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im Measures of Gangu county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accreditation and registration of family farms
صدر في 2013-05-28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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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甘谷县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试行)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منظمة
- European Union
- الدولة
- الصين · Gansu
- الموضوعات
-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Livestock,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Forestry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family farming, registration, farming,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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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谷县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谷县农业局 谷工商发〔2013〕47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工商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规范家庭农场登记注册工作,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现将《甘谷县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甘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谷县农业局 2013 年 5 月 28 日 甘谷县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13]1 号文件提出的大力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 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精神,积极培育发展家庭农场,进一步明确家庭农场的登记要求和操 作规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单位,从事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的生产、 加工和销售,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科学管理的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根据农业部农办经[2013]6 号文件精神,重点鼓励引导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农场办理注 册登记: 1.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甘谷县农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在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内人员不少 于 2 人。 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 80%以上。 3.有本户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流转期限 5 年以上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 转合同(经有关部门鉴证)或合法有效的林地承包合同或经营权证。 4.经营规模达到以下标准: 从事粮食作物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 5 年以上,经营面积 30 亩以上;从事蔬菜生产为主的,土地 租期 5 年以上,经营面积 20 亩以上;从事果业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 20 年以上,经营面积 50 亩 以上;从事苗木、花卉种植为主的,土地租期 10 年以上,经营面积 20 亩以上;从事畜牧养殖为主 的,猪、羊年出栏达到 100 头(只)以上,饲养肉牛 20 头以上,奶牛 10 头以上,鸡、鸭年存出栏 1000 只以上;从事渔业生产为主的,水面租期 5 年以上,经营池塘面积 5 亩以上;其他从事种养结 合等多种经营的,土地租期 5 年以上,年收入 5 万元以上。 5.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6.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 申请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经乡镇、县农业局审核过的甘谷县家庭农场注册申报表;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第五条 家庭农场登记类型。申请人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可以选择申请设立为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六条 家庭农场的名称。登记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 第七条 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申请人可以申请农业(种、 养殖业)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加工以及生产经营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同类生产经营者的 产品、农产品运输贮藏、引进新技术新品种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交流和信息咨询服 务等。 第八条 家庭农场的经营场所可以为家庭住址、也可以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种植地址、养殖 地址),凭乡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产权证明直接办理登记手续(租赁场所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九条 家庭农场注册资金(本)。鼓励投资人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股权等 多种出资形式投资农场企业,注册资金(本)数额由申请人(合伙人)自主确定。 第十条 各工商所、乡镇要开通家庭农场注册登记绿色通道,落实专人,为家庭农场登记提供 相关政策、法规及信息咨询,协调解决家庭农场登记中遇到的问题。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 理条例》,登记注册家庭农场不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从事家庭农场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向县农业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