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im Measures of Fuqing city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accreditation and registration of family farms
صدر في 2013-11-26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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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福清市家庭农场认定和登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منظمة
- European Union
- الدولة
- الصين · Fujian
- الموضوعات
-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family farming, certification, inspection, institution, financial agricultural measures, fiscal and market measures, farming,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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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清市家庭农场认定和登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国营农林场、水库、垦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福清市家庭农场认定和登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七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 11 月 26 日 福清市家庭农场认定和登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推进现代生态农业发展,促进农 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培育家庭农场,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适度规模的种植、养殖产业为劳动 对象,从事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经营,并以本业收入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 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农村经济实体。 第二条 凡在福清市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均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管理。 第三条 认定的家庭农场必须达到相应标准。 第四条 家庭农场的资格认定、评审以及监督管理分别由市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牵头负责。 第五条 家庭农场应具备的准入条件 (一)主体条件 1、农场主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发展的农户或其他社会成员;家庭农场以农业收入为主 要经济来源,常年有家庭成员 2 人以上(含 2 人)在农场从事生产劳动; 2、农场固定从业人员不少于 5人(含雇工),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 3、为了保证经营的规模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流转年限不得低于 5 年。 (二)经营条件 1、有专业生产经营项目。从事畜禽养殖的,必须位于《福清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可养区划定方案》中规定 的禁养区以外的区域,遵守《福清市规范畜禽养殖暂行规定》,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备案和动物免 疫标识或通过环境影响评估。从事水产养殖的,须持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2、农场用地除自有承包经营土地外,其它为流转土地。全部利用土地必须有规范的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合同。 3、设有会计账簿和生产经营制度。具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设施以及满足需要的办公场所、设备。 4、具有基本的配套设施、生产基础,具备一定的水平防灾抗灾能力。 5、经营规模适度,符合农业等相关规划,用地相对集中,注重推广应用“五新”技术,品牌意识和产品市场竞争力 较强。 6、管理方式先进,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高,家庭农场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 效应。 (三)具体经营项目认定标准 家庭农场根据从事的具体经营项目,应相应达到以下要求: 1、从事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达到 100 亩以上; 2、从事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达到 50 亩以上; 3、从事设施农业的,种植面积达到 30 亩以上; 4、从事水果、茶叶的,种植面积达到 200 亩以上; 5、从事畜禽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 1000 头以上,羊年出栏 300 只以上,肉牛年出栏 100 头以上,奶牛年存栏 20 头 以上;蛋禽年存栏 1 万羽以上,肉禽年出栏 3 万羽以上。 6、从事水产养殖的,传统养殖 50 亩以上,设施养殖 30 亩以上,室内工厂化养殖 10 亩以上;从事水产育苗的,海 水的水面积达 1000 ㎡以上,淡水的水面积达 10 亩以上。 7、从事食用菌的,菇房占地面积达到 2000 ㎡或 1 万袋以上。 8、从事林业,森林人家和花卉、苗木达 200 亩以上。 第六条 家庭农场申报程序 1、核准。申请办理家庭农场登记的,须先到工商部门登记办理名称预核准,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有关部门 取得资格认定。 2、申报。申报单位对照家庭农场申报条件,填报《家庭农场申请表》(见附件),随报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镇(街) 提出申请,镇(街)对农场所报材料进行审核,以镇街为单位向市农业局报送审核材料。 3、认定。农业局根据镇街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提出初审意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审查、综合评价,提出 认定意见,根据具体经营项目类型分别由市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等相对应主管部门发文公布,颁发“福 清市家庭农场”资格证。 4、工商登记。获得市级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家庭农场,按照自愿的原则,可到所在辖区工商所办理工商登记,获得 营业执照。工商部门要适当放宽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条件,实行免费注册登记。 5、符合标准的家庭农场,需填报或提供如下申报材料:(1)家庭农场申报表并签章;(2)家庭农场基本情况;(3) 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合同;(4)生产经营有关账簿;(5)家庭农场内固定的从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 件;(6)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产品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第七条 家庭农场类型。申请人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可以选择申请设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八条 家庭农场名称登记。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 合伙企业名称注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 第九条 家庭农场的经营场所可以是家庭住址,也可以是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种植地址、养殖地址),凭所在镇(街) 政府(办事处)出具的产权证明直接作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租赁场所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十条 凡被认定的家庭农场,享受各级政府关于扶持家庭农场建设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经认定批准的家庭农场,资格证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审定一次。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农场撤销其资格,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应办理注销或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家庭农场经营者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常年雇佣其他劳动者的。 2、家庭农场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 3、家庭农场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年审材料,拒绝参加年审的。 4、家庭农场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取消家庭农场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5、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家庭农场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6、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家庭农场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十三条 家庭农场申请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向登记注册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分别由市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