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Collection of Disaster Relief Materials
صدر في 2008-08-11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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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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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المنظمة
- European Union
- الدولة
- الصين
- الموضوعات
- Environment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hazards, flood, water shortage/drought, waste management, waste prevention, reg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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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2018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http://www.nxmca.gov.cn/c/2014-01-06/478289.html 1/2 网站首页 民政简介 信息公开 专题聚焦 下载中心 个人办事 机构办事 通知公告 媒体转载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救灾工作 政策法规 综合 社工队伍 救灾工作 社区建设 社会救助 社会福利 社会事务 民间组织 区划地名 老龄事业 彩票福利 救灾工作 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救灾物资管理,提高救灾物资的回收水平和使用效率,防止救灾物资的浪费,根据 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回收利用的救灾物资,是指救灾过程中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采购、征 用、调拨(包括对口支援在内),以及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接收和管理的社会捐赠的、可回收重复利用 的救灾物资。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生活类物资。包括帐篷、活动板房、移动厕所、净水设备、照明设备等。 (二)救援类物资。包括挖掘机、运输车、装载机、吊车、拖车、推土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和运输工 具,以及铁锹、镐、撬棍、千斤顶等小型救援工具等。 (三)医疗类物资。包括常用医疗器械、高值医疗器械、监测器械、消毒器械,以及救护车和药品 等。 (四)通信类物资。包括应急通信设备和卫星电话等。 http://www.nxmca.gov.cn/ http://www.nxmca.gov.cn/c/2013-10-30/473577.html http://www.nxmca.gov.cn/xxgk/gkzn/ http://www.nxmca.gov.cn/ztjj/ http://www.nxmca.gov.cn/xzzx/ http://www.nxmca.gov.cn/grbs/cxdb/bszn/ http://www.nxmca.gov.cn/jgbs/stdj/bszn/ http://www.nxmca.gov.cn/tzgg/ http://www.nxmca.gov.cn/mtzz/ http://www.nxmca.gov.cn/ http://www.nxmca.gov.cn/zcfg/zh/ http://www.nxmca.gov.cn/zcfg/jjh/ http://www.nxmca.gov.cn/zcfg/zh/ http://www.nxmca.gov.cn/zcfg/mbfqy/ http://www.nxmca.gov.cn/zcfg/jjh/ http://www.nxmca.gov.cn/zcfg/sqjs/ http://www.nxmca.gov.cn/zcfg/shjz/ http://www.nxmca.gov.cn/zcfg/shfl/ http://www.nxmca.gov.cn/zcfg/shsw/ http://www.nxmca.gov.cn/zcfg/mjzz/ http://www.nxmca.gov.cn/zcfg/qhdm/ http://www.nxmca.gov.cn/zcfg/llsy/ http://www.nxmca.gov.cn/zcfg/cpfl/ 10/17/2018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http://www.nxmca.gov.cn/c/2014-01-06/478289.html 2/2 (五)供电类物资。包括大型发电车和发电机等。 (六)其他物资。 第三条 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救灾物资的使用管理及回收、清理和登记工作。生 活类物资移交民政部门储备管理,作为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其中,帐篷和活动板房,回收后要分别作为 中央和地方救灾储备。作为中央储备的,省际间调运和储备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作为地方储备的, 调运和储备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救援、医疗、通信、供电类等物资移交灾区原采购部门、受援单位 或受赠单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征调的救灾物资,应当在救灾任务完成后及时归还。对一般损坏的, 应由使用单位修复后归还。对于严重损坏的,应当由征调单位或灾区县级人民政府使用物资的有关部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或出具相关证明,作为被征调单位核销的依据。 第五条 救灾物资的回收利用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做到专人负责,手续完备,定点储存,专项管 理,做好保养、维护(修)工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因时间长久自然损耗(坏)等不能继续使用的物资,要逐件核查登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 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批后作报废处理。对其中可再利用部分进行组装整合再利用,作为回收救灾物资 管理。对于不宜长期收储的过剩物资或者当地收储能力有限的物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有关 部门审批后调剂使用,用于省内外其他地区救灾,避免救灾物资的浪费。 第六条 救灾物资的回收利用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灾区各级政府应当公布救灾物资 回收利用举报电话,并及时反馈举报处理结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损毁、随意丢弃救灾物资。凡有上述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有 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回收救灾物资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因不履行职责,造成救灾物资损毁、浪费的,要依法追究单 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救灾物资回收管理具体规定。红十字会、慈善会等 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其管理的救灾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我们 | 站点地图 | 联系我们 主办: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备案号:宁ICP备11000181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6400000006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176号 维护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信息中心 邮编:750001 电话:(0951-5915507) http://www.nxmca.gov.cn/c/2013-11-08/474435.html http://www.nxmca.gov.cn/zddt/ http://www.nxmca.gov.cn/c/2013-11-08/474482.html http://www.miitbeian.gov.cn/publish/query/indexFirst.action http://bszs.conac.cn/sitename?method=show&id=548E16C9A20717B8E053012819AC1D3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