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قوانين الصين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ing the Measures of the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for the Guarantee Deposits for the Resto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Geological Environment of Mines

صدر في 2013-04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اللغة
Chinese
النوع
لائحة
المنظمة
European Union
الدولة
الصين · Inner Mongolia - Nei Mongol
الموضوعات
Environment, Mineral resources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hazards, policy/planning, authorization/permit, environmental audit, environmental planning, protected area, liability/compensation, offences/penalties, minerals, mining, inspection
الفئات
metals-base, metals-precious, minerals-cr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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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条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2. 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开采能源矿产、金属矿 产、非金属矿产与水气矿产等各类矿产资源,都应当遵守《办 法》和本细则。

  3.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包括矿山地质环 境保护、监测、恢复治理、矿山土地复垦。

  4.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分期治理方案》,是采矿权人在矿山 生产期内,为分阶段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按照每 3 年一个 治理分期提交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分期治理及土地复垦方 案》。 本细则所称闭坑治理方案,是采矿权人在矿山停办或关闭 之前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全面治理及土地复垦而提交的本矿山 最后一个《分期治理方案》。

  5. 第五条 采矿权人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采矿 权人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要求提交 3 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简称《治理 方案》)、缴存和使用保证金,同时与矿山所在地盟市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依法履行矿山地 质环境保护、监测、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责任。

  6. 第六条 矿山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 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照国家有关 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二章 治理方案编制及评审

  7. 第七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由具有 符合《办法》及本细则规定要求的单位,依据经采矿权管理机关 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相应矿山开采设计与土地 开发利用规划,编制《治理方案》。

  8. 第八条 自治区、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采 矿许可证的矿山,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 规范》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等技术标准、要求编制《治理 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含首期分期治理方案。 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从其规定。 4

  9. 第九条 矿山剩余服务年限在 3 年以上的,每个治理分期 到期前,采矿权人应委托具有符合《办法》及本细则规定要求的 资质单位编制下期《分期治理方案》,《分期治理方案》按《内蒙 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 编制。 新设采矿权的矿山原则上依采矿许可证颁发日期做为治理 分期起算时间;原办法实施前(2008 年 8 月 1 日前)取得采矿 权的矿山,以原办法发布实施之日做为治理分期起算时间。

  10. 第十条 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提交《治理方案》,应 由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承担编制工作: (一) 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资质要求 从其规定; (二)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 编制单位应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乙级及其以上资 质,土地复垦专篇编写资质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生产建设项 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办发 [2010]75 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 5 (三)由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 制单位应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丙级及其以上资 质,土地复垦专篇编写资质按《通知》执行。 《治理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编制单位 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11. 第十一条 主要编制专业技术人员,应经过自治区及以上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业务 培训,且考核合格。

  12.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提交《分期治理方案》,由符合以下资 质单位承担编制工作: 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资质参照《治理方 案》要求执行,土地复垦专篇编写资质按《通知》执行。 由自治区、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生产规 模为大中型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及其以上地质灾害危 险性评估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或符合《通知》 要求的土地复垦资质(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内容及闭坑治理的 除外)。 6 生产规模为小型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丙级及其以上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或符 合《通知》要求的土地复垦资质(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内容及闭 坑治理的除外)。

  13. 第十三条 自治区、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 采矿许可证的矿山,由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治理方 案》及《分期治理方案》的评审备案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治理方案》的评 审从其规定,到所在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期治 理方案》由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管理工作。

  14.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从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和 土地复垦专家库中,根据评审需要分专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组专家数量应符合规定要求,即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为小型或中 型的 5 名,大型 7 名。 专家组成员应符合回避制度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 预评审专家和评审单位的评审事务。

  15. 第十五条 《治理方案》评审、备案程序: 7 (一)评审 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向盟市负责评审的单位申报《治 理方案》评审,需提交以下资料: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申报 表(附件 1);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正文、 附图、附表);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承诺书(附件 2); 4、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复印件; 5、矿业权人及编制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真实可靠性承诺书 (附件 3); 6、治理方案编制合同或委托书; 7、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8、编制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9、土地利用现状图; 10、公众参与相关资料; 11、相关地区近期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格资料; 8 12、旗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现场踏勘证明文 件; 1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 资料。 符合受理要求的,2 日内受理。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予以 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盟市负责评审的单位对符合受理要求 的《治理方案》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应填写署名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 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表》(附件 4)及其《矿山地质环境保 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评分表》(附件 5),专 家组长代专家组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 方案评审表》(附件 6。以下简称《评审表》),评审单位填写评 审单位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评审单位应对评审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进行审查,建立 评审资料档案。建立编制单位、主要编写人(项目负责人及前 两名编写人)、评审专家执业信誉档案(附件 7)。 (二)备案 9 完成评审并修改完成后,评审单位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在 《评审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备 案登记表》(附件 8)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或评审专用章,一 并送交评审申报人(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由评审申报 人向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盟市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申报材料后,符合要求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备案工作。不符合要求的,5 日内书面通知申报人,说 明理由。 《治理方案》备案申报材料,除包括送评审审时的资料外, 申报人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评审单位并附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工 作单位、职称/职务、本人签名);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 意见表及其专家评分汇总表。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备案登记 表;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主要工程量统 10 计表(附件 9); 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 料。

