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قوانين الصين

Emergency Plan of Guangdong Province for Prevention of Flood, Drought, Wind, and Frost

صدر في 2021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
اللغة
Chinese
النوع
policy
المنظمة
European Union
الدولة
الصين · Guangdong
الموضوعات
Environment, Water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hazards, early warning system, risk assessment/management, policy/planning, flood, water shortage/drought, data collection/reporting, institution, inspection, governance, water supply, waterworks, irrigation, monito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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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省防汛防早防风总指挥部 2.1.1 工作职责 2.1.2 指挥机构 2.1.3 任务分工 2.1.4 专家组 2.2 省级以下三防指挥机构 2.3 其他三防指挥机构 3 预警预防 3.1 监测预警信息 3.1.1 雨情信息 3.1.2 水情信息 3.1.3 涝情信息 3.1.4 风情信息 3.1.5 旱情信息 2 一 3.1.6 冻情信息 3.1.7 山洪、地质灾害信息 3.1.8 工情、险情、灾情信息 3.1.9 蓄滞洪区预警 3.1.10 山洪预警 3.1.11 水库、水电站泄洪预警 3.1.12 公众信息发送 3.2 预警预防准备 3.2.1 三防责任制落实 3.2.2 预案方案完善 3.2.3 工程准备 3.2.4 督导检查 3.2.5 宣传培训及演练 3.2.6 工作支撑 3.3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晌应 4.1 总体要求 4.1.1 应急响应分类分级 4.1.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4.1.3 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4.1.4 应急响应省市协同 4.1.5 应急响应联合值守 4.2 先期处直 3 一 4.3 指挥协同 4.3.1 省防总指挥与协同 4.3.2 现场指挥部指挥与协同 4.4 防汛应急响应 4.4.1 防汛IV级应急响应 4.4.2 防汛皿级应急响应 4.4.3 防汛 II 级应急响应 4.4.4 防汛 I 级应急响应 4.5 防风应急响应 4.5.1 防风IV级应急响应 4.5.2 防风皿级应急响应 4.5.3 防风 II 级应急响应 4.5.4 防风 I 级应急响应 4.6 防旱应急响应 4丘1 防旱IV级、 III级应急响应 4.6.2 防旱 II 级、 I 级应急响应 4.7 防冻应急响应 4.7.1 防冻IV级、 III级应急响应 4.7.2 防冻 II 级、 I 级应急响应 4.8 应急响应调整 4.8.1 应急响应级别、类别转变 4.8.2 应急响应结束 5 抢险救援 4 一 5.1 基本要求 5.2 救援力量 5.3 救援开展 5.4 救援实施 5.4.1 抢险救援 5.4.2 应急支援 5.5 救援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灾害救助 6.2 恢复重建 6.3 社会指赠 6.4 灾害保险 6.5 坪估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1.1 专家队伍保障 7.1.2 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人员转移保障 7.6 综合保障 7.6.1 通信保障 5 一 7.6.2 安全防护保障 7.6.3 交通保障 7.6.4 油料保障 7.6.5 供电保障 7.6.6 供水保障 7.6.7 医疗保障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2 预案管理与史新 8.3 预案解释 8.4 实施时间 6 一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省 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紧紧围绕“不死人、少损失”工作目标,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突出人 员转移和安全管控两个关键环节,不断完善体制机制,依法依 规高效有序做好水旱风冻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全力以赴确保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为广东高质 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军 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 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 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 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辖区内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以下 7 一 简称三防工作)。具体包括暴雨、洪水、干旱、台风、风暴潮、 低温冰冻等因素引发的灾害的预防、抢险、救援、灾后应急处 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 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最大程度地减少水旱风冻灾害造成 的危害和损失。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 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 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 风险转变。 (2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党委领导,实行各级人民 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属地管理为主、统一指挥、分 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的防御体系。各级政府负责本辖 区内的三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本级三防行政责任人, 对本辖区的三防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切实 做好三防工作。 (3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坚持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 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在政府主导下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 参与,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 有效提高应急管理效率。 (4 )科学应对、联动高效。坚持精密监测、准确预报、及 时预警和会商研判,科学精准组织防御和调度。建立抢险救灾 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保障机制,加强区域合作,发挥信息、资 源的高效联动效应,形成功能齐全、反应敏捷、协同有序、运 8 一 转高效的处置机制,做到快速响应、科学处置、有效应对。 ( 5 )广泛宣传、凝聚合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切实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 导力、影响力、公信力,正确引导舆论,弘扬社会正气。 2 组织体系 2.1 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 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总)在国家防汛 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领导下, 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监督全省三防工作。 省防总办公室(以下统称省三防办)设在省应急管理厅, 承担省防总日常工作。 2.1.1 工作职责 省防总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监督全省三防工作。 具体负责拟订全省三防工作政策及相关制度,指导、推动、 督促全省有三防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订、实施防御水旱 风冻灾害预案;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防御水旱风冻灾害和抢 险救灾工作;负责三防应急抢险救灾经费和物资统筹管理;统 筹指挥重要江河和水工程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调度;指挥调度 各类抢险队伍;督察全省三防工作;承办国家防总和省委、省 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指挥机构 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省领导。 副总指挥:省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省领导、协调应急管理 工作的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省水利厅厅长,省气象 9 一 局局长,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局长,省军区战备建设局 局长,武警广东总队副司令员,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 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 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 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局)、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省广播电视局、省能源局、省水文局、省林业局、省 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省红十字会、自然资源部南海局、国家金 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中南地区管 理局、省地震局、广东海事局、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省能 源集团有限公司、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省建筑工程集团控股 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 司广东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 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 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等单位(部门)的 分管负责同志。 2.1.3 任务分工 省防总成员单位划分为三防指挥部门、监测预报单位、综 合保障部门、行业职能部门和抢险救援力量五类。 ( 1 )三防指挥部门:承担省防总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防 汛防旱防风防冻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一 10 一 (2 )监测预报单位:承担水情、雨情、旱情、风情、风暴 潮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等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负责向三防指挥 部门提出启动、调整、结束应急响应和防御工作建议,为会商 及指挥决策提供支撑。 ( 3 )综合保障部门:负责保障三防指挥体系运转顺畅、维 护灾区人民正常生活秩序。 (4 )行业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落实相关防御 和应急处置措施,提供行业技术支撑。 ( 5 )抢险救援力量:负责突发险情、灾情及受困人员的紧 急抢护和救援等工作。 2.1.4 专家组 省防总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骨干等 组成,主要职责是参加各类会商,为省防总提供决策咨询、工 作建议和技术保障;参与指导水旱风冻灾害的监测、预警、响 应、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 根据不同的灾害类型和出险情况,省防总指定与灾害或险 情密切相关的部门承担组建专家组任务,并由相关部门确定专 家组组长。专家组成立后视情进驻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 为水旱风冻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2.2 省级以下三防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驻军和人 民武装部的负责人组成的三防指挥机构,在上级三防指挥机构 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辖区三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三防工作的机构 一 11 一 和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三防工作。 2.3 其他三防指挥机构 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单位(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 三防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部门)的三防工作。 3 预警预防 3.1 监测预警信息 3.1.1 雨情信息 ( 1 )定时报送:省气象局汛期每天上午 9 时向省三防办提 供过去 24 小时全省气象台站的降水实况和至少未来 72 小时降 水预报。 ( 2 )滚动报送:当出现大暴雨并持续时,省气象局滚动报 送该区域每 3 小时天气预报信息。 ( 3 )实测报送:省气象局当实测降雨量 1 小时超过 80 毫 米、 3 小时超过 150 毫米、 6 小时超过 250 毫米时,及时报送省 三防办。省水文局当实测降雨量 1 小时超过 30 毫米、 3 小时超 过 50 毫米、 6 小时超过 100 毫米时,及时报送省三防办,如实 测降雨量超五年一遇以上量级,需作出特别注明。 (4 )研判报送:当监测研判雨势较大, 1 小时降雨量超过 50 毫米或 2 小时降雨量超过 70 毫米时,省气象局、省水文局主 动与省三防办联系对接。 ( 5 )短临报送:在预判有强降雨时,省气象局要启动短时 临近强降雨天气预报,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 ( 6 )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响应的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必要时 加密报送频次。 一 12 一 3.1.2 水情信息 省水文局汛期每天上午 9 时向省三防办提供全省重要江河 主要水文站点水情信息。 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响应的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必要时加密 报送频次。当监测研判洪水持续上涨时,省水文局主动与省三 防办联系对接。 3.1.3 涝情信息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城市发生严重城市内涝时,及时将内 涝相关信息报送省三防办。 3.1.4 风情信息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台风位置、风速、移动方向、移动速度 及发展趋势和对我省的影响程度等信息。自然资源部南海局负 责提供风暴潮和海浪信息。省水文局负责提供入海河口水文站 监测和预报等情况信息。当台风可能影响我省时,各单位及时 报送省三防办。 3.1.5 旱情信息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全省降雨等信息。省水文局负责提供监 测范围内的降水量、主要江河水位流量、主要水库蓄水情况、 土壤埔情等信息。省水利厅负责监测主要取水口的取水量及水 质状况等信息。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监测全省耕地受旱等信息。 各单位非汛期每月 1 日分别向省三防办报送本单位负责提供的 信息。 3.1.6 冻情信息 低温冰冻灾害防御期间,省气象局每天 9 时、 17 时向省三 一 13 一 防办提供全省过去 24小时内的最低气温监测情况和未来预测预 报结果。自然资源部南海局及时向省三防办报送海水低温的监 测和预报情况。 3.1.7 山洪、地质灾害信息 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及时向省三防办提供山洪、地质 灾害等相关信息,密切监视可能发生山洪、地质灾害的危险区 域,及时发布预警。各地级以上市三防指挥部接到山洪、地质 灾害信息后,及时报告省三防办。 3.1.8 工情、险情、灾情信息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要 求,按规范内容和规定时限报告堤防、水库工程信息以及突发 险情、灾情信息,并做好核实、续报工作。省防总要及时将相 关情况报送国家防总;并加强与珠江流域防总沟通联系,确保 协同配合顺畅高效,形成合力。 3.1.9 蓄滞洪区预警 按照省防总指令需启用蓄滞洪区时,当地人民政府和三防 指挥机构立即启动预警系统,广泛发布,不留死角,按照安全 转移方案实施人员转移。 3.1.10 山洪预警 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地区,当地政府组织水利、自然资 源、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 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指导行政村(社区) 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水利部门应加强山洪灾害监测预警, 及时将山洪灾害预警信息报告同级三防办,并将预警信息及时 一 14 一 发送给受影响地区相关责任人。受影响地区基层政府应做好人 员转移等安全防范工作。 3.1.11 水库、水电站泄洪预警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泄洪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及 时通知下游沿线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 3.1.12 公众信息发送 ( 1 )电视、广播、电台、网站、报刊、微信、微博、喇叭 等渠道管理运营单位及时对社会公众发布受影响地区三防指挥 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发布的三防相关信息,视情提高播发频次。 ( 2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 3 )通信运营商根据三防指挥部和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 时向手机用户发送预警和防御指引信息,向三防责任人拨打“叫 应”电话、发送防御预警信息。要确保信息优先发布,及时准确, 到户到人,并免除相关通信费用。 3.2 预警预防准备 3.2.1 三防责任制落实 ( 1 )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 每年汛期前落实行政区以及水库、堤围、水闸、泵站、水电站、 渔港、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点、渔船 等三防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2 )省防总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三防职责任务的单位(部 门)应当明确本单位(部门)的三防责任人,按管理权限每年 汛前报省防总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 3 )各地市三防指挥机构应落实本地区的各类三防责任 一 15 一 人,重要的工程及区域责任人每年汛前报省防总备案,并向社 会公布。 (4 )省防总按照管理权限,每年汛期前公布省管水利工程、 十大堤围、大中型水库、重点防洪城市防汛行政责任人,以及 省市防汛抗旱防台风行政责任人。省防总每年汛前组织省管水 利工程防汛行政责任人上堤(库)检查。 