تخطَّ إلى المحتوى
Nelum
قوانين الصين

Detiled Rules of the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 on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terim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Urban and Town Land Use Tax

صدر في 1989-02-04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
اللغة
Chinese
النوع
لائحة
المنظمة
European Union
الدولة
الصين · Xinjiang
الموضوعات
Land and soil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enforcement/compliance, taxes

أين تقرؤه

    لا يوجد رابط مصدر مسجل ل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نص

نص القانون نفسه، مادةً مادة، كما هو محفوظ. لكل مادة رابطها.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 (1989 年 2 月 4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4 号发布,2007 年 10 月 29 日自治区政府 令第 147 号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 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划分为七类地区,按照七个税额等级标 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依照《条 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 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 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纳税人占用土地的面积: (一)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以土地使用证或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所载面积为准;超过 批准土地面积和无批准文件或者未发 放土地使用证的,以经核实的现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准; (二)属于两个以上单位的建筑物产权和庭院用地,以土地使用证或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所载面积为准;无批准文件或者未发 放土地使用证的,以各自实际占用面积所占比例为准; (三)出租房屋的用地,以建筑物和建筑物周围庭院实际占用面积为准。 第六条 自治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幅度及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土地使 用税年税额幅度表》(附表)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适用税额幅 度。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地价水平等情况,按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 年税额幅度表》(附表)规定的地区类别和税额等级提出适用标准,经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 署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 第八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免税用地外,下列用地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 (二)简易集贸市场; (三)经批准使用的荒漠土地或者经改造使用的山地从批准使用的年度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五 年; (四)住房制度改革经营单位给职工个人出售的商品住房和职工一次性购买的公有住房; (五)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免税用地。 第九条 除《条例》第六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减免税情形外,纳税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遭受重大损失,确实无力纳税需 要减免税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减免权限和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举办的生产经营服务 企业,使用免税单位的建筑设施 所用土地,由经营者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单位出租的建筑设施用地,出租者按规定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申请使用土地 的单位、个人下达批准使用土地文 件或者核发土地使用证的同时,应当将批准文件、证件副本抄送使用土地单位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于每年四月和十月分两次缴纳,每次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土地 使用证、划线平面图、规划图和土 地的权属、位置、使用面积材料和纳税登记表,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纳税人新使用的 土地,应当于批准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 报登记。纳税人增加或者减少用地,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等,应当在出让、转让之日起三十日 内申报登记。免税单位使用的土地,应当 依照本条规定,办理申报登记以及征、免税事宜,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发给征、免税证明。 第十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和违章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与本 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税额计算征收按照《条例》规定自 1988 年 11 月 1 日起 执行。附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幅度表 单位:元 地 区 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 每平方米分等年税额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七等 一乌鲁木齐市 1.5-1515129632.11.5 二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昌吉市、伊宁市、库尔勒市、阿克苏市、喀什市 1.2-99632.11.51.2 三吐鲁番市、哈密市、塔城市、阿勒泰市、博乐市、阜康市、奎屯市、乌苏市、阿图什市、和田 市 0.9-4.54.532.11.50.9 四五家渠市、乌鲁木齐县、沙湾县、鄯善县、呼图壁县、玛纳斯县、伊宁县、霍城县、新源县、 库车县、莎车县、焉耆县 0.6-332.11.50.6 五吉木萨尔县、奇台县、和静县、和硕县、轮台县、尉犁县、温宿县、新和县、疏勒县、巴楚 县、叶城县、英吉沙县、泽普县、精河县、托克逊县、额敏县、富蕴县、福海县、巩留县、察布查尔 县、和田县 0.45-2.12.11.50.90.45 六图木舒克市、阿拉尔市、尼勒克县、昭苏县、特克斯县、裕民县、托里县、和布克赛尔县、青 河县、哈巴河县、布尔津县、吉木乃县、温泉县、木垒县、巴里坤县、伊吾县、博湖县、且末县、若 羌县、沙雅县、乌什县、拜城县、阿瓦提县、柯坪县、阿合奇县、阿克陶县、乌恰县、疏附县、麦盖 提县、岳普湖县、伽师县、塔什库尔干县、墨玉县、洛浦县、策勒县、于田 县、民丰县、皮山县 0.45-1.51.50.90.45 七建制镇、工矿区 0.45-3

Detiled Rules of the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 on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terim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Urban and Town Land Use Tax · Nel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