  16. 第十六条 《分期治理方案》的评审备案可参照上述要求适 当简化。具体办法由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并 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7.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组应遵循公正、公平、客观、求实的 原则,对治理方案的合法性、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 审。评审专家应提出署名评审意见、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 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 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评分表》,专家组长代专 家组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 表》、专家组成员签字认可。

  18. 第十八条 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方案》申报人矿业权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二)编制单位、编写人是否符合资质、资格规定要求; (三)《治理方案》格式、内容是否符合编制要求; 11 (四)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土地现状是否清楚,评估是否 准确,预测是否科学; (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目 标、任务是否合理,监测与治理、复垦工程部署及措施是否可 行; (六)经费估算依据是否正确,分期费用、总费用估算是 否合理、明确,估算结果是否可靠; (七)其他应当评审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与规范、 规定要求。

  19. 第十九条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组认为有必要进行实 地调查时,评审组织单位应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实地调查。

  20. 第二十条 负责备案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送备案资 料齐全性进行检查,对评审结论进行审查,备案过程中,审核 人及有关领导应在《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及土地复垦方案备案审查责任表》(附件 10)签署意见,负责 备案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及土地复垦方案备案登记表》上签署是否同意予以备案的意见, 12 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专用章。备案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评审程序是否合理; (二)评审专家组成是否合适; (三)评审结论是否获得通过; (四)对评审提出的意见是否已按要求进行了修改,即具 有经专家组长复核签名的评审意见修改说明资料; (五)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 等。

  21. 第二十一条 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对所承担《治理方案》 的编制内容、评审专家对《治理方案》的主要评审结论终身负 责。 第三章 保证金缴存

  22. 第二十二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额,按《办法》 规定,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估算 的治理费用和因素法计算的保证金缴存额度,按就高原则一次 性核定。每个分期治理方案(闭坑治理方案除外),所估算的 治理费用不作为保证金缴存额核定依据。重新编制《治理方案》 13 的,需要重新核定保证金缴存额。 因矿山生产建设等原因,原《治理方案》与实际情况差距较 大、估算的治理费用过低时,应当修编《治理方案》,重新核定 保证金缴存额。但修编时间与原方案编制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两 个治理分期。 闭坑治理方案估算的治理费用明显高于原核定保证金额度 的,应当依据闭坑治理方案重新核定最后一期保证金缴存额, 可不再修编《治理方案》。 在一个治理期内,因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客观原因,矿山企 业停产并未造成地质环境影响的,经旗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核实并出具证明,上期缴存的保证金可直接转存,《分期治 理方案》编制工作也一并顺延。

  23. 第二十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按照行政区划属地 管理。保证金缴存范围跨行政区划的矿山,依据采矿权管理规 定由其采矿权日常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管理。

  24.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 《办法》和本细则要求,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 14 度,不得随意降低缴存标准、减免保证金额或延缓缴存时限, 不得以任何资产抵押的形式代替缴存保证金。

  25. 第二十五条 盟行署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在 不低于现行保证金缴存标准基础上,提出调高保证金缴存标准 论证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但一次调整执行时 间不得少于 3 年。

  26. 第二十六条 新设采矿权保证金的缴存程序: (一)采矿权申请人,持经评审备案的《治理方案》到保证 金缴存管理机关核定保证金缴存额度,与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 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附件 11),同时领取由保证 金缴存管理机关开具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开户和缴存通 知书》(附件 12)。 (二)采矿权申请人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开户和 缴存通知书》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缴存保证 金。 (三)采矿权申请人凭保证金缴存回执单、《矿山地质环境 治理责任书》、《治理方案》和采矿登记其他有关资料,到采矿 15 登记机关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27. 第二十七条 采矿权人完成分期治理的,治理工程经验收 合格后,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 10 日内,向采矿权人出具《内蒙 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程验收意 见书》(附件 13。以下简称《验收意见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 理保证金结转通知书》(附件 14。以下简称《结转通知书》)。 采矿权人持《验收意见书》与《结转通知书》,到当地财政部门指 定的银行办理保证金及利息的结算和转存手续。

  28. 第二十八条 闭坑矿山,经最终验收合格后,可凭保证金 缴存管理机关出具的《验收意见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 金支取通知书》(附件 15)办理保证金支取手续。

  29. 第二十九条 采矿权准予转让的,受让人凭《采矿权转让审 批通知书》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过户通知书》(附件 16),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办理保证金过户手续。

  30. 第三十条 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应建立保证金缴存台账,保 证金往来账,逐矿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缴存登记卡片》 (附件 17)。开户银行每月底前应向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提供 16 《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缴存明细表》(附件 18)。

  31. 第三十一条 2008 年 8 月 1 日前已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治 理专项规划,并提取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已实施治 理工程效果达到《治理方案》要求的矿山。采矿权人申请减缴存 保证金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专项规划;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提取证明材料(经当地财政 部门指定的会计事务所或社会中介组织认定);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 4、前期保证金缴存证明; 5、减缴保证金论证报告。 6、减缴存范围不再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承诺。 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 进行资料审查、实地核查与可否减缴存论证,提出书面审查与 论证认定意见,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 政部门批准后,由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重新核定保证金缴 存 额。 17

