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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im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for Automatic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of Pollution Sources

صدر في 2009-12-31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内蒙古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اللغة
Chinese
النوع
لائحة
المنظمة
European Union
الدولة
الصين · Nei Mongol
الموضوعات
Environment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inspection, monitoring, early warning system, emis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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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内蒙古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实施办法 〈暂行〉 总则第一章. . 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强化污染源监管,建设先进的 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 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 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污染源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 ‘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f·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网络和污染源在线 -监控平台组成。 ' ! | j · · · s i e - 』 ! o p - - i i i B U N - u u u 间 斗必 ’ / 自动监控设施包括在污染源现场端安装的用于自动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污染源自动 监测设备、用于实时监视企业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的视频监控设备、 用于自动监控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工况的设备、用于实时传输监控数据的数据来集传输 仪等仪器、仪表,是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 数据传输网络是指将各种自动监控设施获取的数据传输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 -以及在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传输共享的网络系统,包括有线和无线两种 传输方式~' .. · ~ 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种自动监控设施获取的数据 . 、, .I 进行接收、存储、处理、应用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设备等。 d第四条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得到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 经过有效性审核 d‘ 唁· . 怡,r.· 南 、 ~ ' .,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一←一 一一一一气 ·.‘回. 、 ..φ · . 守 ·事·.. - • • "' · 二 『如气 、 , 飞 、 4飞 后,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放总量核算、 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环境执法等环境管理行为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 开。有效性审核的相关规定,依照《内蒙古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有效性审核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条自治区环保厅统筹管理全区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工 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总装机容量 30 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 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由自治区环保厅负责,自治区环保厅为责任环保部门。其他重点 .监控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由盟市环保局负责,盟市环保局为责任 环保部门。 重点监控企业监督管理责任的调整,由自治区环保厅统一安排。 第七条自治区环保厅定期对盟市环保局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进 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重新核定自动监测数据。 第二章职责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由自治区环保厅和盟市环保局组织领导,各环境 监察、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控机构共同承担,构筑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和 运行保障体系。- "" 守 . ~ 第八条环境监察机构职责: ‘’· 、自、 (γ〉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负责核实自治区环保厅负责监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的 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ι ~-: ;~ ”〈二〉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负孬对自治区环保厅负责监控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及 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中窍生的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i .(三〉盟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核实盟市环保局负责监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的选用、 、 安装飞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2 , .. ll | 、 4 岛 、 .. 士 、 『 , .. 协 ’ . _, , 、·. .. ,认\附:,、 ' ·'10 " ''!'> I 吗·莓 , . "' , , I ... ! • ,,- "" • (' ,.‘ ,. , ‘ E >1. " I;; ’, ,i 杀’ 1 ‘,. . ,. 字 J. ·• --... .. -1 .,? · ’ .,, . .俨」、. ‘ ,'.I ' •. I 兔 气 唱 , hJ . ‘q · ’ 、. .. ·三 · · taz ‘ a aF 胁 ’警 . ' ‘ &-· ‘ A 、 ‘监控设施建设运行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九条环境监测机构职责: (一〉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指导自治区环保厅负责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 备的选用、安装和使用: 〈二〉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完成自治区环保厅负责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 ‘= ,测设备在验收和每季度监督考核中的比对监测,使通过比对监测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 , " . "' . 备具备数据有效性; (三)盟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指导盟市环保局负责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 选用、安装和使用: (囚)盟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完成盟市环保局负责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 验收和每季度监督考核中的比对监测,使通过比对监测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具备数 据有效性; 第十条污染源监控机构职责: 〈一〉自治区监控中心负责对自治区环保厅负责监控企业开展以下工作:核实自 动监控系统联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二 监督数据传输网络连通稳定性,分析处 j理自动监控数据,提交自动监控数据成果: ‘ · 氧 气.. l ·., '> (二〉自治区监控中心对全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通过验收的资料和每季度通过 监督考核的资料统一备案: (三〉盟市监控中心负责对盟市环保局等责监控企业开展以下工作:核实自动监 控系统联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监督数据传输网络连通稳定性,分析处理自 ’: ; : Jets il e ’ lil i d F - V 唱 · · - - 4 · h i - · 鼻 · · 1 · ι · .’ ’ .. • · 、 ‘ , 尘 , , ‘ . ··· l ·’ ‘ 动监测数据,提交自动监控数据成果: (囚〉盟市监控中心负责盟市环保局监控企业的数据监控和分析,每天向盟市环寸, 保局及自治区监控中心报送-前一日数据监控成果;自治区监控中心统一汇总分析全区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监控成果,定期报送自治区环保厅。 〈囚)盟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对盟市环保局负责监控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及自动 ·协#第十:;:--:条各盟市环保肩应成立专门的监控中心负责数据监控相关工作,自治区监 ‘ L控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全区吝盟市监控中心的工作。 ' I . I. 、 ’‘ . 笆 ’ 事. l a 飞 第十二条重点监控企业的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排污口 : C二)按照有关规定购买、安装和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并负责与环保部门 的联网: (三〉承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的运行维护职责,确保自动 监测数据与环保部门的稳定联网: 〈四〉对由环保部门安装的其他各种自动监控设施负有看护职责,并提供必要的 工作环境和条件,对因故意、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自动监控设施损毁负责: (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办 法》的规定,完成污染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验收和每季度监督考核中应承担的各 项工作。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动监控系统的义务,有权对擅自闲置、拆除、 破坏各种自动监控设施,以及违规设定自动监控系统参数、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违法 行为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第三章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 第十四条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各 种自动监控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由自治区环保厅发 布。 、~.: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 i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要求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同时验收。 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即列入重 点监控企业名单。 第十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环境保 4 l 、 咱凯 、 ’· .. . 护部门可以给予补助: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各级环保部门 R a- - j an 飞 ’ 编报预算申请经费。 第十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验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 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验收过程中因企业原因造成的延误, ! 由企业承担相关责任和额外费用。 第四章自动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是指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i 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 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十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操作和管理人员 i 应当经责任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 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 维修和更换等技能,并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 (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来 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办法》进行定期考核: (囚〉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 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 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 A‘ . 第二十条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应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 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 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在责任环保部门的监督指导下,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产权所有人可按 . ' 飞 自 . 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委托社会化运行单位,签订运行服务合同。 运行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时,运行单位应将合同正式文本于 10 个工作曰内,向责 任环保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委托社会化运行的重点监控企业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设施运行单位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服务的建议: 〈二〉为设施运行单位提供通行、水、电、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 (三)举报设施运行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囚〉不得将应当承担的排污法定责任转嫁给运行单位。 第二十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行单位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取得或放弃设施运行权; (二〉不受地域限制获得设施运行业务: 〈三)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囚〉举报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责任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会同污染源监控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 测设备运行情况行使以下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权: (一〉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依法获得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营资质证书,是否按 照资质证书的规定,在有效期内从事运行活动: 〈二〉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与委托单位签订运行服务合同,合同有关内容是否符 合环境保护要求并得到落实: (三〉运行单位岗位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囚〉运行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的人员培训II 、操作规 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事故预防和应急 措施等管理制度以及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按照责任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联网,并准确及时 地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 6 i lli t lh ’ J i .‘. ‘ “ “ 白 ·::~j; 2 、. 户 电 町、 ‘ .·;~ 飞 ·' S, ι4 丈肝’专 h ‘’ , ..可F.. 也 、 .‘. •' ~· ..‘”F .., .•,. .,τ 飞 , , ,时由世哩T ""'''•、, ‘ - · "!' ' 今『• • • _~... .. ..• ' s, … ,、, ; .. ,. :, .曹 ’·'' ’, --· -. “’、 ‘ ,,, 俨川、::.:.;·~~-"叫 I '.;"'' . 、 . 俨 1 ”,、勺’k学 、 u ‘ 〈六〉重点监控企业是否有影响污染源各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七〉重点监控企业和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重点监控企业的生产设施停运,应事先向责任环保部门请示,经批准 后,按企业正常停产对待:; 未向责任环保部门请示或者未经批准的,视为不正常使用 i 2 ·- u 1 · 唱 , 、 | .. 、 ... 、.. d ’ l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责任环保部门对企业停产期间缺失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予补遗。 第二十六条、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因广内维 修、‘更换、停用L 拆除等原因需要停运或断电的,应事先向责任环保部门请示汇报, ‘经批准后,拔企业正常停运污染治理设施对待;未向责任环保部门请示汇报或者未批 准的,视为不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 责任环保部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巧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实施办法》对企业停运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期间缺失的自动监 , .. ,,, g az . • ,. 