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قوانين الصين

Censorship and Publishing Standards of Advertisements on Veterinary Drugs

صدر في 2015-12-24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اللغة
Chinese
النوع
أخرى
المنظمة
European Union
الدولة
الصين
الموضوعات
Livestock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drugs, standards, animal health

أين تقرؤ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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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2015 年 12 月 24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82 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兽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发布兽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兽药管 理的规定。 第三条 下列兽药不得发布广告: (一)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 (二)所含成份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的兽药; (三)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 (四)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 证书》的兽药。 第四条 兽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 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兽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兽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第六条 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包治百病”等绝对化的表示。 第七条 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第八条 兽药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也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 等承诺。 第九条 兽药广告中兽药的使用范围不得超出国家兽药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一条 违反本标准的兽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违反本标准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 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 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1995 年 3 月 28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 26 号令公 布的《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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