  32. 第三十二条 独立选址建设项目压占采矿权范围,压覆矿 产资源手续已获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用地手续,但压覆范围无 法从采矿权范围内剔除的矿山,须重新编制《治理方案》,经评 审备案后,采矿权人可申请减缴存相应范围内部分保证金。

  33. 第三十三条 采用先进采矿技术可有效减少压占或破坏范 围的矿山,采矿权人须提交经有关部门批复的矿山开采设计 (依据“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包括资源、环境可行性论证资 料),并已实施。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组织专家现场认定确已 有效减少压占或破坏范围,提出书面论证意见,报自治区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重新核定保 证金缴存额。

  34. 第三十四条 准予减缴存保证金的,采矿权人因采矿活动 对申请减缴存范围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将追缴相应范围保 证金并承担治理义务。 第四章 治理与验收

  35. 第三十五条 采矿权人应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存保证 金,并依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标准进行本矿山地质环境 18 恢复与治理,在每个治理分期到期前 90 日内,采矿权人必须向 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提出本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 土地复垦工程验收申请,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程验收 申请; (二)治理工程及土地复垦总结报告; (三)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 有关资料。

  36. 第三十六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自接到 验收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 面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应在 60 日 内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 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由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责令采矿权 人限期完成本期治理内容,限期治理完成后,采矿权人需再次 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程验收申请。

  37. 第三十七条 闭坑治理验收应听取地方政府、矿区所在地 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代表意见。 19

  38. 第三十八条 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应当组织验收组进行现 场验收。验收专家组成员应从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和土地复 垦和财政财务专家库中,根据需要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 境地质、土地复垦、财政财务及其它相关专业随机抽取。专家 组成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评审专家数一致,每组不少于 3 人。

  39. 第三十九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 程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阅有关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的原始资料; (二)现场查看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检查矿山地质环境保 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程的质量; (三)闭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程 初步验收还应听取当地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代表对矿山 地质环境治理的意见; (四)验收组成员讨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五)编写验收意见书。

  40. 第四十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程 20 验收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验收工作情况; (二)本矿区矿山地质环境现状简述; (三)本期治理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工程范围、工程 内容,分期或闭坑治理方案中设计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程的效 果及质量; (五)验收结论。验收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验收结论为 不合格的,应提出补充治理意见书。 (六)验收意见书须加盖组织验收单位公章并附具验收组 成人员名单(本人签名)。

  41. 第四十一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内容应符合《治理方 案》、《分期治理》或闭坑治理方案要求;工程质量应符合《内蒙 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标准(试行)》有关规定及 其质量技术标准。

  42. 第四十二条 属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 可证或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闭坑矿山,保证金缴存管 21 理机关初步验收合格一年后,采矿权人持初步验收合格意见 书,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最终验收申请。自治 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最终验 收,自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在 60 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做出合格或 不合格的结论。出具验收结论后 5 日内将闭坑矿山地质环境保 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程验收意见书送达采矿权人和保证 金缴存管理机关。 最终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由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责令采 矿权人限期完成治理。

  43. 第四十三条 采矿权人应设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 理及土地复垦专门机构,并有专人负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44.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区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的监督检查、指导。盟市财政主 管部门主要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收存、票 据的发放、本金和利息的返还等环节的监管。

  45. 第四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和内蒙古自治 22 区土地整治中心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自治区财政厅的工作 安排和要求,建立年度检查制度。负责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治 理、保证金制度实施有关技术业务的指导、培训、监督检查等 工作。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治理方案》和《分期治理方案》编制与评审备案制度执 行情况;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核定、缴存、结转、返还执行 情况;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分期治理及土地复垦工作与验 收制度执行情况;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效果检查; 5、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有关规定需要检查的内容。

  46. 第四十六条 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主 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组织实施,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督责任制和年度检查制度,逐矿明确 监督责任人和分管领导。 23

  47. 第四十七条 旗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主 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缴存和矿山地质环境治 理的日常监督管理。

  48. 第四十八条 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主 管部门,实行评审专家年度考核制度,对本地区从业评审专家 的执业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对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49. 第四十九条 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主 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保证金缴存台账、保证金往来账和保证 金管理制度,接受自治区财政和审计部门对保证金缴存、返 还、支取、结算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和审计监督,并于翌年 2 月 底以前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 上报保证金制度年度执行情况 (附报表,见附件 19、附件 20)。

  50. 第五十条 盟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协调建立部门联 动、综合执法、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建立专门领导机构,统筹 协调、监督指导本级保证金制度落实,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24 体系建设、工程治理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主管部门应建立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督、检查与矿政管理执法监察的衔接机 制。

  51. 第五十一条 盟市或旗县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督管理不 到位,问题严重,甚至出现重大社会问题的地区,实行矿业 权、采矿临时用地区域限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52. 第五十二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评审过程中存 在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有关人员的责 任。涉及编制单位的,依据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责成编制单 位限期整改一年,一年内暂停编制单位在自治区境内从事相应 业务活动;属评审专家责任的,取消其专家资格,不再聘用。

  53. 第五十三条 采矿权人未按《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编制矿山 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和分期治理方案并经评审备案的,由旗县级 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 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处 3 万元以下的罚 25 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 许可证年检。

