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nan Province Rural Minimum Living Security Measures
صدر في 2008-01-14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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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منظمة
- European Union
- الدولة
- الصين · Hunan
- الموضوعات
- General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social protection, authorization/permit, offences/penalties, poverty, insp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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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村困难家 庭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对农村中家庭 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 由人民政府给予生活补助的制度。 对农村困难家庭发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是农村最低生活 保障制度的主要形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可以采取其 他生活补助措施。
第三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一般按照农村困难家庭的困 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条件具备的地方也可以按照农村困难家 庭年人均纯收入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 - 1 - 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规章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应当根据农村困难家庭年人均 纯收入的增减,适时停发、减发或者增发。
第四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 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逐步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 扩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和其他农 村社会保障措施相衔接,与家庭赡养扶养抚养、社会互助、个人 自立相结合。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困难居民生产自救, 劳动致富。
第五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 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并逐步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足额安 排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统计、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农 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 2 - 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规章 第二章 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条件
第八条 农村困难家庭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农村户口;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 (一)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 (二)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父母双亡或者无抚养能力,与兄、姐共同生活的未成 年或者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弟、妹; (四)父母双亡,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成年 或者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五)共同生活并已形成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 成员。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纯收入,是指申请人提出申请时的 前 12 个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 总和(按照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计算)。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村居民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抚恤 补助金、优待金、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新型 - 3 - 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规章 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医疗救助金、助学金、奖学金、勤 工俭学收入,以及临时性社会救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 障待遇: (一)在劳动年龄内具有正常劳动能力,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在校学生除外); (二)有能力耕种而不耕种,导致所承包土地抛荒的; (三)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的; (四)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核查家庭收入的; (五)因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 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过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 障待遇的情形。
第十二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州或者县级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能够维持当地农村 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基本费用 确定。 - 4 - 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规章
第十四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生活必需 品价格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第三章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批
第十五条 农村困难家庭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由家庭成年成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家庭收入材料和其 他相关材料,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直接向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家庭成员均无行为能力、无法正确表达意愿的,可以由其近 亲属、其他村民或者所在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第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 起 20 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力状况、经济收入状况和 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后,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者评 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和民主评议意见在 村(居)务公开栏进行第一榜公示 7 日。公示期满后,将公示情 况、民主评议意见、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初 审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复核。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村 (居)民委员会的上报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有关 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第二榜公 - 5 - 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规章 示 7 日。公示期满后,将公示情况、申请人家庭的有关材料和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复核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上报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有 关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准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确 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数额,并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第 三榜公示 7 日。公示无异议的,发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公示有异议的,应当组织调查处理。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享受农村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与发放
第十九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省、市州、县市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享受农村最 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数量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后列入年度预算。 省财政安排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财政困 难地区。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最低 生活保障工作提供捐助。 - 6 - 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规章
第二十一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 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二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一般按季发放到户,并逐 步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发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审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及时将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告知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也应当及时将农村最低生 活保障对象的收入变化情况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查实,报告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并 及时公示和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并确保档案完 整、安全。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的领导,配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安排农村最低生 活保障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 7 - 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规章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农 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给予经费补助。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在每年年初向上一级人民 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报告上年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情 况。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足额筹集、按 时拨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 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在农村最 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弄虚作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 或者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8 - 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规章
第三十一条 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农村最低生 活保障待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追回其获取的农村最低 生活保障金;情节严重的,处获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 1 倍的 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 9 - 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