测数据采取人工监测补遗或技术处理补遗。 ;?二二, 告 李证后按认定的企业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对数据予以补遗,对企业偷排污染物、不 ,.· '. ~:i/'!'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应实施处罚:若无法认定企业的实际排放状况,责 . ~ z 任环保部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办 ’法》对此期间的数据采取人工监测补遗或技术处理补遗。 第二十七条在线监控平台接收的自动监测数据出现缺失数据、异常数据或无效数 据时,重点监控企业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使数据恢复正常,经责任环保部门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 处罚与奖励以纠正企业违法排湾行为,鼓励企业主动履行环保义务,推进总量控 制污染减排工作j 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稳定、有效运行为目的,处罚裁量尺度遵 循初犯从轻、再犯从重、改过从宽的原则。 华 4 ·. 第一节处罚 、 , . 7 , . . 叼‘ . ~ . . ' .. ' ·. 、 ,. ,. · ·+1 吨,.. ' 吨 ,、、哩’ F俨 2· A Y且 恨、 ’ 「 ‘佬, • . . . .• ’- . 、 4 ·. . ~ 第二十八条责任环保部门对重点监控企业因自身原因未在自治区环保厅下达的 规定期限内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的,采取以下处罚: 〈一〉对于未完成水污染物排放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的,依据《水污染防治 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责任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 款: 〈二)对于未完成大气污染物排放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的,依据《污染源自 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28 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由责任环保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按环评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 测设备,或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 或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并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重点监控企业存在排污口不规范的,由责任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视为不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实施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或 者未经责任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 面 的,e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由责任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由自动监控系统核定的该违法行为开始发生到得以改正期间的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尊’, .~ ~. '- ~ 飞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或者未经责任环保部门批准j 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文气污染物排放污染源自动监测 设备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责任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 f"" 、 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毕 i "、而. . 、.向毛 .‘ 产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责任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 飞. : ~. ., .. , .. ’“ J A ‘ 飞 ’ ’ ’nlpe ., ··r ’ ~. >、,.· 境噪声排放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依据《环境噪 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28 号〉 第十八条的规定,由责任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1 1 !! , ,.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和《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规 定,由责任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俄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排污费按超标日累加计算。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 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自责任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设定仪器参数,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 第一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由责任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 200%,或现场比对监测结果中的较大值,重新核定企业在该违法行为期间的污染物排 放量,并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或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施处罚。第二次发生该违法行为 时,按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 400%,或现场比对监测结果中的较大值,重新核定企业 在该违法行为期间的污染物排放量并实施处罚。第三次以上发生该违法行为时,按污 染物排放标准值的 800%,或现场比对监测结果中的较大值,重新核定企业在该违法 行为期间的污染物排放量并实施处罚。如是享受脱硫优惠电价的电厂或享受财政补贴 的污水处理厂,对污染物排放数据弄虚作假的,除实施处罚外,移送发改部门或财政 部门建议取消脱硫电价或沽水处理费的财政补助。 ~ 前款违法行为由责任环保部门通过视频监控、污染治理设施工况监控、现场核查、 . . 比对监测等手段发现和认定,并以上述手段的结果作为查处怀境违法行为的依据。 -~ 第二节奖励 "’ \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环保厅每季度对全区重点监控企业湾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每 ·«:";I:; •. · ... .,,:..."善捐· . 、~ i .~ r.;r·.~I; 、俨白 ’‘』 ‘龟 , 咱 i;白、~: 咐..,_, . . . ' . ,..·,, ', . ·.· ” ,··也 a · -- · 沪‘. .‘·; . 『咱F二’ • · .''"‘’J : ’ ,7’ , 、. ..南、 I l 付 1 · · 1 1 ‘ as t .... :~ -· ~咽 ’ , 寄+芳:’、.. ~ . ·’ .. . l 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率、数据传输率、污染物排放达标率予以公布,并以此作为奖励依 据c 第三十八条污染源自到监测设备全年的运行率在 90%以上、数据传输率在 90% 以上的企业,对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经费予以补助。 第三十九条自治区环保厅每季度对全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广商的产品质量情 况,以及社会化运行单位的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对表现优秀的单位予以全区· . . .. . . ?’ , r ’ 飞 · .·, 、.. ‘ d ‘ ·、咱 ; 、,是 ·’, 确 .· 、. ·. ' . ..鱼f ,. ~ w ξ却. 公布。 第四十条J由社会化运行单位实施运营的,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全年运行率和 数据传输率均在95%以上的运营单位,给予奖励。 ~ ' 、 ”’ ‘ 第七章附则 户 , | ,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指用于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 排放自动监测的仪器设备,包括 COD 自动监测仪、氨氮自动监测仪、流量计、烟气 连续排放自动监测系统 . ( CEMS)、噪声自动监测仪等仪器设备。 .、 句L V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 10 k · , , E . ’··、.. 、 , r 、 飞 ’ L · : . , 、 . h町 a r · - 主 仨 世 - ·· . J , , JF ‘a . ’ B- 房 v 后’唁电、. .-‘ . .. ·"·'f< · , ·' •• 嘈. ..ti' , ’r 由 叶 ·~~:.奄·-;. . ' ~ . ·町 ””,.‘ 一 “ 毒气, 、 币守 4 -i; <• ..’ .. ' . - !' "' l .. "' ’ ~ ~T"'- . . ,.... .... ~ 寸’舍 J 事4 、 ‘ 专营 • • . ;c., ι·~.-,, 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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