3.2.2 预案方案完善 ( 1 )省防总组织编制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经省 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各地 市三防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本地区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 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省防总备案。 (2 )省防总各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 的单位(部门)应根据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编制本 单位(部门)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或将防汛防旱防 风防冻内容纳入本单位(部门)的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报 省防总备案。 (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 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本辖区防御洪水方案。 (4 )水库、水电站的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由工程管理单位负 责编制,报工程防汛行政责任人所在层级的水利部门技术审核 后,报同级三防指挥机构审批。 ( 5 )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人员转移 预案。 ( 6 )镇街要指导村(居)按照转移谁、谁来转、何时转、 一 16 一 转到哪、安置管理“五要素飞定期完善“一页纸”应急预案,确保 转移避险责任和措施落实。 3.2.3 工程准备 ( 1 )水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 门应组织加强水利设施、海堤、渔港、避风港、锚地、避难场 所等防御暴雨、洪水、台风、风暴潮的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 御能力。 (2 )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 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等主管部门 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提高幼儿园、学校、医院、市场、商 业中心、居民住房和市政、园林、电力、通信、交通运输、供 水、广播电视、石油、燃气、化工、钢铁、危化品储运等建筑 设施及其他公共安全设施设备的抗灾能力。 ( 3 )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从电网规划、工程设计层面提高防 台风标准,提升变电站、配电网防灾能力,划定关键地区和设 施,提升电力保障能力。 (4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加 强监管山洪、地质灾害等高风险区域内居民住宅和其他项目, 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 5 )省防总相关成员单位应组织开展所辖病险工程、设施 等的修复和除险加固工作。 ( 6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及时补充砂石 料、钢筋笼、土工膜、编织袋等抢险物资,以及冲锋舟、橡皮 艇、救生衣等救援装备,建立应急物资台账,加强规范化管理。 一 17 一 3.2.4 督导检查 省防总适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督导检查组,采取现场 实地调研、检查和指导等方式,对全省三防工作进行检查、督 促和指导。 ( 1 )省防总督导检查一般分为汛前检查和应急督导检查。 汛前检查一般是在每年汛前,省防总组织开展全省防汛防风专 项检查;应急督导检查一般为应对当前灾害防御,省防总派出 工作组到相关地区进行督导。 (2 )省防总主要对三防责任制、值班值守、监测预警、应 急预案、物资队伍等的落实情况,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水旱风冻灾害防御、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情况等进行督查检查。 督查检查组必要时列席当地三防应急会商会、抢险救灾现场会 等,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及建议。 ( 3 )督导检查组及时将督导检查情况向省防总反馈、汇报。 省防总将督导意见及时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对需要整改的问 题,所在地三防指挥机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4 )省防总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 务的单位(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物资储备、 通信设备设施、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建立风险防控和隐患处 置台账,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报省 防总备案。 3.2.5 宣传培训及演练 ( 1 )各地级以上市三防指挥部和省防总有关成员单位应广 泛宣传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知识,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 一 18 一 灾减灾意识。 (2 )省三防办应定期组织三防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 防洪抢险骨干人员、成员单位三防技术骨干人员进行培训。省 防总成员单位和其他负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单位,根据 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三防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川省防总成员单位和其他负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 单位,应根据实际组织举行不同类型的专业应急演练或开展多 部门多地区联合演练。 (4 )省防总应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3.2.6 工作支撑 ( 1 )省三防办每年汛前根据需要从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业务 骨干到省应急管理厅参加汛期日常工作。 (2 )被派往参加汛期日常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掌握本单位 基本工作情况,为省三防办提供技术支持,并服从省三防办有 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领导,认真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3.3 预警预防行动 省防总及各成员单位、其他负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 单位(部门)应积极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 1 )汛期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值班值守工作,非汛期出现 水旱风冻灾害时视情开展值班值守工作。 (2 )省防总适时组织召开年度三防工作会议、省防总全体 成员会议、会商会议;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指示和国 家防总、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临时召开三防工作会议。 ( 3 )当我省境内发生水旱风冻灾害或邻近省(区)水旱风 一 19 一 冻灾害对我省有影响时,监测预报单位应当加强监测预报预警, 及时向省防总提供降雨、洪水、内涝、干旱、台风、风暴潮、 低温冰冻及其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监测 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4 )根据会商结果,省防总向行业职能部门和可能受影响 地市三防指挥机构发布防御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和地区密切关 注灾害发展态势,开展隐患排查,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准备, 视情启动应急响应,落实防御措施。 ( 5 )省防总及各有关单位根据预测预警情况派出工作组, 实地检查指导防御措施落实。 ( 6 )抢险救援力量做好队伍、设备、物资的预置和出动准 备。 4 应急晌应 4.1 总体要求 4.1.1 应急响应分类分级 ( 1 )按灾害类型,应急响应分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 四个类别。 (2 )每类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分为一般( IV级)、较大 (III级)、重大( II 级)、特别重大( I 级)四个级别。 4.1.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 1 )省三防办根据灾害预警信息和会商成果,向省防总总 指挥或副总指挥提出启动、调整、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 (2 )启动、调整、结束应急响应的通知统一以省防总名义 印发。启动、调整、结束IV级、 III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可以由省 20 一 三防办主任直接签发,启动、调整、结束 II 级、 I 级应急响应 的通知必须由省防总总指挥签发。 ( 3 )各地市三防指挥机构根据本级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 预案的规定程序启动、调整、结束应急响应。 4.1.3 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川省防总各成员单位、各地市三防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 掌握防范应对动态,及时向省防总报告相关情况。 (2 )省防总根据要求和实际情况组织联合值守,相关成员 单位派员参与。 (川省防总根据事态发展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促、指 导和检查。 (4 )监测预报单位加强监测,加密预报和滚动预警。 ( 5 )综合保障部门负责做好通信、交通运输、物资、能源、 供水、医疗、资金、治安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 6 )行业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系统)防御和应急处置措 施,及时报送防御行动和险情、灾情信息。 ( 7 )抢险救援力量提前预置抢险救援队伍和装备,根据指 令实施抢险救援。 ( 8 )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播 发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 9 )每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包含本级及以下所有级别的应 急响应工作要求内容。 ( 10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重大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工作, 必要时由省防总直接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有调 21 一 度权限的单位负责,必要时由上一级三防指挥部门直接调度。 省防总各成员单位按照省防总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 作,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 11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或事态超出本级三防指 挥机构的处置能力时,事发地三防指挥机构应及时报告上级三 防指挥机构协调处置;必要时,由省防总统一协调,各级三防 指挥机构应服从省防总统一指挥。 ( 12 )涉及跨省份的水旱风冻灾害应急处置,由省防总与 其他省份的三防指挥机构加强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联合应急 处置机制。 ( 13 )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省 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 群众诉求。 4.1.4 应急响应省市协同 ( 1 )各地市三防指挥机构在加强综合研判的同时,要结合 省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应。 (2 )省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中明确的重点关注 地市,应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省级应急响应等级。 4.1.5 应急响应联合值守 启动应急响应后,以下单位根据省防总要求,派员到省应 急指挥中心参与联合值守。省防总可视情调整联合值守力量。 ( 1 )防汛应急响应联合值守 W级、 III级: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气象局、省水 文局、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通信 22 一 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 II 级、 I 级:增加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省军区战 备建设局、武警广东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局)、省广播电视局、省能源局、 省林业局、广东海事局、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省建筑工程集 团控股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 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铁 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 东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 (2 )防风应急响应联合值守 N级、 III级: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气象局、自然 资源部南海局、省水文局、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 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省通信管 理局、广东海事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 II 级、 I 级:增加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省军区战 备建设局、武警广东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疾 病预防控制局)、省广播电视局、省能源局、省林业局、省交 通集团有限公司、省建筑工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广 23 一 州局集团、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 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 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 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 售分公司。 (3 )防旱、防冻应急响应联合值守 视情启动联合值守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与单位。 4.2 先期处直 当出现或预计将出现险情时,责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立 即组织实施抢险,控制险情进一步恶化,并及时报告本级三防 指挥机构,视险情发展逐级上报至省防总,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当发生突发险情或灾情时,灾害发生地三防指挥机构应立 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 指挥协同 4.3.1 省防总指挥与协同 ( 1 )发布相关情况通告,对有关地区、单位提出防御要求; 向受影响地区发出防御工作通知,并做好跟踪、指导及落实工 作。 (2 )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形成联动,共同做 好各项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 3 )督促、指导受影响地市的三防指挥机构做好抢险救灾 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 )统一调派抢险救援力量、专业队伍参与抢险救援。 24 一 ( 5 )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和检查。 ( 6 )及时向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4.3.2 现场指挥部指挥与协同 根据灾害发展和抢险救灾需要,设立省现场指挥部或现场 联合指挥部。 4.3.2.1 设立省现场指挥部 ( 1 )我省发生水旱风冻灾害突发事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时,经报请省防总领导同意后,设立省现场指挥部。 ①国务院或国家部委直接参与处置的重(特)大水旱风冻 灾害事件; ②重大水旱风冻灾害事件; ③应急处置时间较长、影响较大、情况复杂、事态有演变 恶化趋势的水旱风冻灾害事件。 (2 )省政府或省防总委派有关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总 指挥。 主要职责: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应急 救援处置工作的指示、要求;全面组织领导、指挥调度、部署 现场抢险救援处置工作;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 统筹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社会组织等力量参与 抢险救援工作。 ( 3 )发生重(特)大水旱风冻灾害事件,国务院或国家部 委领导抵达我省处置的,现场指挥部在其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 落实各项处置工作任务。 25 一 4.3.2.2 设立现场联合指挥部 ( 1 )我省发生水旱风冻灾害突发事件,情势紧急时,省三 防办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先期处置工作组,必要时可以 与地市政府设立应对突发事件现场联合指挥部。 (2 )地市政府领导担任现场联合指挥部总指挥,省三防办 指派人员担任副总指挥。 先期处置工作组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 委、省政府以及省防总领导批示精神;了解掌握灾区灾情及抢 险救灾或人员伤亡相关信息,及时向省防总报告有关情况,提 出决策意见建议;指导受灾地区三防指挥机构开展抢险救灾和 应急处置工作(不替代地市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指挥处置职 责);根据受灾地区三防指挥机构要求,协调解决有关应急力 量、相关领域专家、救灾物资等支援、支持问题,并协助地市 政府组织转移涉险群众、实施交通管制等。 4.4 防汛应急响应 4.4.1 防汛W级应急响应 4.4.1.1 防汛IV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 汛IV级应急响应: ( 1 )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干流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发 生 5 年- 20 年一遇洪水。 (2 )新丰江、西枝江、罗定江、贺江、武江、祯江、连江、 绥江、潭江、增江、梅江、汀江、漠阳江、抉花江、鉴江、榕 江、九洲江、练江单一流域发生 20 年- 50 年一遇洪水,或两个 26 一 及以上流域发生 10 年- 20 年一遇洪水。 ( 3 )保护中心城镇或防护范围达 1 万亩以上耕地堤围发生 重大险情,存在溃堤危险。 (4 )小( 2 )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存在垮坝危险。 ( 5 )根据气象监测预报,未来 24 小时全省将有 20 个或以 上县(市、区)出现大暴雨天气。 ( 6 )因强降雨已经或将导致局部地区发生山洪地质灾害, 或中心城镇、低洼地区发生内涝灾害。 ( 7 )其他需要启动防汛IV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4.1.2 防汛IV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 1 )省防总启动防汛IV级应急响应,向社会发布通告;省 三防办主任或委托省应急管理厅领导坐镇指挥,主持召开洪涝 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汛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统一协调相 关部门向可能受灾地区预置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 (2 )省三防办密切关注暴雨洪水动态,及时传达省防总的 防汛工作部署;督促省防总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任务的单 位(部门)、地市三防指挥机构落实各项防御措施。督促、落 实有关地区做好巡堤查险工作。 ( 3 )相关单位派员到省防总参与联合值守。 (4 )监测预报单位每 6 小时向省三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 信息,视情加密报送。 ( 5 )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防御措施,开展 隐患巡查工作,组织行业督导检查。 ( 6 )综合保障部门协调做好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 27 一 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 7 )抢险救援力量提前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 备,视情开展抢险救援。 ( 8 )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向公众 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 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 9 )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省防 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 众诉求。 ( 10 )防汛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省水利厅督促本行业三防责任人上岗到位;组织重要水 工程实施防洪调度;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已建、在建水利工程 的巡查工作;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指导出险或可能 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做好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时 发送山洪预警信息。 ②省自然资源厅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 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 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督促、指导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④省气象局、水文局、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等预警发布部 门要加强预警“叫应”机制,及时提醒基层采取防御措施。 ( 11 )各地市三防指挥机构在加强综合研判的同时,要结 合省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 应。省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中明确的重点关注地市, 28 一 应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省级应急响应等级。 4.4.2 防汛E级应急响应 4.4.2.1 防汛皿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 汛皿级应急响应: ( 1 )北江、西江、东江、韩江干流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发 生 20 年- 50 年一遇洪水;或西江、北江同时发生 10 年- 20 年 一遇洪水。 (2 )新丰江、西枝江、罗定江、贺江、武江、祯江、连江、 绥江、潭江、增江、梅江、汀江、漠阳江、抉花江、鉴江、榕 江、九洲江、练江单一流域发生 50 年- 100 年一遇洪水,或两 个及以上流域发生 20 年- 50 年一遇洪水。 ( 3 )保护县级城市或保护 3 万亩以上耕地的堤围发生重大 险情,存在溃堤危险。 (4 )小( 1 )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存在垮坝危险。 ( 5 )根据气象监测预报,过去 24 小时全省有 20 个以上县 (市、区)出现大暴雨天气且预计强降雨仍将持续,或者预计 未来 24 小时有 30 个以上的县(市、区)将出现大暴雨天气。 ( 6 )因强降雨已经或将导致局部地区发生较重的山洪地质 灾害,或中心城镇发生内涝灾害,对社会造成较严重的影响。 ( 7 )其他需要启动防汛III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4.2.2 防汛皿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 1 )省防总启动防汛III级应急响应,向社会发布通告;省 三防办主任或委托省应急管理厅领导坐镇指挥,主持召开洪涝 29 一 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汛工作;派出工作组;视情协调相关部 门向可能受灾地区进一步预置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 (2 )省三防办核查省防总各项通知、指令等落实情况;督 促、落实有关地区加强巡堤查险;收集、核查灾情、险情及抢 险救灾动态信息;视情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指导做好受影响区 域人员转移准备工作。 ( 3 )相关单位派员到省防总参与联合值守。 (4 )监测预报单位每 3 小时向省三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 信息。 ( 5 )行业职能单位加强协调本行业防御措施的落实,组织 对已落实措施进行检查;组织行业抢险队伍,适时开展抢险救 灾工作;统计、核实行业受灾情况,及时报告省防总。 ( 6 )综合保障部门调配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 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资源,为抢险救灾 提供保障。 ( 7 )抢险救援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 众疏散转移工作。 ( 8 )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更 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 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 9 )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省防 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 众诉求。 ( 10 )防汛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30 一 ①省水利厅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组织重要水工 程严格执行水工程调度指令;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 应急抢险工作;加强山洪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送山洪 预警信息;按省防总要求组织专家组进驻指挥中心。 ②省自然资源厅进一步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 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组织地质 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调动相关资源、协调人力、物力 投入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 11 )各地市三防指挥机构在加强综合研判的同时,要结 合省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 应。省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中明确的重点关注地市, 应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省级应急响应等级。 4.4.3 防汛 E级应急响应 4.4.3.1 防汛 II 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 汛 II 级应急响应: ( 1 )北江、西江、东江、韩江干流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发 生 50 年- 100 年一遇洪水;或西江、北江同时发生 20 年- 50 年一遇洪水。 (2 )新丰江、西枝江、罗定江、贺江、武江、祯江、连江、 绥江、潭江、增江、梅江、汀江、漠阳江、抉花江、鉴江、榕 江、九洲江、练江单一流域发生 100 年一遇及以上洪水,或两 个及以上流域发生 50 年- 100 年一遇洪水。 31 一 ( 3 )保护地级以上城市或保护 5 万亩耕地以上堤围发生重 大险情,存在溃堤危险。 (4 )中型水库及重点小( 1 )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存在 垮坝危险。 ( 5 )根据气象监测预报,过去 24 小时内全省有 30 个以上 县(市、区)出现大暴雨天气且预计强降雨仍将持续,或者预 计未来 24 小时有 60 个以上的县(市、区)将出现大暴雨天气。 ( 6 )因强降雨已经或将导致局部地区发生严重的山洪地质 灾害,或导致部分县级城市发生严重的城市内涝灾害,对社会 造成严重的影响。 ( 7 )其他需要启动防汛 II 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4.3.2 防汛 II 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 1 )省防总启动防汛 II 级应急响应,向社会发布通告;省 防总总指挥或委托省防总副总指挥坐镇指挥,主持召开洪涝防 御形势会商,部署防汛工作;视情增派工作组;指挥、协调各 成员单位、地市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 作。 (2 )省三防办进一步核查省防总各项通知、指令等落实情 况;核查、更新灾情、险情、临险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 息;指导督促受影响区域做好人员转移、应急避难场所开放、 人员安置等工作。 ( 3 )视情设立省现场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督促、指 导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4 )相关单位派员到省防总参与联合值守。 32 一 ( 5 )监测预报单位每 1 小时向省三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 信息。 ( 6 )行业职能部门进一步强化管理,调配行业抢险救灾力 量协助受影响地区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核实、更新行业 受灾情况,及时续报。 ( 7 )综合保障部门广泛调动资源,强化协调各方力量,确 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 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 8 )抢险救援力量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增派队伍加强支 援灾害发生地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 9 )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更 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 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力口密播报频率,正确引导三 防抢险救灾舆论,弘扬社会正气。 ( 10 )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省 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 群众诉求。 ( 11 )防汛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省水利厅加强组织重要水工程防洪调度,实行上下游联 合调度;加派人力加密巡查,确保水工程安全;调动专业人员 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如密山洪灾害 易发区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送山洪预警信息;为抢险救 援提供技术支撑。 ②省自然资源厅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 33 一 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并向重点地 区派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 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调配,调动各方资源、力量技入 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 12 )各地市三防指挥机构在加强综合研判的同时,要结 合省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 应。省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中明确的重点关注地市, 应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省级应急响应等级。 4.4.4 防汛 I 级应急响应 4.4.4.1 防汛 I 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 汛 I 级应急响应: ( 1 )北江、西江、东江、韩江干流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某 一流域发生 100 年一遇及以上洪水;或西江、北江同时发生 50 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2 )新丰江、西枝江、罗定江、贺江、武江、祯江、连江、 绥江、潭江、增江、梅江、汀江、漠阳江、抉花江、鉴江、榕 江、九洲江、练江两个及以上流域发生 100 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 3 )北江大堤、中珠联围、佛山大堤、樵桑联围、中顺大 围、江新联围、景丰联围、东莞大堤、惠州大堤、韩江南北堤、 汕头大围、梅州大堤、顺德第一联围发生重大险情,存在溃堤 危险。 (4 )大型水库及重点防洪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存在垮 坝危险。 34 一 ( 5 )根据气象监测预报,过去 24 小时我省有 60 个以上县 (市、区)出现大暴雨天气且预计强降雨仍将持续。 ( 6 )因强降雨已经或将导致局部地区发生极为严重的山洪 地质灾害,或导致部分地级以上市发生极为严重的城市内涝灾 害,对社会产生极为严重的影响。 ( 7 )其他需要启动防汛 I 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4.4.2 防汛 I 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 1 )省防总启动防汛 I 级应急响应,向社会发布通告;省 防总总指挥坐镇指挥,主持召开洪涝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汛 工作;视情增派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地市三防指 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2 )省政府视情发布紧急动员令,根据灾害影响,宣布采 取“五停”(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或部分“五停” 措施。 ( 3 )视情设立省现场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督促、指 导地方进一步做好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4 )省三防办全面核查省防总各项通知、指令等落实情况; 核查、更新灾情、险情、临险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 全面开放受影响区域应急避难场所,指导地方做好人员转移安 置工作,确保受影响区域全部人员得以转移并妥善安置。 ( 5 )相关单位派员到省防总参与联合值守。 ( 6 )监测预报单位实时向省三防办提供最新预测预报信 息。 ( 7 )行业职能部门加大投入,全力协助灾害发生地开展本 35 一 行业抢险救灾工作;根据省防总指令,指导、督促、协调本行 业落实“五停”措施。 ( 8 )综合保障部门全面、紧急调动各方资源力量,确保电 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 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 9 )抢险救援力量调动一切力量,增派队伍全面支援灾害 发生地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 10 )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 更新、不间断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 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加强正面宣传报道,保 持社会民心稳定。 ( 11 )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省 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 群众诉求。 ( 12 )防汛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省水利厅实时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 上报;实时制定水工程调度运行方案开展水工程调度;如大人 力、物力投入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 对山洪灾害易发区实行全面、不间断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送 山洪预警信息;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②省自然资源厅全面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 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向重点地区 视情增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 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全面调动资源、力量,加派人力、物 36 一 力,全力开展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 13 )各地市三防指挥机构在加强综合研判的同时,要结 合省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 应。省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中明确的重点关注地市, 应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省级应急响应等级。 4.5 防风应急响应 4丘1 防风W级应急响应 4.5.1.1 防风IV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 风凹级应急响应: ( 1 )有中心风力 8 级及以上热带气旋进入南海或在南海生 成,预报未来 72 小时内有可能对我省造成较大影响(含海域, 下同)。 (2 )受热带气旋影响,我省因风暴潮增水导致重要岸段达 到蓝色警戒潮位,且可能对局部沿海区域造成影响。 ( 3 )其他需要启动防风IV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5.1.2 防风IV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 1 )省防总启动防台风IV级应急响应,向社会发布通告; 省三防办主任或委托省应急管理厅领导坐镇指挥,主持召开台 风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台风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统一协 调相关部门向可能受灾地区预置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 (2 )省三防办密切关注台风动态,传达省防总的防台风工 作部署;督促省防总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风任务的单位(部 门)、受影响地区三防指挥机构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37 一 ( 3 )相关单位派员到省防总参与联合值守。 (4 )监测预报单位每 6 小时向省三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 信息,视’情加密报送。 ( 5 )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本行业各单位落实防御措施; 组织对海上风险、防风隐患、水利工程、在建工程、山洪地质 灾害隐患点、中小河流、城市易涝点、旅游景区等八个重点环 节进行检查、落实。 ( 6 )综合保障部门协调做好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 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 7 )抢险救援力量提前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 备,视情开展抢险救援。 ( 8 )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向公众 播报台风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 及政府指令等。 ( 9 )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省防 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 众诉求。 ( 10 )防台风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省水利厅督促本行业三防责任人上岗到位;监视水利工 程运行情况,组织重要水工程实施调度;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 已建、在建水利工程的巡查工作。 ②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 广东海事局等单位对船只实行严格管理,按照“六个百分百”要 求,确保海上作业渔船 100%回港,渔排人员、海洋牧场人员、 38 一 海上风电施工平台人员 100%上岸,回港船只和商船 100%落实 防灾措施。 ③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 所辖滨海浴场、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适时采取 停止营业、关闭危险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省市场监管 局依职责通知、提醒、指导、督促以上区域相关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开展相关特种设备防风应对防范工作,包括大型游乐设施 客运索道游客疏散。 ( 11 )各地市三防指挥机构在加强综合研判的同时,要结 合省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 应。省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中明确的重点关注地市, 应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省级应急响应等级。 ( 12 )有关地区和部门按相关区域和时限要求报送防台风 “六个百分百”完成情况。 4丘2 防风E级应急响应 4.5.2.1 防风皿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 风皿级应急响应: ( 1 )预报未来 48 小时内,有中心风力 12 级- 13 级台风影 响我省,或中心风力 10 级- 11 级强热带风暴登陆或严重影响我 省,或中心风力 8 级- 9 级热带风暴正面登陆我省。 (2 )受热带气旋影响,我省因风暴潮增水导致重要岸段达 到黄色警戒潮位,且可能对局部沿海区域造成较大影响。 ( 3 )其他需要启动防风皿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39 一 4.5.2.2 防风皿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 1 )省防总启动防台风III级应急响应,向社会发布通告; 省三防办主任或委托省应急管理厅领导坐镇指挥,主持召开台 风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视情协调相 关部门向可能受灾地区进一步预置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 指导、督促做好回港避风人员、上岸人员以及其他受影响区域 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 (2 )省三防办核查省防总各项通知、指令等落实情况;收 集、核查灾情、险情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重点掌握船只归港、 海上作业人员上岸避风落实情况;视情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指 导做好受影响区域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 3 )相关单位派员到省防总参与联合值守。 (4 )监测预报单位每 3 小时向省三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 信息。 ( 5 )行业职能部门加强协调本行业各项防御措施的落实, 组织对已落实措施进行检查;组织对海上风险、防风隐患、水 利工程、在建工程、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中小河流、城市易 涝点、旅游景区等八个重点环节进行再检查、再落实,统计、 核实行业受灾情况,及时报告省防总。 ( 6 )综合保障部门加强调配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 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资源,为抢 险救灾提供保障。 ( 7 )抢险救援力量根据指令,协助受影响地区政府开展抢 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40 一 ( 8 )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更 新、滚动播报台风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抢险 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 9 )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省防 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 众诉求。 ( 10 )防台风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省水利厅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组织重要水工 程实施调度运行方案;组织加强管辖范围内已建、在建水利工 程的巡查;做好山洪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送山洪预警 信息。 ②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 广东海事局等单位对船只实行严格管理,按照“六个百分百”要 求,确保海上作业渔船 100%回港,渔排人员、海洋牧场人员、 海上风电施工平台人员 100%上岸,回港船只和商船 100%落实 防灾措施。 ③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 所辖滨海浴场、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采取停止 营业、关闭危险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情况。省市场监管 局依职责通知、提醒、指导、督促以上区域相关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开展相关特种设备防风应对防范工作,包括大型游乐设施 客运索道游客疏散。 ④省自然资源厅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 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 41 一 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督促、指导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在建工 地、临时工棚、简易危旧厂房、砖瓦房、高层建筑、广告牌、 户外钢架结构设施等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根据相关规定暂停 高空作业。 ⑥省教育厅督促、指导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 ( 11 )各地市三防指挥机构在加强综合研判的同时,要结 合省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 应。省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中明确的重点关注地市, 应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省级应急响应等级。 ( 12 )有关地区和部门按相关区域和时限要求报送防台风 “六个百分百”完成情况。 4.5.3 防风E级应急响应 4.5.3.1 防风 II 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 风 II 级应急响应: ( 1 )预报未来 48 小时内,有中心风力 14 级及以上台风影 响我省,或中心风力 12 级- 13 级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我省。 (2 )受热带气旋影响,我省因风暴潮增水导致重要岸段达 到橙色警戒潮位,且可能对重点沿海区域造成灾害。 ( 3 )其他需要启动防风 II 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5.3.2 防风 II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 1 )省防总启动防台风 II 级应急响应,向社会发布通告; 省防总总指挥或委托省防总副总指挥坐镇指挥,主持召开台风 42 一 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台风工作;视情增派工作组;指挥、协 调各成员单位、地市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做好各项防 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2 )省三防办进一步核查省防总各项通知、指令等落实情 况;核查、更新灾情、险情、临险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 息,指导督促受影响区域全面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做好人员安 置工作。 ( 3 )相关单位派员到省防总参与联合值守。 (4 )监测预报单位每 1 小时向省三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 信息。 ( 5 )行业职能部门进一步强化落实本行业的各项防御措 施;对行业内各类隐患进行全面检查、落实;协助受影响地区 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核实、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 报。 ( 6 )综合保障部门广泛调动资源,强化协调各方力量,确 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 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 7 )抢险救援力量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协助灾害发生地 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 8 )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更 新、滚动播报台风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抢险 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力口密播报频率,正确引导三防抢险救 灾舆论,弘扬社会正气。 ( 9 )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省防 43 一 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 众诉求。 ( 10 )防台风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省水利厅加强组织重要水工程防洪调度,实行上下游联 合调度,加派人力加密巡查,确保水工程安全运行;加密山洪 灾害易发区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送山洪预警信息,为抢险 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②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 广东海事局等单位对船只实行严格管理,按照“六个百分百”要 求,确保海上作业渔船 100%回港,渔排人员、海洋牧场人员、 海上风电施工平台人员 100%上岸,回港船只和商船 100%落实 防灾措施。 ③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 所辖滨海浴场、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管理,确 保危险区域单位停止营业、人员安全撤离。省市场监管局依职 责通知、提醒、指导、督促以上区域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 展相关特种设备防风应对防范工作,包括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 道游客疏散。 ④省自然资源厅进一步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 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并向重点 地区派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 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查房屋市政工程在建工地停工的落 实情况,检查人员安全撤离和设施加固等工作完成情况。 ⑥省教育厅核查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情况。 44 一 ( 11 )各地市三防指挥机构在加强综合研判的同时,要结 合省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 应。省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中明确的重点关注地市, 应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省级应急响应等级。 ( 12 )有关地区和部门按相关区域和时限要求报送防台风 “六个百分百”完成情况。 4丘4 防风 I 级应急响应 4.5.4.1 防风 I 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 风 I 级应急响应: ( 1 )预报未来 24 小时内,有中心风力 14 级及以上台风登 陆或严重影响我省。 (2 )受热带气旋影响,我省因风暴潮增水导致重要岸段达 到红色警戒潮位,且可能对重点沿海区域造成严重灾害。 ( 3 )其他需要启动防风 I 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5.4.2 防风 I 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 1 )省防总启动防台风 I 级应急响应,向社会发布通告; 省防总总指挥坐镇指挥,主持召开台风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 台风工作;视情增派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地市三 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做好各项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把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2 )省政府视情发布紧急动员令,根据灾害影响,宣布采 取“五停”或部分“五停”措施。 (川省三防办全面核查省防总各项通知、指令等落实情况; 45 一 核查、更新灾情、险情、临险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 (4 )相关单位派员到省防总参与联合值守。 ( 5 )监测预报单位实时向省三防办提供相关预测预报信 息。 ( 6 )行业职能部门加大技入,全力协助灾害发生地开展本 行业抢险救灾工作;根据省防总指令,指导、督促、协调本行 业落实“五停”措施。 ( 7 )综合保障部门全面、紧急调动各方资源力量,确保电 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 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 8 )抢险救援力量调动一切力量,全面投入抢险救灾救援 工作。 ( 9 )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更 新、不间断播报台风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抢 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加强正面宣传报道,保持社会民心 稳定。 ( 10 )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省 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 群众诉求。 ( 11 )防台风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省水利厅不间断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 即上报;适时调整水工程调度运行方案开展水工程调度;对山 洪灾害易发区实行全面巡查、不间断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送 山洪预警信息;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46 一 ②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 广东海事局等单位对船只实行严格管理,按照“六个百分百”要 求,确保海上作业渔船 100%回港,渔排人员、海洋牧场人员、 海上风电施工平台人员 100%上岸,回港船只和商船 100%落实 防灾措施。 ③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 滨海浴场、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实施严格管理, 全面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安全。省市场监管局依职责通知、 提醒、指导、督促以上区域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相关特 种设备防风应对防范工作,包括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游客疏 散。 ④省自然资源厅全面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 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向重点地区 视情增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 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全面核实房屋市政工程在建工地的人 员撤离和设施加固等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⑥省教育厅全面核查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确保师 生安全。 ( 12 )各地市三防指挥机构在加强综合研判的同时,要结 合省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 应。