调 1个风险等级。 连续 3年未出现可上调风险等级所列情形的; 获得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管理规范认证 的; 获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三、不存在调整风险等级的情形。 本次风险等级评定结果 评定时间: 编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5年 8月 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