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قوانين الصين

Implementing measures of Jieshou City for guaranteed insurance loans for family farms (Trial)

صدر في 2014-08-19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界首市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اللغة
Chinese
النوع
لائحة
المنظمة
European Union
الدولة
الصين · Anhui
الموضوعات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family farming, institution, financial agricultural measures, fiscal and market measures, farming,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governance,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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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界首市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政办〔2014〕47 号 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界首市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 织实施。 二O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界首市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探索金融保险服务家庭农场的新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 办发〔2014〕17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 42 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业务,是由市政府委托市农委代表市政府与经办保险机构、经办银行 三方合作开展的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试点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是指贷款人(家庭农场)与经办保险机构在签订贷款保证保险合同 的前提下,经办银行向其发放单个贷款人贷款总额在 300 万元(含)以内、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在租赁、承包或者自有农村土地上从事农业规模化、 集约化、现代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一节 贷款对象 第五条 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对象为全我市辖区内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在市场管理(工商)部门注册 登记的家庭农场。在符合经办银行家庭农场客户准入条件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由省农委批准的直管直贷家庭农场, 省、阜阳市和界首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实力强、信誉好的家庭农场开展试点。 第二节 贷款人条件 第六条 符合界首市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在市场管理(工商)部门办理家庭农场注册 登记。 第七条 家庭农场经营者年龄在 18 周岁(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 61 年(含), 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身体健康,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第八条 家庭农场经营者须在投保当地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家庭农场经营者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其中从事农业种 植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 2 年,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 3 年,综合类按其从事主业标准计算。 第十条 贷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近 24 个月内无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且无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 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能够说明合理原因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未曾担任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无欠缴税费,无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经办保险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用途、期限、额度、利息及还款方式 第十四条 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主要用于贷款人购买生产资料、农机具、从事农田水利、大棚等基础设施建设维 修等农业生产经营用途,不得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之外的用途。 第十五条 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额度应综合考虑贷款人实际资金需求、经营状况、销售收入、还款来源以及担保 方式确定,其中从事种植业的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贷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 70%,从事养殖业 的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贷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 60%,综合类按其所从事主业标准为主综合计 算,同时单户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十七条 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利率执行经办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上浮幅度不超过央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 30%。 第十八条 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原则上采用一次发放,按季或半年结息,一次或分次偿还本息的还款方式。 第四章 保证保险 第十九条 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由经办保险机构为贷款人提供贷款信用保证保险,经办银行为贷款履约保证保险 合同中的被保险人。 第二十条 贷款保证保险费率为贷款本息总金额的 2%。 第二十一条 家庭农场贷款保证保险绝对免赔率为 10%。 第二十二条 试点期间家庭农场保证保险承保贷款总额度不超过 1 亿元。 第五章 操作流程 第一节 放贷前操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 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实行名单制管理,家庭农场准入名单,由市农委初审,经办银行、经办保险机 构审核后,分别报上级银行、保险机构认定。 第二十四条 准入名单中的家庭农场主向市农委提出书面贷款申请,由市农委成立审核组,会同其所在乡镇、村审 核人员提出贷款额度建议,向经办银行、经办保险机构出具推荐函,分批推荐参加保证保险贷款的家庭农场。 第二十五条 经办银行和保险机构联合派出调查人员进行调查,调查人员与借款人在其经营场所或家庭住所前合 影,并向贷款人收集相关资料: (1)以符合经办银行放贷条件的资料为准。 (2)如经办保险机构有特别要求,可另行让贷款人提供。 