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قوانين الصين

Interim Measures of Gangu county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accreditation and registration of family farms

صدر في 2013-05-28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甘谷县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试行)
اللغة
Chinese
النوع
لائحة
المنظمة
European Union
الدولة
الصين · Gansu
الموضوعات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Livestock,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Forestry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family farming, registration, farming,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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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印发《甘谷县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谷县农业局 谷工商发〔2013〕47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工商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规范家庭农场登记注册工作,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现将《甘谷县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甘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谷县农业局 2013 年 5 月 28 日 甘谷县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13]1 号文件提出的大力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 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精神,积极培育发展家庭农场,进一步明确家庭农场的登记要求和操 作规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单位,从事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的生产、 加工和销售,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科学管理的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根据农业部农办经[2013]6 号文件精神,重点鼓励引导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农场办理注 册登记: 1.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甘谷县农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在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内人员不少 于 2 人。 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 80%以上。 3.有本户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流转期限 5 年以上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 转合同(经有关部门鉴证)或合法有效的林地承包合同或经营权证。 4.经营规模达到以下标准: 从事粮食作物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 5 年以上,经营面积 30 亩以上;从事蔬菜生产为主的,土地 租期 5 年以上,经营面积 20 亩以上;从事果业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 20 年以上,经营面积 50 亩 以上;从事苗木、花卉种植为主的,土地租期 10 年以上,经营面积 20 亩以上;从事畜牧养殖为主 的,猪、羊年出栏达到 100 头(只)以上,饲养肉牛 20 头以上,奶牛 10 头以上,鸡、鸭年存出栏 1000 只以上;从事渔业生产为主的,水面租期 5 年以上,经营池塘面积 5 亩以上;其他从事种养结 合等多种经营的,土地租期 5 年以上,年收入 5 万元以上。 5.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6.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 申请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经乡镇、县农业局审核过的甘谷县家庭农场注册申报表;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第五条 家庭农场登记类型。申请人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可以选择申请设立为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六条 家庭农场的名称。登记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 第七条 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申请人可以申请农业(种、 养殖业)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加工以及生产经营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同类生产经营者的 产品、农产品运输贮藏、引进新技术新品种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交流和信息咨询服 务等。 第八条 家庭农场的经营场所可以为家庭住址、也可以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种植地址、养殖 地址),凭乡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产权证明直接办理登记手续(租赁场所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九条 家庭农场注册资金(本)。鼓励投资人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股权等 多种出资形式投资农场企业,注册资金(本)数额由申请人(合伙人)自主确定。 第十条 各工商所、乡镇要开通家庭农场注册登记绿色通道,落实专人,为家庭农场登记提供 相关政策、法规及信息咨询,协调解决家庭农场登记中遇到的问题。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 理条例》,登记注册家庭农场不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从事家庭农场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向县农业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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