  54. 第五十四条 违反《办法》和本细则规定,采矿权人不按 《办法》规定缴存保证金的,由负责缴存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依据《矿山地质环 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 其采矿许可证年检,并不予受理其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延续登记等相关申请。

  55. 第五十五条 采矿权人不按《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履行矿山 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应当申请治理工程验收而未申请,或者 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恢 复治理,并申请验收。逾期不治理或未申请验收的,或验收仍 不合格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 检,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开采;将其列入矿山地质 环境保护诚信档案黑名单,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依法 5 年内 不受理其新的矿业权申请。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 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 26 源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56. 第五十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违反《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督 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矿山地质环境保 护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57.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 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58.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实施以前 执行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应按本细则执行。 27 附件: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评 审申报表》格式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承诺书》格式 3.《资料真实性承诺书》格式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专 家评审意见表》格式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专 家评审评分表》格式 28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评 审表》格式 7.《编制单位主要编写人评审专家执业信誉记录表》 格式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备 案登记表》格式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主要工 程统计表》格式 10.《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 土地复垦方案备案审查责任表》格式(供参考) 11.《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格式 1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开户和缴存通知书》格 式 13.《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 土地复垦工程验收意见书》格式 1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结转通知书》格式 15.《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支取通知书》格式 29 16.《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过户通知书》格式 17.《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登记卡片》格式 18.《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明细表》格式 19.盟市/旗县截止××××年底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 治理情况表 20.盟市截止××××年底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情况表 30 附件 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 评审申报表 矿山企业 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电话号码 单位 邮政编码 地址 矿山名称 治理方案名称 采矿许可证 □新申请□持有□变更□扩大生产规模 注:在选择项打“√” 矿业权有效期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联 系 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制 单 证书编号 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号 资质等级 位 证书编号 国土资地灾勘/设资字第( )号 资质等级 评估资质发证机关 勘查/设计资质发证机关 我单位已按要求编制《治理方案》,并承诺按批准后的矿山地质环境 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包括土地复垦)工作, 请予以评审。 送 评 审 单 位 申请单位(矿山企业)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31 附件 2: 内蒙古自治区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承诺书 采矿权人或 采矿权申请人 单位地址 矿山名称 采矿许可证号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文号 开采矿种 开采方式 矿区面积 K㎡ 32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44 号)和《内 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 (内政发﹝2013﹞23 号)等有关规定, 为切实保护矿山地质环境,认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承担相应社会责 任,本矿业权人郑重承诺: 1.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 采矿活动,并采取有效的方法、措施,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 最大限度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轻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程度。 2.本矿业权人将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3.该采矿权转让时,须约定已缴存的保证金一并转让,并由受让人承担该矿区 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4.