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oss- strait cooperation agreement on earthquake monitoring
صدر في 2014-02-27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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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معاهدة
- المنظمة
- European Union
- الدولة
- الصين
- الموضوعات
- Environment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hazards, early warning system, monitoring,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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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020 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Q0070044 1/3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 簽訂⽇期: ⺠國 103 年 02 ⽉ 27 ⽇ 為保障兩岸⼈⺠福祉及⽣命財產安全,提升兩岸地震防災減災能⼒,促進 兩岸地震合作與發展,財團法⼈海峽交流基⾦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 岸地震監測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合作範圍 雙⽅同意本著平等互惠原則,就兩岸地震監測業務等事宜進⾏下列交 流合作: (⼀)地震監測業務合作: 1.地震活動監測合作; 2.災害性地震的溝通; (⼆)地震監測應⽤技術交流合作; (三)地震防災宣傳和科普教育; (四)雙⽅同意的其他地震合作事項。 ⼆、合作事宜 雙⽅同意地震監測業務主管部⾨進⾏下列地震監測交流與合作事宜: (⼀)地震監測業務合作 1.地震活動監測合作 透過雙⽅商定的地震站數據資料及時交換,監測臺灣海峽及鄰近 地區地震活動。 就地震監測技術進⾏經驗交流及合作開發。 雙⽅地震速報資訊交換,任⼀⽅發布地震相關資訊時,依雙⽅商 定⽅式立即傳達相關報告。 2.災害性地震的溝通 列印時間:109/03/03 18:42 沿⾰: 1.中華⺠國⼀百零三年⼆⽉⼆⼗七⽇簽署 中華⺠國⼀百零三年三⽉六⽇⾏政院第 3388 次院會核定 中華⺠國⼀百零三年三⽉六⽇⾏政院院臺法字第 1030127222 號函送立 法院備查 本協議於⼀百零四年六⽉⼆⼗四⽇⽣效 3/3/2020 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Q0070044 2/3 任⼀⽅發⽣災害性地震,應通知對⽅。如接獲對⽅查詢時,應儘 速給予回應及協助,雙⽅可就餘震相關資訊交換意⾒。 雙⽅加強地震預測研究的交流,但任⼀⽅不得以任何形式發布對 ⽅可能發⽣災害性地震的預測訊息。 雙⽅指定聯繫及通報溝通的單位與⼈員,應建立通報溝通作業流 程,平時定期進⾏通報溝通測試。 (⼆)地震監測應⽤技術交流合作 就地震監測的前瞻性發展、地震速報預警的技術開發、地震背景與 前兆分析、地震預測研究及地震監測在防災減災的應⽤等議題進⾏ 經驗交流與合作開發。 (三)地震防災宣傳和科普教育 定期交流地震防災宣傳和科普教育經驗,交換最新公眾宣傳資料。 (四)雙⽅同意的其他地震合作事項。 三、合作⽅式 雙⽅同意就上述合作範圍與事宜採取如下⽅式: (⼀)以合作研究、⼯作會議、考察訪問、技術⼈員交流及舉辦研討會等 ⽅式進⾏交流與合作; (⼆)原則上每年舉⾏⼀次⼯作業務交流會議或研討會,由雙⽅輪流主辦 ; (三)雙⽅同意的其他增進地震合作⽅式。 四、聯繫主體 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地震業務主管部⾨指定的聯絡⼈相互聯繫實 施。 本協議其他事宜,由財團法⼈海峽交流基⾦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聯 繫。 五、⼯作規劃 雙⽅同意設置⼯作組,負責商定具體⼯作規劃、⽅案。⼯作組應於本 協議⽣效後三個⽉內召開⾸次會議,商討雙⽅聯繫及通報溝通窗⼝、 資訊交換與通報的項⽬、內容、格式、⽅式、頻率及⼯作業務交流會 議、交流活動等相關事宜。 六、保密義務 雙⽅同意對於執⾏本協議相關活動所獲得資訊,遵守約定的保密要求 。 七、限制⽤途 雙⽅同意僅依請求⽬的使⽤對⽅提供的資料,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 提供給第三⽅。但雙⽅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八、文書格式 3/3/2020 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Q0070044 3/3 雙⽅同意資訊交換、通報、查詢及業務聯繫等,使⽤商定的文書格式 。 九、協議履⾏及變更 雙⽅應遵守協議。 本協議變更,應經雙⽅協商同意,並以書⾯形式確認。 ⼗、爭議解決 因適⽤本協議所⽣爭議,雙⽅應儘速協商解決。除另有約定外,協商 應於請求提出後⼗五個⼯作⽇內舉⾏。 ⼗⼀、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得以適當⽅式另⾏商定。 ⼗⼆、簽署⽣效 本協議簽署後,雙⽅應各⾃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通知對⽅。本協 議⾃雙⽅均收到對⽅通知後次⽇起⽣效。 本協議於⼆⽉⼆⼗七⽇簽署,⼀式四份,雙⽅各執兩份。四份文本 中對應表述的不同⽤語所含意義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 財團法⼈海峽交流基⾦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 林中森 會⻑ 陳德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