省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中明确的重点关注地市, 应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省级应急响应等级。 ( 13 )有关地区和部门按相关区域和时限要求报送防台风 “六个百分百”完成情况。 47 一 4.6 防旱应急响应 4.6.1 防旱W级、 E级应急响应 4.6.1.1 防旱IV级、 III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 1 )当同时发生或预计同时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 判后,启动防旱凹级应急响应: ①全省 86 个国家气象站中,有 43 个监测到重等气象干旱 及以上等级,或 2 个以上国家气象站达到特等干旱并持续 10 天 以上; ②主要江河月平均来水量的频率大于 85%,大中型水库的 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小于 35%,主要江河水库接近 旱警水位(流量); ③农业受旱面积占全省耕地面积比三15%; ④已经发生人畜饮水困难; ⑤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较大影响; ⑥其他需要启动防旱IV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 )当同时发生或预计同时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 判后,启动防旱III级应急响应: ①全省 86 个国家气象站中,有 58 个监测到重等气象干旱 及以上等级并持续 7 天以上,或 2 个以上国家气象站达到特等 干旱并持续 30 天以上; ②主要江河月平均来水量的频率大于 90%、大中型水库的 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小于 30%、主要江河水库低于 旱警水位(流量); ③农业受旱面积占全省耕地面积比三20%; 48 一 ④已经发生人畜饮水困难; ⑤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较重大影响; ⑥其他需要启动防旱III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而.1.2 防旱 IV级、 III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 1 )省防总启动防旱IV级或III级应急响应,向社会发布通 告;省三防办主任或委托省应急管理厅领导坐镇指挥,主持召 开干旱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旱抗旱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 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地市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应 对。 (2 )省三防办密切关注旱情变化,收集干旱信息和受影响 情况,传达省防总的防旱工作要求。 ( 3 )根据省防总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守。 (4 )监测预报单位每天上午 9 时向省三防办报送旱情监测 信息。 ( 5 )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旱措施,核 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损失情况。 ( 6 )各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各项保障,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 旱相关措施。 ( 7 )抢险救援力量组织队伍做好准备,根据省防总的指令, 及时向受影响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 8 )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组织做 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 传工作。 ( 9 )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省防 49 一 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 众诉求。 ( 10 )防旱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省水利厅督促、指导做好水量调度和控制用水计划,适 时启动补水方案。 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督促、指导做好城市供水调度和管理 工作。 ③省农业农村厅督促、指导灾区减少农田浸灌用水,控制 水量消耗。 ④省气象局督促、指导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 11 )各地市三防指挥机构在加强综合研判的同时,要结 合省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 应。省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中明确的重点关注地市, 应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省级应急响应等级。 4.6.2 防旱 E 级、 I 级应急响应 4.6.2.1 防旱 II 级、 I 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 1 )当同时发生或预计同时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 判后,启动防旱 II 级应急响应: ①全省 86 个国家气象站中,有 58 个监测到重等气象干旱 及以上等级并持续 10 天以上; ②主要江河月平均来水量的频率大于 95%,大中型水库的 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小于 25%; ③农业受旱面积占全省耕地面积比~:30%; ④已经发生人畜饮水困难; 50 一 ⑤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重大影响; ⑥其他需要启动防旱 II 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 )当同时发生或预计同时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 判后,启动防旱 I 级应急响应: ①全省 86 个国家气象站中,有 58 个监测到重等气象干旱 及以上等级并持续 20 天以上; ②主要江河月平均来水量的频率大于 97%,大中型水库的 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小于 20%; ③农业受旱面积占全省耕地面积比三40%; ④已经发生人畜饮水困难; ⑤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极其重大影响; ⑥其他需要启动防旱 I 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而.2.2 防旱 II 级、 I 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 1 )省防总启动防旱 II 级、 I 级应急响应,向社会发布通 告;省防总总指挥或委托省防总副总指挥主持召开干旱防御形 势会商,部署防旱抗旱工作;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 单位、地市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抗灾。 (2 )省三防办及时收集干旱信息和受灾情况。 ( 3 )根据省防总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守。 (4 )监测预报单位、行业职能部门、综合保障部门根据各 自职责和省防总指令,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 5 )各抢险救援力量组织队伍向受灾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 水工作。 ( 6 )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组织做 51 一 好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计划用水、 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 7 )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省防 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 众诉求。 ( 8 )防旱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省水利厅加强水量应急调度,严格实行控制用水计划, 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会同交通运输部 门和抢险救援队伍组织向受灾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③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水利厅做好应急灌溉计划,做好农 作物的保苗工作。 ④省气象局加强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 9 )各地市三防指挥机构在加强综合研判的同时,要结合 省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应。 省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中明确的重点关注地市,应 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省级应急响应等级。 4.7 防冻应急响应 4.7.1 防冻W级、 E级应急响应 4.7.1.1 防冻IV级、 III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 1 )当省内 2 个以上市的 6 个以上县(市、区)发布红色 寒冷预警信号,且持续时间 48 小时以上,同时已经发生或预计 发生以下社会面影响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冻IV级应 急响应。 52 一 ①低温冰冻对 2 个以上市的 6 个以上县(市、区)的农业、 养殖业或林业产生较大影响; ②预计低温冰冻可能导致高速公路交通中断 12 小时左右, 或导致省内 2 个以上市的 6 个以上县(市、区)的公路运输受 阻或中断 24 小时左右,并造成车辆连续滞留堵塞 10 公里左右; ③其他需要启动防冻IV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 )当省内 3 个以上市的 8 个以上县(市、区)发布红色 寒冷预警信号,且持续时间 48 小时以上,同时已经发生或预计 发生以下社会面影响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冻III级应 急响应。 ①低温冰冻对 4个以上市的 8 个以上县(市、区)的农业、 养殖业或林业造成重大影响; ②低温冰冻导致省内高速公路中断 12 小时以上,或导致省 内 4 个以上市的 8 个以上县(区)的公路运输受阻或中断 24 小 时以上,并造成车辆连续滞留堵塞 15 公里以上,且灾情可能进 一步扩大; ③其他需要启动防冻III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7.1.2 防冻IV级、 III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 1 )省防总启动防冻IV级或III级应急响应,向社会发布通 告;省三防办主任或委托省应急管理厅领导坐镇指挥,主持召 开低温冰冻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冻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 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地市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应 对。 (2 )省三防办密切关注低温冰冻发展动态,传达省防总的 53 一 防冻工作部署;做好资料收发工作;督促、指导受影响地市三 防指挥机构落实防冻措施;视情组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妥善 安置受灾群众。 ( 3 )根据省防总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守。 (4 )监测预报单位每天上午 9 时向省三防办报送冻情监测 信息。 ( 5 )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冻措施,核 实、统计本行业因灾损失情况。 ( 6 )综合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各项保障,积极贯彻落实防冻 相关措施。 ( 7 )抢险救援力量根据省防总的指令,及时开展抢险救援 工作。 ( 8 )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组织做 好冻情、灾情及抢险救援工作报道。 ( 9 )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省防 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 众诉求。 ( 10 )防冻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省民政厅督促、指导做好养老院、福利院等重点场所的 安全管理,指导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老人、流浪乞 讨人员、困难群众等弱势群体的防寒保暖工作。 ②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集团、中国铁路广州 局集团做好重点路段的交通管制工作;协调做好公路、铁路的 除雪除冰工作;协调做好因灾滞留交通运输站场、路段人员的 54 一 基本生活保障。 ③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电 网公司督促、指导做好供水、供气、通信、供电线路(管道、 设施)的巡查检查及抢修工作。 ④省农业农村厅要指导做好农业防冻害工作。 ( 11 )各地市三防指挥机构在加强综合研判的同时,要结 合省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 应。省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中明确的重点关注地市, 应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省级应急响应等级。 4.7.2 防冻 E 级、 I 级应急响应 4.7.2.1 防冻 II 级、 I 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 1 )当省内 5 个以上市的 12 个以上县(市、区)发布红 色寒冷预警信号,且持续时间 48 小时以上,同时已经发生或预 计发生以下社会面影响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冻 II 级 应急响应。 ①低温冰冻导致省内干线公路中断 24 小时以上,并造成车 辆连续滞留堵塞 30 公里以上; ②低温冰冻导致大范围的电力设施遭受破坏,并对全省电 网运行产生严重影响; ③低温冰冻造成部分县(市、区)的供水、供气、通信中 断,粮油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紧张,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 ④其他需要启动防冻 II 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 2 )当省内 5 个以上市的 12 个以上县(市、区)发布红 色寒冷预警信号,且持续时间 48 小时以上,同时已经发生或预 55 一 计发生以下社会面影响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冻 I 级 应急响应。 ①低温冰冻导致省内干线公路中断 48 小时以上,并造成车 辆连续滞留堵塞 50 公里以上,或全省 100 万以上旅客滞留,并 对社会产生极为严重的影响; ②低温冰冻导致大范围的电力设施遭受严重破坏,并对全 省电网运行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 ③低温冰冻造成地级以上市供水、供气、通信等大范围中 断,粮油等生活必需品大范围脱销,并对社会造成极为严重的 影响; ④其他需要启动防冻 I 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7.2.2 防冻 II 级、 I 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 1 )省防总启动防冻 II 级、 I 级应急响应,向社会发布通 告;省防总总指挥或委托省防总副总指挥主持召开低温冰冻防 御形势会商,部署防冻工作;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 单位、地市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抗灾。 (2 )省三防办检查受影响地市三防指挥机构防冻措施和应 急处置工作;督促增开应急避难场所,进一步做好受灾群众的 安置工作。 ( 3 )根据省防总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守。 (4 )监测预报单位、行业职能部门、综合保障部门、各抢 险救援力量根据各自职责和省防总指令,积极贯彻落实防冻抗 冻相关措施。 ( 5 )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组织做 56 一 好冻情、灾情及抢险救援工作报道。 ( 6 )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省防 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 众诉求。 ( 7 )防冻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省民政厅继续督促、指导做好养老院、福利院等重点场 所的安全管理,指导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老人、流 浪乞讨人员、困难群众等弱势群体的防寒保暖工作。 ②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集团、中国铁路广州 局集团进一步组织做好受灾地区道路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工 作,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过,进一步维护交通运输秩序。 ③省能源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督促、指导相关部门 加强供电设施、线路的巡查,加强电力调度,及时抢修受损的 电力设施、线路,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地满足抢险 救援和居民生活的用电需要。 ④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电 网有限责任公司督促、指导做好城市供水、供气、通信、供电 线路(管道、设施)的巡查检查及抢修工作。 ⑤省农业农村厅进一步指导做好农业防冻害工作。 ( 8 )各地市三防指挥机构在加强综合研判的同时,要结合 省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应。 省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中明确的重点关注地市,应 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省级应急响应等级。 4.8 应急响应调整 57 一 4.8.1 应急响应级别、类别转变 ( 1 )根据水旱风冻灾害形势发展,省防总按程序提高或降 低应急响应级别,或转换应急响应类别。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①当形势发展达到更高级别响应的启动条件时,提高至相 应等级的响应级别; ②当预测形势不会进一步发展恶化,且相关险情灾情已经 得到一定程度控制时,视情降低至较低级别的应急响应; ③防台风应急响应期间,当大风影响基本结束,且预测未 来影响为强降雨可能引发汛情时,可以由防风应急响应转入相 应级别的防汛应急响应,具体等级参照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2 )原应急响应级别或类别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级 别或类别。省防总应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 4.8.2 应急响应结束 ( 1 )当水旱风冻灾害得到有效控制,且应急处置工作完成 后,省防总按程序结束应急响应,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具 体包括以下情况: ①当预测未来降雨明显减弱,江河水情趋于平稳,工程险 情得到有效控制,不会产生较大社会面影响时,可以宣布结束 防汛应急响应; ②当预测台风对我省影响基本结束,江河水情趋于平稳, 工程险情得到有效控制,不会产生较大社会面影响时,可以宣 布结束防风应急响应; ③当预测全省旱情基本得到有效缓解,不会产生较大社会 面影响时,可以宣布结束防旱应急响应; 58 一 ④当预测低温冰冻不会扩大影响,交通运输情况稳定,农 业冻害和水电通信等民生设施不会产生较大影响时,可以宣布 结束防冻应急响应。 (2 )各地市三防指挥机构视情自行宣布结束本辖区的应急 响应。 5 抢险救援 引基本要求 ( 1 )坚持属地为主。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当地三 防指挥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2 )部门协调联动。行业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快速开展应 急处置,按照预案抓好落实。 ( 3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有序参加社会 救援队伍,全力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工作。 5.2 救援力量 ( 1 )省级抢险救援力量以驻粤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为 突击力量,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专业队伍和社会 救援队伍为补充力量。 (2 )驻粤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突 击力量,县级以上三防指挥机构按有关规定申请调用,支援应 急抢险救援工作。 ( 3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骨干力量, 根据省防总指令,组织、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抢险救援, 协助当地政府实施危险地区群众的疏散转移。 (4 )专业抢险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补 59 一 充力量,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或省防总指令,赶赴现场开展应急 抢险救援工作。 ( 5 )省级抢险救援专家组根据灾害类型从省防汛防旱防风 防冻专家库中选取并组建,负责研究、处理灾害发生地抢险救 援重大技术问题。 5.3 救援开展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省防总组织、协调省级抢险救援 力量和专家组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 1 )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情况,超出行业主管部 门或发生地三防指挥部的处置能力时; (2 )灾害发生地三防指挥机构向省防总请求支援时; ( 3 )其他需要采取应急抢险救援的情况。 5.4 救援实施, 抢险救援实行统一指挥、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有序联动应 急救援组织运行模式。 5.4.1 抢险救援 ( 1 )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突发情况时,主管单位 和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本行业专家和抢险队伍,现场制定工程 抢险、人员救援等方案,采取紧急防护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 蔓延,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防总。当超出本行业抢险救援 能力或需要协调其他行业进行抢险或救援时,提请省防总组织 指挥。 (2 )省防总立即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人员召开会商会议, 根据事态发展和预先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统筹、协调驻粤解 60 一 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 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调度各类应急抢险救援物资进 行应急抢险救援。 ( 3 )驻粤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根据省防总指令, 向灾害发生地调派队伍和装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 )省防总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为抢险救援提供物资、资金、 车辆、油料、电力、通信、医疗、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 5 )省防总视情组织社会救援队伍,支援应急抢险救援工 作。 ( 6 )属地三防指挥机构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省防总指令,派 出当地抢险救援力量,协同参与处置。 ( 7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省 自然资源厅承担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其他成员 单位根据职责,做好本行业应急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 5.4.2 应急支援 ( 1 )当接到灾情发生地三防指挥机构的支援请求时,省防 总应全面了解当地应急抢险救援开展情况,立即组织相关行业 专家和灾害发生地三防指挥机构人员召开会商会议,分析当前 形势和发展态势,有针对性地提出应急支援方案。 (2 )根据会商成果,省防总派出督导检查工作组,现场督 促、指导灾害发生地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视情派出专家组, 支援地方研究处理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 3 )根据省防总指令,启用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资支 61 一 援当地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尽快帮助地方政府恢复群众生活 生产秩序。必要时向灾害发生地增派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 资。 5.5 救援结束 当突发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人员得以安全解救时, 省防总适时结束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 后期处置 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灾害发生 地人民政府和省防总各成员单位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 做好灾后处置工作。 6.1 灾害救助 ( 1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不设县区的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下同)具 体实施。特别重大灾害救助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 由省减灾委具体部署并组织实施。 (2 )蓄滞洪区运用后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蓄滞洪区运用 补偿暂行办法》和省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 3 )各有关单位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6.2 恢复重建 ( 1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各有 关单位分工协作。 (2 )水利、电力、交通运输、建设、通信、教育等行业主 管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对受损的水利设施、电网、变电站、交 通设施、市政设施、通信设施、校舍等进行修复与重建。其他 62 一 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灾后重建工作的指导。 ( 3 )对影响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简化 程序,加快修复进度,力争在次年汛前完成。确不能完成的, 应制定安全度汛方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6.3 社会捐赠 鼓励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和物资。 应急管理、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做好社 会救济资金和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各单位按照有 关法律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 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4 灾害保险 ( 1 )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加保险,提倡和鼓励保 险公司参与防灾减灾救灾。 (2 )保险公司积极加强与政府合作,按规定开展理赔工作。 ( 3 )各级政府支持巨灾保险的推广运用。 6.5 坪估总结 ( 1 )灾害发生后,省防总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人员对灾害 进行调查、核实,分析主要致灾因子和指标,对灾害影响和后 果进行评估和总结;总结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提 出整改意见和措施,编写典型案例;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 估。 (2 )省防总相关成员单位应对本行业受灾及损失情况进行 调查、核实和分析,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省防总。 63 一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1.1 专家队伍保障 发生水旱风冻灾害时,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应根 据灾害种类和特点,选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技术人才,组 成专家队伍,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1.2 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 1 )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当根据灾害种类组建应急抢险救 援队伍,配备抢险救援装备。提请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民 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 )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 本部门、本单位的需要,组建或者明确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承担 本部门、本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 ( 3 )鼓励社会公众参加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抢险志愿者 队伍。 7.2 物资保障 ( 1 )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实行分级储备、 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 (2 )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可以由政府自行 储备,也可以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代为储备。 ( 3 )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有关 部门、单位应制定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抢险救援 救助物资的采贿、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并建立抢 险救援救助物资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对接机制。 64 一 (4 )各级三防指挥机构根据三防工作需要,依法有权在其 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 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 5 )各级三防指挥机构依法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 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 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7.3 资金保障 ( 1 )应对水旱风冻灾害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 政体制及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2 )各级政府应建立三防抢险救援资金保障机制,制定抢 险救援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统筹开展特大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 3 )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及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有关 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防 旱防风防冻相关经费,按规定专款专用。 (4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简化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 抢险救援所需资金。 7.4 技术保障 依托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完善省、市、县(市、区)、 乡镇(街道)、村(居)五级互联互通的计算机通信网络、异 地视频会商系统、三防指挥信息系统平台;建立与完善洪水预 报与调度系统,优化调度运行方案,构建三防决策“一张图”, 整合防灾减灾信息资源,加强共享,提升水旱风冻灾害监测、 信息互联、风险识别、指挥调度、情景模拟、灾情统计等技术 支持能力。 65 一 7.5 人员转移保障 ( 1 )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负责统计管辖范围内需 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强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 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每年汛前进行更新并报上 级三防指挥机构备案。 (2 )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负责组织编制人员转移 方案,明确转移工作流程、转移人员数量、转移线路、安置点 设置和通知、转移、安置等环节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等。 ( 3 )人员转移、安置重点对象为防台风“六个百分百”所规 定人员、独居老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外来临时务工人员、 “三边”(即山边、水边、村边)人员以及工矿企业人员、施工 工地人员等。 (4 )人员转移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 组织实施,驻粤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伍参与转移救援,当地武警、公安等部门负责协助并维持现场 秩序。 7.6 综合保障 7.6.1 通信保障 ( 1 )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雨情、 水情、汛情、埔情、风情、工情、灾情、视频监控和应急救援 队伍、物资储备、应急行动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信息共享平台, 明确单位值班电话、传真以及相关人员联系电话及通信方式。 (2 )按照“安全、统一、高效、共享”的原则,以多运营商 公共通信网络为主,卫星通信网络为辅,逐步完善防汛防旱防 66 一 风防冻专用通信网络,逐步构建完善的移动信息化指挥体系。 ( 3 )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划覆盖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的通信基站和配套设施,并支持电信企业进行建设, 配置应急通信设备,保障三防指挥机构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 门做好电信企业间的协调。各行政村配置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 设备,保障通信畅通。 (4 )在紧急情况下,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基础电信企业现场 部署应急通信车,调用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设备,供受灾通信 中断地区抢险救灾使用。 7.6.2 安全防护保障 7而.2.1 社会治安保障 抗灾救灾期间,公安机关应督促和指导受灾地区公安部门 加强治安管控,及时查处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破坏抗灾 救灾工作、扰乱社会秩序、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 全稳定。 7.6.2.2 公共区域安全防护 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清除(清拆)河道内影响行洪的违章建 筑物(构筑物);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除(清拆)影响防 汛防旱防风防冻安全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户外广告 设施等,及时处理公共区域户外广告设施和高空悬挂物等;电 力部门组织切断危险电源,划定警戒区,设置警示标牌,防止 公众进入;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排水井盖等排水设施的 安全,及时在低洼内涝区域设置警示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 根据自身职责,做好所辖社会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67 一 工作。 7.6.2.3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 1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应急 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 (2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应急空间、应急避难 场所的规划,做好管辖范围内应急避难场所台账,以便妥善安 置灾民或需临时接受庇护的群众。各级政府做好应急避难场所 的建设工作,设立标志,明确各级责任人,完善紧急疏散管理 办法和程序。 ( 3 )应急避难场所可设在救助站、敬老院、机关、学校等 公共设施内,但必须符合选址合理、布点科学及建筑安全的条 件,能满足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同时具备 供水、供电、住宿、网络通信等生活保障基本设施。 ( 4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统筹协调指 导,加强统筹研究部署和组织实施,及时向公众发布全省应急 避难场所的数量、位置、容量、路线、开放情况等信息。 7.6.2.4 抢险救援人员安全防护保障 ( 1 )各级三防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应急抢险 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 )相关专家应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方面的专业 技术指导。 7而.2.5 社会弱势群体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困难群众、流浪人员等弱势群体 的转移、疏散和妥善安置,并提供必要的社会安全保障。 68 一 7.6.3 交通保障 ( 1 )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做好抢险救援所需车辆、船 舶的调配方案,为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运输及临险人员转移提 供交通工具保障。