在矿山生产或停办、关闭/闭坑前,按照批准的本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 案》的要求,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完成阶段及最终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 复任务,并经有管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若未按批准的本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要求进行治理恢复,经由旗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有管理权的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保证金及其利息进行治理,费用不足部分由本采矿权人 承担。 5.如未按规定期限缴存保证金,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 仍不缴存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终止采矿权人的采矿权,注销采矿许可证; 收回采矿权或采矿权灭失后,并不免除原(本)采矿权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义务。 本矿业权人承诺按时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并按照批准的本矿区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严格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33 附件 3: 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承诺人: (采矿权人/采矿权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承诺人对报送审查的《 矿山地质环境治 理方案》及相关材料(详见以下资料清单)作出承诺,即保证送审资料 真实、客观,无伪造、编造、变造、篡改和隐瞒等虚假内容,否则,后 果由承诺人自行承担。 资 料 清 单 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评审申报表 件数 份数 文字 册数 附图 件数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 套数 附表 册数 附件 件数 3.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复印件 件数 份数 4.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复印件 件数 份数 5.开发利用方案审批文件 件数 份数 6. 矿山设计批准文件(可作为编制依据时提供) 件数 份数 7.治理方案编制合同 件数 份数 8.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件数 份数 9.编制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件数 份数 10.矿山地质环境主要治理工程统计表 件数 份数 11.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承诺书 件数 份数 12. 件数 份数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印章) 34 年 月 日 35 附件 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 专家评审意见表 方案名称 企业名称 编制单位 项目负责人 主要编写人 主 1.编制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要 2.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是否清楚 评 3.评估级别与工作精度是否正确 审 4.矿区治理分区分析是否明确 内 5.治理工程与监测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容 6.治理预算标准及预算结果是否正确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评 审 结 专家签名: 论 日期: 年 月 日 评分结果(评分表另附) 通过 不通过 评审结果 36 附件 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评分表(Ⅰ) 方案名称: 序 满 评分内容 编制要求 评分 号 分 编制依据和 任务来源、编制依据、适用年限明确、具体。适用年限应与矿山 1 5 适用年限 服务年限和开采计划相适应,与开发利用方案相吻合。 简述矿山企业基本概况,矿区位置、范围,区位条件;矿区的自 矿山基本情 2 然地理与经济社会概况;开采历史与开采现状;矿山矿产资源开 5 况 发利用方案、开采计划等。资料翔实,论述简明扼要。 矿山地质环 详述自然地理、地形地貌、植被特征,矿区地质、水文地质、工 3 境背景与影 程地质及矿体(层)地质特征;明确评估范围、级别、精度;确 10 响分析评估 定评估指标、标准、方法,现状评估、预测评估结论正确。 分区原则合理,方法得当;分区评述合理。根据矿山地质环境现 矿山地质环 状分析和影响评估结果,在充分考虑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对人居环 4 境保护与恢 8 境、工农业生产、区域经济发展影响前提下,将矿山地质环境保 复治理分区 护与恢复治理区域划分为重点、次重点、一般防治区,划分合理。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存在的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历史 矿山地质环 与现实形成划分、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和矿山地质环境保 5 境问题与目 8 护与恢复治理分区,提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原则、 标任务 总体目标和任务明确、可行。 矿山地质环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 境保护与恢 6 区结果,按照轻重缓急、分阶段实施的原则,提出总体工作部署 10 复治理及工 和本方案适用期内分年度实施计划。工作部署合理、可行。 程部署 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部署,明确矿山地质环境 矿山地质环 保护、恢复治理、监测的对象和内容,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 7 10 境防治工程 恢复治理工程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并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 技术措施。技术方法、措施得当,主要工作量充分、可靠。 矿山地质环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部署、工程量及工程技术 境保护与恢 手段,参照相关标准,进行经费估算。经费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 8 12 复治理经费 护、预防、恢复治理、监测等及勘查、设计、监理等间接费用。 估算 工程量与经费估算齐全、正确,进度安排合理、可行。 提出切实可行的组织保障、技术保障和资金保障措施,保障矿山 9 保证措施 5 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实施后所产生的社会效益、 10 效益分析 5 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客观的分析评价。 11 附件 附件齐全、清晰、规范,无涂改、伪造迹象。有公章。 5 12 附表 附表齐全、清晰、规范,格式、内容、数据齐全、正确。 5 附图 工作底图应采用最新的地理底图或地形地质图、矿区基岩地质 (矿山地质 图。