第二十六条 经办银行应通过资料审查、实地调查、面签等程序,自贷款人提交齐全贷款资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撰写银行资信调查报告,依据贷款人资信情况做出是否给予贷款的初步意见,并拟定贷款金额。根据贷款人的生产 经营情况及贷款偿还能力,经办银行可要求贷款人提供补充担保、抵押、质押。 第二十七条 经办银行将同意贷款的信贷审批意见通知经办保险机构和市农委。 第二十八条 经办保险机构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对投保人的资格进行独立审核,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承保的 初步意见,对同意承保的,应向经办银行出具《承保意向书》。 第二十九条 经办银行在贷款通过审批后、正式与贷款人订立借款合同前,应通知经办保险机构,并告知经办保险 机构借款合同生效日期。若在正式订立借款合同前,经办银行和经办保险机构、市农委任一方发现贷款人信用风险 发生变化(足以影响到贷款人还款能力)或信贷要素发生改变的,应重新提交另一方审核。 第三十条 经办保险机构在接到经办银行贷款审批单及收取贷款人支付的全额保险费(保险金额为本金加贷款利 息)后,应及时签发正式的贷款保证保险单。其中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从贷款发放日的次日零时起,至贷款 到期应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 24 时止,具体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三十一条 市农委接到经办银行放款通知,应通知贷款人及时向信贷风险准备基金账户按贷款金额的 10%缴存风 险准备金。 第三十二条 经办保险机构应在出单后 1—2 个工作日内将签发的贷款保证保险单正本、保费发票等材料送交经办 银行,以经办银行签收时间为准。 第三十三条 经办银行经贷款人同意后,须在贷款保证保险保单出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借款合同》副本、 借款凭证复印件及各类担保合同复印件、《贷款调查报告》复印件等经办保险机构所需书面材料经签章后,移送至 经办保险机构。 第二节 放贷后操作流程 第三十四条 经办银行要加强贷后管理,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检查贷款人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资 金。客户经理要按季通过实地检查、电话访谈、检查结算交易账户记录等多种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贷款人信用 及经营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三十五条 经办银行和经办保险机构双方各自独立建立贷款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经办银行应在每月 10 日前向经办保险机构、市农委书面、电邮或其他方式通报上月贷款及还款情况。 第三十七条 当贷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经办银行应及时催收并做好相应催收记录,发现影 响还款的不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第三十八条 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经办银行应及时向经办保险机构报案,按照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内容和本协 议相关约定行使索赔权利,并仍应继续履行催收逾期贷款的义务。如达到叫停条件,则叫停全部业务。 第三十九条 在经办银行行使索赔权利时,为保证经办保险机构顺利追偿,应向经办保险机构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条 经办保险机构在接到经办银行完整的书面索赔申请材料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履行赔偿义 务。 第四十一条 经办银行、经办保险机构、市农委积极联合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联合追偿。 第四十二条 当经办保险机构按约履行赔偿义务后,贷款人如向经办银行履行还款义务时,经办银行须在贷款人重 新履行还款义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贷款人还款金额按协议约定的比例在经办银行、经办保险机构双方之间分 配,分配给经办保险机构的金额不超过经办保险机构实际赔付额,剩余部分转入市农委在经办银行开立的风险准备 基金账户。 第六章 财政扶持 第四十三条 对经市农委审核后推荐的家庭农场承担的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费,由财政给予 50%的补贴;对其支付 的保证保险贷款利息,由财政给予 50%的贴息。 第四十四条 市财政配套设立信贷风险准备基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市农委在经办银行设立信贷风险 准备基金专用账户,贷款人按贷款金额的 10%缴存风险准备金,市政府按 1:1 配套,作为信贷风险准备基金由市农 委统一管理。市农委从信贷风险准备基金中对经办保险机构赔付率超过 120%部分给予全额风险补偿。如家庭农场长 期不再贷款,则可申请退还所缴存的风险准备金的本金和利息。 第七章 预警、叫停和封顶机制 第四十五条 当经办银行保证保险贷款业务逾期率超过 1%,实行预警,强化审核调查;当经办银行保证保险贷款 业务逾期率超过 2%,或经办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业务赔付率达到 120%时,市农委、经办银行和经办保险机构三方立 即叫停此项业务。如市农委、经办银行和经办保险机构三方追偿贷款后,该项贷款业务贷款逾期率降到 2%以内且经 办保险机构赔付率降到 120%以内,三方可继续合作开展该项贷款业务。业务暂停办理或确定停办,不影响已办理家 庭农场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法律效力及保险赔偿。 上述逾期率指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逾期贷款总额占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总余额的比率;上述赔付率指已决和 未决赔款总额占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实收保费总额的比重。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贷款人需购买足额保证保险,并在保险单中约定经办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第四十七条 市农委及各乡镇街道要成立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审核组,各村要确定一名调查员,强化日常审核, 探索完善审核推荐办法。 第四十八条 财政性资金对家庭农场的奖补、保费补贴、贴息等,应优先归还逾期贷款本息。 第四十九条 经办银行按贷款条件、程序发放贷款,因贷款人死亡、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贷款逾期或损失的,经调 查核实可予以免责。 第五十条 市农委、经办银行、经办保险机构要通过向家庭农场经营者发放明白纸、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大宣传 力度。 第五十一条 建立联合追偿机制。经办银行、经办保险机构、市农委积极配合,制定必要措施,进行联合追偿,并 实行信贷黑名单制度。 第五十二条 市财政局要把补贴保费、贴息、风险准备金和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并及时拨付。 第五十三条 市农委、经办银行、经办保险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逐步完善管理制度和办事机制,建立“一条龙” 式办事服务流程,快速办理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保证保险、贷款的有关手续。 第五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农委、经办银行、经办保险机构要简化手续,建立补贴保费、贴息、风险补偿基金兑现、 使用、审核的快速、便捷通道。 第五十五条 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十六条 强化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及时宣传新思路、新举措和新经验, 提高干群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为农村金融保险服务改革创新提供思想保障和舆论支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列标准,如遇法律、政策性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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