必要时,民航和铁路部门(单位)参与。 (2 )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应指导、协调相关单位为抢 险救援提供交通秩序和线路保障,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放行、 快速通行。 7.6.4 油料保障 ( 1 )石油供应单位应建立油料预置机制,指定应急保障供 油联络人对接用油保障事宜。当应急响应启动或重大灾害气象、 海洋、水文预警信号发布后,提前向可能受灾地区优先调运油 料。 (2 )抗灾救灾期间,石油供应单位应设立应急加油通道, 对抢险救灾车辆及设备优先安排加油。 ( 3 )紧急情况下,对亟需用油但距加油站较远的受灾地区, 石油供应单位应当安排运输工具及时运送油料。 (4 )当油料供应不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当地三防指挥 机构报告,由当地三防指挥机构协调解决。 7.6.5 供电保障 ( 1 )电力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辖区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 录,确保三防指挥机构、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 重要水工程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电力供应,必要时提供临时电 力供应。 (2 )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应按国家标准或者相关要求配备自 69 一 备应急电源,满足长时间停电情况下的电力供应需求。 ( 3 )供电部门应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 尽早恢复电力供应。 7.6.6 供水保障 供水管理部门应建立用水重点保障单位名单目录,优先保 障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用 水需求;供水管理部门(供水企业)及时抢修受损的供水设施, 提高供水保障能力。 7.6.7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 派出专业卫生应急队伍赶赴受灾地区,指导、协助当地的医疗 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三防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抢险救援中有 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失职、渎职而贻 误抢险时机、阻碍防洪抢险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与史新 ( 1 )本预案由省三防办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 织实施,并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 (2 )本预案由省三防办每 3 年组织一次评估,视情况变化, 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修订完善,修订后的预案按原程序报批和备 案。 70 一 (川省防总成员单位须根据本预案,编制本部门防汛防旱 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方案)或相关应急预案,并报省防总备案。 (4 )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级相应的应 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三防指挥机构备 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三防办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 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 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粤办函〔2021 〕 54 号)同 时废止。 附件: 1.名词术语解释 2.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类别统计表 4.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 71 一 附件 1 名词术语解释 1.三防:指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统称三防。 2.各级三防指挥机构:指各级政府设立的防汛防旱防风指挥 机构。 3.暴雨: 24 小时内累积降水量 50-99.9mm,或 12 小时内 累积降水量 30-69.9mm 的降雨过程为暴雨; 12 小时内降水量 70 ~ 139.9mm 或 24 小时内降水量 100- 249.9mm 的降雨过程为 大暴雨; 12 小时内降水量三140mm 或 24 小时内降水量三250mm 的降雨过程为特大暴雨。 4.洪水:由暴雨、急骤融冰化雪、风暴潮等自然因素引起的 江河湖泊水量迅速增加或水位迅猛上涨的水流现象。按照量级 可分为: 小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小于 5 年一遇的洪水。 中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 5 年-20 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 20 年-50 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大于 50 年一遇的洪水。 5.热带气旋:生成于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具有有组织的对 流和确定的气旋性环流的非锋面性涡旋的统称,包括热带低压、 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 热带低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 10.8m/γ17.lm/s (风力 6 ~ 7 级)为热带低压。 72 一 热带风暴: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 17 .2m/s - 24.4m/s (风力 8-9 级)为热带风暴。 强热带风暴: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 24.Sm/s - 32.6m/s (风力 10- 11 级)为强热带风暴。 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 32.7m/γ41.4m/s (风力 12 ~ 13 级)为台风。 强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 41.Sm/s ~ 50.9m/s (风 力 14-15 级)为强台风。 超强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或超过 51.0m/s (风 力 16 级或以上)为超强台风。 6.风暴潮:由气压、大风等气象因素急剧变化造成的沿海海 面或河口水位的异常升降现象。由此引起的水位升高称为增水, 水位降低称为减水。 7.灾害性海浪:海浪是海洋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 演变而成的涌浪。 4 米以上海浪称为灾害性海浪。 8.干旱灾害:因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 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9.山洪地质灾害:本预案所称山洪地质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 山洪、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10.紧急防洪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 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 计洪水位,或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三 防指挥部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洪期。在紧急防洪期,省防总或 其授权的流域、市(县、区)防汛机构有权对塞水、阻水严重 73 一 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 指挥机构根据防洪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动用物资、 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 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公安、交通等有关部 门按照三防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 续,由地方政府对林木经营者损失进行补偿;有关地方人民政 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 11.防台风“六个百分百”:出海作业渔船 100%回港,渔排 人员和海洋牧场人员 100%上岸,在港(含避风锚地)船只 100% 落实防御措施,暴潮巨浪高危区、中小河流洪水高危区、山洪 灾害高危区、地质灾害高风险区和滨海旅游度假区人员 100%转 移到安全地带,危破房、低洼地简易房、户外施工作业人员 100% 转移到安全地带,海上风电施工平台人员 100%安全撤离。 74 一 附件 2 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是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 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 位主要职责是: 省应急管理厅:承担省防总日常工作,组织、指挥、协调、 监督三防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水旱风冻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救 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组织核查灾情,发布灾情 及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救助受灾群众;组织、 指导全省避难场所启用和安置服务工作;分配和管理救灾款物 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时期 安全生产工作,在汛期加强对非煤矿山、危化、工贸企业安全 度汛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地震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省水利厅z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 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水 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 及时将山洪灾害预警信息报告省三防办,并将预警信息及时发 送给受影响地区相关责任人。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 组织会商。监督指导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及安全度汛工作,统一 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及应急水量 一 75 一 调度,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应急抢险工作,为防御洪水应急抢险 提供技术支撑,督促各地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指导农村 灌区骨干工程、农村涝区治理工程建设与改造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台风、暴雨、寒冷(冰冻)、干旱等灾害 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管理工作以及信息报送、发布工作, 组织人工影响天气有关工作,联合应急部门共同落实暴雨红色 预警“叫应”机制,为三防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z 负责组织协调战区部队参加 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省军区战备建设局z 负责组织省军区所属部队和民兵参加 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武警广东总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 会治安和救援受困群众。 省消防救援总队z 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 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省委宣传部z 负责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协调、 监督全省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工作。 省委网信办z 负责网上有关防灾减灾救灾舆论的引导和管 控,承担网络舆情监测、搜集、研判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协助开展全省防 汛防旱防风防冻规划工作,按项目管理权限组织审核防灾减灾 工程建设项目并配合协调实施;负责协调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组织做好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工作。 省教育厅z 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教育系统水旱风冻灾害应 76 一 急管理工作,建立教育系统应对台风、暴雨、洪水停课避险机 制和措施方案:指导、协调受影响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临灾前 组织托幼机构、学校(不含技工学校)落实防灾避险措施;指 导各地在幼儿园、中小学、社区学校等开设形式多样的防灾减 灾知识课程。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z 负责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水旱风冻 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协调保障三防重要业务无线电频率正常使 用,必要时调用应急无线电频率,协调有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 组织。 省公安厅z 负责指导灾区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 持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指导灾害影响地区公安机关开展 道路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 通行:指挥、协调灾区公安机关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 移。 省民政厅z 督促指导民政服务机构的相关防御和应急处置 工作。 省财政厅z 负责省级救灾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及管理;对省 三防办提出的救灾资金分配建议等进行审核,及时拨付救灾资 金;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指导开展绩效评价: 会同省三防办向中央申请救灾资金。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z 负责指挥、协调受影响地区技工 学校落实防御措施,必要时组织、指导受影响地区技工学校停 课并安全转移师生;组织技工院校制订应对台风、暴雨、洪水 停课避险机制和措施方案。 一 77 一 省自然资源厅z 负责指导全省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 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重大 地质灾害调查;根据重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变化,提出防治 措施和建议。负责督促、指导落实防台风“六个百分百”任务中 “地质灾害高风险区人员 100%转移到安全地带”的执行。 省生态环境厅z 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开 展因水旱风冻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z 负责督促、指导城市排水设施建设、 运行、维护,落实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灾 区城市应急供水、供气以及抢险工作;督促、指导地方组织危 房、削坡建房、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城市易涝点等隐患排 查和整治,落实应急转移预案和措施;指导城镇灾区做好灾后 垃圾、污水处理:指导各地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检查维护和安 全性评估。协助属地人民政府做好防台风“六个百分百”任务中 “危破房、房屋市政工程的低洼地简易房和户外施工作业人员 100%转移到安全地带”的执行。 省交通运输厅z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灾损公路、航道交 通干线抢修工作;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 组织、指导、协调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公路、水路运输。 省农业农村厅z 负责督促、指导有关地区保护或抢收农作 物;负责农业救灾工作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 负责组织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负责 农业灾情的调查核实。督促、指导各地开展渔船及渔排、海洋 牧场等海上养殖防风避险工作。负责监督防台风“六个百分百” 78 一 任务中“出海作业渔船 100%回港、渔排人员和海洋牧场人员 100%上岸、在港渔船 100%落实防风措施”的执行。 省商务厅z 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协调灾后 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省文化和旅游厅z 负责协调旅游安全,提醒旅行社暂勿组 团前往受灾地区,督促A级旅游景区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部 署和要求,及时做好受台风影响A级景区关停和转移危险区域游 客。负责监督防台风“六个百分百”任务中“滨海A级旅游景区和 旅游度假区人员 100%转移到安全地带”的执行。 省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负责组织、指导做 好受灾地区紧急医学救援和灾后防疫等工作。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z 负责组织指导查处因水旱风冻灾害引 发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价格欺诈、不 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负责指导、督促相关特种设 备使用单位开展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防风防汛应对防范工 作。 省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及时向公众发布省防总防御指令和气象、水文、海洋预报预警 信息,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省能源局:负责全省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参与能源应急保障工作;负责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 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保护工作。督促管 理权限内的海上风电平台严格执行海事部门指令,落实防台风 “六个百分百”要求。 79 一 省水文局z 负责江河洪水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信息报送、 发布工作;开展区域旱情的监测及水文干旱的预警;协助做好 沿海河口风暴潮的监测和分析,以及为防洪抗旱调度提供技术 支持。 省林业局:负责组织各级林业部门加强对林场及林业经营 者、从业人员的防灾安全监管:负责林业防御水旱风冻灾害和 灾后林业救灾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负责省级抗灾林木种子的 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负责林业灾情调查核实,指导和 组织灾区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的修复。 