成果图件应在充分利用已有资料与最新调查资料,深入分析 环境现状评 和综合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成果图件应数字化成图,图形数据文 13 估图、影响 件命名清晰,并与工程文件一起存储;成果图件应符合有关要求, 12 预 测 评 估 表示方法合理,层次清楚,清晰直观,图示、图例、注记齐全, 图、恢复治 读图方便;成果图件比例尺不应小于矿区勘探报告图件精度,重 理部署图) 要地段比例尺不应小于1:1000。 37 总计 100直接通过;80以上完善后通过;80以下重编。 100 100 地质环境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38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评分表(Ⅱ) 方案名称: 序号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分数 重点说明对土地复垦目标有直接影响的因素, 土壤 如土壤、植被等,并附图 项目区内是否有已损毁土地;是否说明已损毁 土地的损毁类型、范围、面积及损毁程度;是 已损坏土地的现 否分析已损毁土地被重复损毁的可能性;是否 状及权属 说明已损毁土地已复垦情况,包括复垦面积、 范围、复垦方向及复垦效果。 是否结合拟损毁土地对土地利用的影响进行 拟损毁土地的现 土地损毁程度进行分级,是否说明拟损毁土地 状及权属 的损毁类型、范围、面积及权属。 重点说明复垦责任范围内土地利用类型、数 土地利用状况 量、质量、损毁类型及程度,并交代说明基本 1 (30 分) 农田所占比例、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配套设 施情况等;结合典型土壤剖面图说明耕地、林 土地利用类型 地和草地等不同土地利用类型的表土层厚度、 土壤质地、有机质含量以及 PH 值等主要理化 性质。土地利用现状统计数据是否与所附的土 地利用现状图上一致。 重点说明复垦责任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承 包经营权状况。集体所有土地权属应具体到行 土地权属状况 政村或村民小组。需要征(租)收土地的项目 应说明征(租)收前权属状况。 复垦区及复垦责 重点说明复垦区与复垦责任范围的确定是否 任范围的确定 科学合理。 对损毁土地的适宜性评价是否依据充分,评价指标是否全面、科 土地复垦适应 2 学、合理,是否选择科学的评价方法并有完整的评价过程,评价 性评价(5 分) 结果应当明确复垦后地类、面积和限制因素等 结合复垦区表土情况、是否进行表土量供求 平衡分析。需外购土源的,应说明外购土的 土资源平衡分析 水土资源平衡 数量、来源、土源位置、可采量,并提供相 3 分析(5) 关证明材料。 复垦工程中有灌溉工程的,应进行水资源分 水资源平衡分析 析,明确用水资源和水量供需及水质情况。 土地复垦方向 复垦目标是否体现因地制宜,优先复垦为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原 4 可行性分析(8 则。目标任务主要包括拟复垦土地的地类、面积和复垦率,并编 分) 制复垦前后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是否依据土地复垦相关技术标准,结合复垦 土地复垦质量 区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复垦方向提出不同土 土地复垦质量要 5 要求和复垦措 地复垦单元的土地复垦质量要求。土地复垦 求 施(10 分) 质量制定不宜地域原(或周边)土地利用类 型的土壤质量与生产力水平。复垦为耕地的 39 应符合当地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的要求;复垦为其他方向的建设标准应符合 相关行业的执行标准。 复垦工程措施应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 体现针对性 是否说明不同土地复垦单元拟采用的恢复植 被、改良土壤等生物或化学措施 复垦措施是否明 针对不同的复垦单元制定合理的土地损坏和 确具体、切实可行 复垦效果的监测措施 根据项目特点以及所在区域的自然特征,是 否提出复垦土地以及主要复垦工程的针对性 管护措施 工程设计与工程量测算应当与复垦措施相协调 土地复垦工程 6 设计及工程量 根据复垦措施进行工程设计,并提出设计依据 测算(15) 根据工程设计针对的面积,测算工程量,应当提出测算过程,能 够为专家提供审查依据 费用构成应当合理,一些已列入主体工程的费用,不应纳入复垦 7 投资估算(10) 投资 相关定额应当参照当地物价标准制定 明确复垦资金渠道和来源 是否进行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土地复垦实施计划,重点对前 3 年进行审查 公众参与应当说明土地权属人对复垦目标、标准、措施等是否认 8 保障措施(6) 可,并出具设计村集体的意见证明,应当附有关公众参与的影像 资料 应当进行土地复垦监测,对土地损毁、复垦措施、复垦效果进行 监测 土地权属调整 9 权属调整的程序、范围、原则和措施是否明确 方案(5 分) 相关图件应当齐全,并符合比例尺要求 内容格式及其 10 复垦报告中文表数据应保持一致 他(6 分) 附件是否齐全 土地复垦专家(签名) : 年 月 日 40 附件 6: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 盟(市)矿治评[2013] 号 矿山名称 矿山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编制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专家组名单 (专家签名) 主审专家 (签名) 年 月 日, 盟(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专家(名单 附后)在 市召开会议,对由 (编制单位)编制、(矿山 企业)提交的《 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进行了审 查,与会专家认真审阅了方案和图件,并听取了编制单位汇报, 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专 一、《方案》编制单位资质、资料收集、地质环境调查等工作 情况。 家 二、根据《开发利用方案》审批情况及其确定的矿山占用资源 评 储量、设计生产能力、服务年限,《方案》治理规划总体部署年 限,《方案》适用年限为 年,即 年至 年,方案编制基准 审 年 。 意 三、采矿许可证号(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信息,矿山地理位 见 置,矿区面积,矿区拐点坐标表,生产规模,矿山地质环境条件 复杂程度,评估区重要程度,《方案》矿山环境影响评估级别,评 估区面积。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一览表 1980 西安坐标系 1980 西安坐标系 拐点编号 拐点编 X Y 号 X Y 四、现状评估:开采已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现状评估分 区。现状评估结果是否矿区实际情况。 五、预测评估:预测矿山未来开采可能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 题,预测评估分区,预测评估结果是否矿区实际情况。 41 六、对《方案》提出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原则、目标与任 务,评估区矿山环境保护规划分区,对治理工程内容提出及相应 的技术方法,是否正确可行。 七、根据治理目标,治理内容,确定矿山治理工程总体部署与 治理分期是否正确可行。 八、近期综合治理规划时限,近期治理区域,近期主要治理工 程量。 九、《方案》主要治理工程量(分治理单元)如: 专 1、预测地面塌陷区:回填土方量,覆土土方量 3,恢复植被 家 工程量,环境监测点次等。 评 2、工业场地:拆除地面临时建筑,覆土土方量,恢复植被工 程量,封闭井口,回填废石量,整平工程量等。 审 3、废石场:清理废石 3,覆土土方量,恢复植被工程量,整平 意 工程量等。 4、……. 见 十、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 定额标准》,根据方案制定的工作量,经估算 矿本次矿山环 境治理费用 万元,其中近期治理费用 万元,治理工程费用由(矿山企业)出资。 