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قوانين الصين

Decree No. 48 of the State Forestry Administration on the Decision on amending the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on Wetland Protection

صدر في 2017-12-05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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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国家林业局第48号令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اللغة
Chinese
النوع
لائحة
المنظمة
European Union
الدولة
الصين
الموضوعات
Wild species and ecosystems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wetlands, institution, policy/planning, protected area, authorization/permit, inspectio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enforcement/compliance,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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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家林业局令 第 48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 2017年 11月 3日国 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8 年 1月 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 张建龙 2017 年 12月 5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决定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 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二条中“野生植物的原生地”修改为“野生植物原生地”。 三、将第三条中“保护优先、科学恢复”修改为“全面保护、科学修复”。 四、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爱鸟周”修改为“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 五、将第六条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 人以及其他组织”。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 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保护湿地,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 度,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 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重要湿地认 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九、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同 级人民政府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 法,发布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 十、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设立”修改为“建立”。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家湿地公园实行晋升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 以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 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 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十二、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三、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在收到申请后,组织论证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晋升为国家湿地公 园。” 十四、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将第一款修改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将第二款中的“因管理不善”修改为“因自然因素或者管理不善”。 十五、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将“建立”修改为“设立”。 十六、删去第二十六条。 十七、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将“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十八、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 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 “(三)挖沙、采矿; “(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五)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 物; “(六)引进外来物种; “(七)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十九、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 少占湿地,经批准确需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 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将第二款中的“进行生态修复”修改为“限期进行生态修复”。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开展湿地防火工作,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 二十一、删去第三十六条。 另外,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 2018年 1月 1日起施行。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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