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负责指导协调各地开展渔船防风避 险,协助做好渔排、海洋牧场等海上养殖、渔港设施人员撤离 避险工作;根据天气形势及渔船实际情况,针对渔船回港避风 提出工作要求:负责渔港、渔业船舶安全监管和相关执法工作; 负责处置渔船防风涉险突发事件,参与海上搜救;统筹做好渔 船跨区域避风工作。 省红十字会z 向社会公开募集救灾救助及灾后重建所需的 物资、资金;参与受灾地区应急救援救护,提供医疗和物资救 助。 自然资源部南海局:负责观测、分析和预测风暴潮、灾害 性海浪、天文大潮和海温情况,及时发布风暴潮、海浪和海水 低温预警预报;联合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沿海各地风暴潮和灾害 性海浪等灾害风险本底调查、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区划工作, 特殊灾害天气防御期间划定风暴潮、灾难性海浪各级别相对应 的危险区域,为海上船只回港避风、人员上岸等工作启动条件 80 一 提供技术支撑。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z 负责依法监督、指导 保险公司及时办理灾区理赔事项,配合推动巨灾保险和普惠型 自然灾害保险。 省通信管理局z 负责组织、协调公用电信网通信应急保障 工作:指导通信运营企业结合区域灾害特点提高通信设施设备 抗灾能力。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负责指导各有关航空设施单位与机 构采取安全措施;协调抢险救灾队伍和抢险救灾物资的空中紧 急运输。 省地震局:负责管理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监督管理省建设 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指导全省 各市、县防震减灾工作。 广东海事局z 负责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加强商 船防台风分类管理,保障水上交通秩序;协助地方政府落实海 上平台、人工岛等所有海上作业人员撤离危险海域:负责组织 协调海上搜救:督促指导各地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监管;统筹跨 区域商船避风工作。负责监督防台风“六个百分百”任务中“在港 商船 100%落实防风措施、海上风电施工平台人员 100%安全撤 离”的执行。 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督导飞来峡和乐昌峡水利枢纽加 强日常安全管理,督促飞来峡和乐昌峡水利枢纽按权限执行防 洪调度、水量调度指令,并配合做好防洪调度工作。 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z 负责所辖发电企业电力安全生产; 81 一 负责所辖水电站大坝安全运行管理和巡查防护,及时报告险情; 执行防洪调度、水量调度指令:配合做好所辖大中型水库的防 洪调度工作。督促管理权限内的海上风电平台严格执行海事部 门指令,落实防台风“六个百分百”要求。 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z 负责协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做 好管辖内公路保畅通、应急管制工作。 省建筑工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工程队伍参与三 防抢险工作。 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 z 负责保障因灾受阻旅客的 人身和财产安全,尽快抢通水毁铁路;保障抢险救灾队伍和物 资设备的紧急铁路运输。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z 负责保障应急重点部门的电力供 应:负责提供救灾抢险用电需要;及时组织抢修受损的电力线 路,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深圳地区保障应急电力供应、抢修 复电等任务由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负责)。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z 负责根据省防总要求发 布防汛防旱防风防冻预警信息:提供三防指挥、抢险救援、防 洪调度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 信畅通。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z 负责根据省防总要求 发布防汛防旱防风防冻预警信息:提供三防指挥、抢险救援、 防洪调度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 通信畅通。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z 负责根据省防总 82 一 要求发布防汛防旱防风防冻预警信息:提供三防指挥、抢险救 援、防洪调度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 确保通信畅通。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z 负责组织、协调通 信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三防指挥、抢险救援、防洪调度的通 信畅通。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 z 负责及时组 织调配抢险救灾油料的供应。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z 负责及时组织调 配抢险救灾油料的供应。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 z 负责及时 组织调配抢险救灾油料供应。 83 一 。。 非 附件 3 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类别统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三防指挥部门 监测预报单位 综合保障部门 行业职能部门 省应急管理厅 过 "' 2 省水利厅 斗 过 3 省气象局 过 4 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 5 省军区战备建设局 6 武警广东总队 7 省消防救援总队 8 省委宣传部 斗 9 省委网信办 斗 10 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过 11 省教育厅 斗 抢险救援力量 过 过 过 过 00 u、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过 过 省公安厅 过 过 过 省民政厅 过 省财政厅 斗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过 省自然资源厅 过 过 省生态环境厅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过 省交通运输厅 过 过 省农业农村厅 过 过 省商务厅 过 省文化和旅游厅 过 省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过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过 。。 。、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省广播电视局 省能源局 省水文局 省林业局 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 省红十字会 自然资源部南海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省通信管理局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省地震局 广东海事局 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过 过 过 过 过 过 过 过 过 过 过 过 过 过 过 过 。。 、J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过 省建筑工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过 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 过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斗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过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过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过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过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 过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过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 过 附件 4 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突发险情、灾情,为 防汛抗洪减灾决策提供支撑,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人员伤 亡,减轻灾害损失,保障防洪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以及国家相关预案和规定等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洪涝突发 险情灾情的紧急报告管理。洪涝灾情的常规统计工作仍按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 统计调查制度》执行。 第四条 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遵循分级负责、及时快 捷、真实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地区洪涝突发险 情灾情的及时掌握与报告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 第六条 突发险情主要指水库(水电站)、堤防、涵闸 (泵站)等工程突然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交通、 能源、通讯、供水、排水等重要基础设施因洪涝、台风等灾 害导致的突发险情,以及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突然形 88 一 成的堪塞湖险情等。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胡塌等失 事性险情前兆,重要基础设施发生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险 情,垣塞湖严重威胁人员安全时为突发重大险情。 第七条 突发灾情主要指由于江河湖泊洪水泛滥、山洪 灾害、台风登陆或影响、堪塞湖形成或溃决、水库垮坝、堤 防决口等导致的人员伤亡、人员被困、城镇受淹、基础设施 毁坏等情况。本规定所称突发重大灾情是指因突发重大险情 而导致的上述突发灾情。 第二章报告内容 第八条 突发险情按工程类别分类报告,主要内容应包 括防洪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堪塞湖等的基本情况、险情态 势、人员被困以及抢险情况等,具体内容如下: 1.水库(水电站)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水库名称、所在地点、所在河流、建设时间、 是否病险、主管单位、集雨面积、总库容、大坝类型、坝高、 坝顶高程、泄洪设施、泄流能力、汛限水位、校核水位、设 计水位以及溃坝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 等; 险情态势:险情发生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当前 库水位、蓄水量、出入库流量、下游河道安全泄量、雨水情、 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89 一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 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2.堤防(河道工程)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堤防名称、所在地点、所在河流、管理单位、 堤防级别、特征水位、堤顶高程、堤防高度、内外边坡以及 堤防决口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 险情态势:险情发生时间、出险位置、险情范围、险情 类型、河道水位、流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 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3.涵闸(泵站)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涵闸名称、所在地点、所在河流、管理单位、 涵闸类型、涵闸孔数、闸孔尺寸、闸底高程、闸顶高程、启 闭方式、过流能力(设计、实际)、特征水位以及涵闸失事 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险情态势:出险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河道水位、 流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 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4.重要基础设施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重要基础设施名称、所在地点、主管部门和 单位、主要设计指标以及可能影响的范围、危害程度等; 险情态势:出险时间、起因经过、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 等; 90 一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 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5.突发堪塞湖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发生位置、所在河流,堪塞体组成、高度、 顶宽、顺河长、体积、上下游坡度,初估堪塞湖蓄水量、水 深,是否渗流、过流以及堪塞体上游及溃决后下游可能影响 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现场处置条件及相关图 件等; 险情态势:堪塞湖水位上涨、蓄水量增加情况,上游来 水及过流情况,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预估堪塞 湖蓄满量、危险性等级及影响范围;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 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第九条 突发灾情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损 失情况、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1.灾害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别、致 灾原因、发展趋势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 2.灾害损失情况:死亡人口、失踪人口、被淹村庄或城镇、 被困或直接威胁群众、受灾范围、受灾面积、受灾人口、基 础设施损毁情况、交通电力通信中断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 等。其中死亡及失踪人口应有原因分析,受淹城镇或村庄应 包括基本情况、受淹范围、淹没水深、对生产生活的影响情 况等。 91 一 3.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预报预警发布、预案启动、 群众转移、抗灾救援部署和行动、抗灾救灾地方投入情况, 抢险救灾队伍及人员等。 第三章报告程序 第十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掌握突发险情灾 情信息,加强与水利、应急、气象、自然资源、住建、交通、 能源、工信等部门沟通,健全突发险情灾情互通机制,及时 共享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当 发生突发重大险情灾情时,可同时越级报告。 第十一条 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报和续报,原则上 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其办事机 构负责人签发。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 并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 第十二条 突发险情灾情的首报是指确认险情灾情已 经发生,在第一时间将所掌握的有关情况向上一级防汛抗旱 指挥部报告。 发生突发重大险情灾情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防汛抗旱 指挥部应在险情灾情发生后 1 小时内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 挥部办公室,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及大型和防洪 重点中型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报告国 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92 一 第十三条 续报是指在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防汛 抗旱指挥部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对报 告事件的补充报告。续报内容应按附表要求分类上报,并附 险情、灾情图片。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第四章核实发布 第十四条在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后,相关防汛 抗旱指挥部应根据险情灾情严重程度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调 查核实,并书面报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涉及重大险情 灾情的,应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水利、应急、气象、 自然资源、能源、工信等部门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后,及时将 相关情况通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六条 突发险情灾情信息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按分级负责要求组织发布,根据应急响应级别,通过授权发 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 向公众发布权威信息。涉及军队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发布 的信息应及时报送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第五章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对突发险情灾 情报送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对信息报送不及时、信息 93 一 处理失误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 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对突发险情灾情上 报情况进行评价,并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省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 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负 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防总此前 下发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94 一

Emergency Plan of Guangdong Province for Prevention of Flood, Drought, Wind, and Frost · Nel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