总之,《方案》资料收集充分,内容齐全,章节安排合理,结 论正确,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 复方案编制规范》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等要求,予以审 查通过。《方案》可作为该矿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及 国土资源部门监督、管理、验收的依据。 主审专家: 年 月 日 42 性 职务/ 专 姓名 单位 电话 签名 别 职称 业 评 审 专 家 组 成 员 评 审 单 位 意 见 评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43 附件 7: 编制单位主要编写人评审专家执业信誉记录表 项目 主要编写人 评审 记录时间 治理方案名称 编制单位 主审专家 专家组成员 执业记录 负责人 (前两名) 得分 44 45 附件 8: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备案登记表 编号: 国土环治备字〔20 〕 号 矿山名称 采矿许可证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号 开采矿种 开采方式 矿山生产规模 矿区面积 矿山环境影响评估分级 评估面积 序 序 号 X Y 号 X Y 矿 区 范 围 开采最高标高 开采最底标高 名称 矿山 地址 企业性质 企业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电话 名称 企业性质 编 地址 邮编 制 法人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单 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 号 资质等级 位 资质及 编号 国土资地灾勘/设资字第( ) 号 资质等级 治理 方案 方案 名称 编制 项目负责人 电话 与 主要编写人 评审 评审受理时间 评审时间 46 专家组成 组长: 成员: 编制单位 对方案真 实性合理 性负责的 承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矿山企业 按治理方 案做好矿 山地质环 境保护与 治理工作的 承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评审单位 对评审工作 合规性的 意见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 备案意见 (备案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47 附件 9: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主要工程统计表 矿山名称 采矿许可证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矿山企业名称 矿区所在地 矿山概况 主要开 保有资源储 矿山设计生产能 矿山服务 矿区面积(km2) 开采方式 采矿种 量(万吨) 力(万吨/年) 年限(年)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 联系电话 编制单位 资质证书 单位地址 资质证书名称 资质等级 号 评估区面积 地质环境影响 方案适用 矿区主要土 破坏区面积 治理区面积 影响较轻区面积 2 开采情况 方案编制基准年 2 2 2 (km ) 评估级别 年限 地类型 (km ) (km ) (km ) 矿山环境影 新建□已建□ 响评估 改扩建□ 矿山开采可能引发的环境问题 地面塌陷 □ 崩塌 □ 滑坡□ 含水层破坏□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 □ 地面塌陷区 2 排土场 2 矸石(废石)场地 清理矸石及废 回填土石方量 覆土平整方量 削坡土石方 2 露天采场(m ) 2 工业场地(m ) 2 3 3 3 3 (m ) (m ) (m ) 石量(m ) (m ) (m ) 量(m ) 治理主要工 程量 2 封闭井口 拆除临时建筑 近期费用 治理费用 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恢复植被(m ) 网围栏(m) 2 其它治理工程 (个) (m ) (万元) (万元) 说明:1.凡涉及采矿许可证及相关要件的内容,应相互一致。2.矿山服务年限(年),新建矿山应与开发利用方案的总服务年限相一 致;生产矿山为总服务年限扣除已生产年限的剩余服务年限。3.治理主要工程量,必须与治理方案相一致,无治理工作量的项目应简 48 要说明理由。4.治理费用,应分近期费用和总治理费用填写。5. □:在选择项打“√”。 49 附件 10: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 备案审查责任表 评审表编号:×国土资环治备字〔20 〕 号 局领导签发: 审核人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矿业权人 矿山名称 方案名称 编制单位 资质等级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送评审时间 年 月 日 评审时间 年 月 日 送审查时间 年 月 日 评审专家组:组长: 成员: 审查内容 审查结论 评审程序是否合理 专家组成是否合适 备 案 评审结论是否通过 审 是否按专家意见修改 查 缴存保证金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 情 况 审查人意见: 审查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送签发审查意见:经审查,评审程序合理,专家组成合适,评审结论 已获通过,已按专家意见修改,缴存保证金承诺书符合要求。 注:1.审查结论:意见要明确。2.审查人/审核人意见:说明是否同意通过审查或 其他具体意见。 50 附件 11: 编号: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 矿山名称 采矿权人/申请人 (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 (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51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 52 矿山名称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编 采矿许可证编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文号 有效期 自 20 年 月 日 至 20 年 月 日 矿区面积 (km2) 生产规模 矿山企业经济类型 开采方式 矿类 矿种 服务年限 矿区土地类型 建矿时间 治理方案 备案时间 评审备案文号 治理方案 1.估算总治理费用: (万元) 估算治理 费用 2.估算近期治理费用: (万元) 因 1. 年缴存额=缴存标准×年缴存范围面积×矿种分类系数×矿 素 山开采方式系数 法 (注:年缴存范围面积=开采影响范围面积÷矿山剩余服务年限。) 保 额证 计算年缴存额: (万元) 金 年 2.缴存总额=年缴存额×矿山剩余服务年限 缴 存 计算缴存总额: (万元) 核定 年缴存额 (万元) 保证金 缴存额 缴存总额 (万元) 53 首期缴存 自 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 年限 排放量(m3) 废渣排放 占用破坏土地面积(m2) 水位降落漏斗面积(m2) 地下水系统破坏 最大水位下降幅度(m2) 崩塌、滑坡 矿 地质灾害 泥石流 山 地 地面塌陷面积(m2) 质 环 采空区 地面沉陷面积(m2) 境 采空区面积(m2) 问 题 面积(m2) 露天采坑 深度(m2) 其它 (根据《治理方案》填写)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理 目 标 54 预 防 保 护 矿 措 山 施 地 质 环 境 分 治 期 理 治 总 理 体 目 规 标 划 保 证 措 施 采 矿 权 人 承 诺 年 月 日(公章) 金部国 关缴门土 )存(资 意管即源 见理保行 机证政 年 月 日(公章) 注:1.附件:矿区平面位置图、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复印件)或采矿许可证 副本(复印件)、矿山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矿山企业办理人员委托书或授权 书(原件)。 2.此表填写一式叁份。采矿权人、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各一份,另一份为办理采 55 矿权相关手续使用。 56 附件12: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开户和缴存通知书 编号: (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 核定你矿应缴存保证金总额为 元。请于 年 月 日前 到 银行开设保证金专用帐户,缴存( 年 月— 年 月)保证金 元。余款分 期缴存,务于每年 月 日前缴存。 特此通知 国土资源局 年 月 日 57 附件 13: 编号: 内蒙古自治区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 工程验收意见书 矿山名称 组织验收单位 (单位公章)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 58 矿山名称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编 采矿许可证号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矿山企业经济类型 矿区面积(m2) 矿种 开采方式 生产规模 本期治理方案 备案时间 评审备案情况 备案文号 验收时间 验收面积 (m2) 分期时段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验收工作情况; 验 (二)本矿区矿山地质环境现状简述; 收 专 (三)本期治理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工程范围、工程内容, 家 组 分期、闭坑治理方案中设计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意 见 (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效果及质量; (五)验收结论。 姓名 单位 职称 专业 签字 验 收 专 家 组 签 名 59 59 资 组 源 织 行 验 政 收 部 的 门 国 意 土 见 年 月 日(公章) 60 60 附件 14: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结转通知书 银行: (采矿权人)的矿山地质 环境治理工程已验收合格,同意将 年 月至年月保证金 (大写) 元结转为 年 月至 年 月保 证金。 国土资源局(盖章) 61 61 年 月 日 62 62 附件 15: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支取通知书 银行: (矿业权人)的 (矿 山)矿山地质环境闭坑治理工程已验收合格,矿山已于 年 月 闭坑,同意其支取保证金(大写) 元。 国土资源局(盖章) 63 63 年 月 日 64 64 附件 16: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过户通知书 编号: (采矿权转让人): 你申请转让 采矿权,自治区国土 资源厅已经批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管理办法》的规定,请于 年 月 日前与受让人 (采矿权受让人)到银行办理你矿已缴存保证金过户手续。再 凭银行的保证金过户凭证来我局办理采矿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通 国土资源局 年 月 65 65 附件 17: (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登记卡片 开户银行: 账号: 计算单位:面积 平方米 / 金额 元 采矿权人 许可证号 矿区面积 有效期起止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保证金核定记录 矿种 采矿方式 剩余 应缴存 分期 所分 核定 年开采面积 首期缴存额 备注 系数 影响系数 年限 总额 缴存额 期数 时间 保证金缴存支取记录 期次 日期 摘要 缴存额 支取额 累计余额 记录人 年度 年检情况 1 年 检 2 情 况 3 记 4 录 5 注:本卡片为一矿一页,采矿权每延续、变更一次时,保证金重新核定,更换新页登记,并结转登记上一页“保证金缴存、支取记录”。 66 附件 18: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明细表 计算单位:元 序 当年 累计 当年 累计 法定 矿山名称 余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号 缴存额 缴存额 支取额 支取额 代表人 67 附件 19: 盟市/旗县截止××××年底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最近(上)治理期 当前治理期 治 累 生 累 分 理 计 当 产 剩 计 期 缴 矿 方 投 总 前 闭 闭 所 规 余 缴 治 治 治 存 采 区 案 入 累计 治 治 治 治 坑 坑 在 模 总服 服 存 理 投 理 理 / 投 矿 采 矿 主 面 评 治 完成 理 理 治 理 治 理 闭 治 治 旗 务年 务 保 年 缴 入 年 方 结 入 许 矿 山 采 积 估 理 治理 分 期 理 面 理 面 坑 理 理 备 序 ( 可 权 名 矿 ( 限 年 ( 面 证 资 面积 期 ( 限 存 治 验 积 限 案 转 治 验 积 时 初 终 注 号 县 万 (年 限 金 ( 保 理 ( ( 保 理 证 人 称 种 k 积 金 (km2 ( 第 收 ( 收 ( 间 验 验 区 吨 ) ( ( 自 证 资 自 有 证 资 号 ㎡ ( ( ) 期 × 时 k 时 k 时 时 ) / 年 万 / 金 金 / √ 金 金 ) k 万 ) 期 间 ㎡ 间 ㎡ 间 间 年 ) 元 至 ( ( 至 ; ( ( ㎡ 元 ) ) ) ) ) ) 万 万 ) 无 万 万 ) ) 元 元 × 元 元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小 计 68 附件 20: 盟市截止××××年底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汇总表 采矿权设置 保证金缴存 以往分期治理 当前期分期治理 闭坑治理 治理合计 期 分 闭 闭 累 间 编 期 坑 坑 计 累 闭 投 完 分 占 缴 制 治 治 治 投 计 至× 坑 入 成 期 编制 用 存 完成 分 实施 分期 理 闭坑 闭坑 理 理 入 完 采矿 ××× 地 期间 采 编制 缴存 保 分期 治 治 期 分期 治理 投 治 闭坑 治理 治理 投 投 治 成 发证 年底 闭坑 矿 方案 保证 理 理 理 治理 权总 面 证 治理 治 治理 验收 入 初验 终验 入 入 理 治 时间 有效 采矿 权 矿山 金矿 资 验 验 方案 序 数 积 总 矿山 理 矿山 矿山 资 矿山 矿山 资 资 资 理 (年 采矿 权数 占 数 山数 金 收 收 矿山 号 (个 总 额 数 方 数 数 金 数 数 金 金 金 面 月) 权数 (个 用 (个 (个 额 面 面 数 ) 和 ( (个 案 (个 (个 总 (个 (个 总 总 总 积 (个 ) 地 ) ) ( 积 积 (个 (k 万 ) 矿 ) ) 额 ) ) 额 额 额 ( ) 面 万 (k (k ) ㎡) 元) 山 ( ( ( ( 万 积 元) ㎡) ㎡) 数 万 万 万 万 元) (k 元) 元) 元) 元)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3 1 2008 年 及 以前 2009 2 年 2010 3 年 2011 4 年 2012 5 年 69 70 7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3 年 4 月 24 日印发 72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ing the Measures of the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for the Guarantee Deposits for the Resto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Geological Environment of Mines · Nel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