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قوانين الصين

Announcement No.73 [2018] of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 Announcement on Total Quantity, Distribution Principle and Related Procedures of Import Tariff Quotas on Fertilizers in 2019

صدر في 2018-09-26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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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27号――关于2019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的公告.
اللغة
Chinese
النوع
أخرى
المنظمة
European Union
الدولة
الصين
الموضوعات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international trade, allocation/quota, agricultural commodities, authorization/permit, fertilizers/nutrients, inspection
الفئا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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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8/2019 文章打印 www.mofcom.gov.cn/sys/print.shtml?/b/e/201809/20180902791870 1/5 商务部2018年第73号公告 2019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 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文章来源: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2018-09-29 16:14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化肥进 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制定了《2019年化肥进口 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现予以公布,请遵照 执行。 商务部 2018年9月26日 2019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第一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 2019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365万吨。其中,尿素 330万吨;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 第二条 分配原则 2019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凡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均可申请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第三条 国营贸易及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http://wms.mofcom.gov.cn/article/zcfb/g/201809/20180902791870.shtml 10/18/2019 文章打印 www.mofcom.gov.cn/sys/print.shtml?/b/e/201809/20180902791870 2/5 2019年化肥国营贸易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97万 吨,磷酸二铵352万吨,复合肥176万吨。国营贸易企业中国中 化集团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在国营贸易总量内申 请关税配额。 2019年化肥非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33万吨,磷 酸二铵338万吨,复合肥169万吨。非国营贸易企业中国化工建 设总公司、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非国营贸易总量内申请关 税配额。 其他企业根据实际进口需要选择申请国营贸易关税配额或 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由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 进口。 第四条 先来先领 企业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直至化肥进口 关税配额总量申领完毕。企业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时,其可 申领的起始关税配额数量根据以往实际关税配额使用情况设 定,在起始关税配额数量内企业可分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 额证明》。企业报关进口后或将未使用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退 回后,可在不超过起始关税配额数量的范围内再次申领化肥进 口关税配额。 第五条 起始关税配额数量 2019年起始数量以2018年起始数量为基础,并按以下情况 进行调整: (一)2018年核销率在80%以上的企业,上调40%; (二)2018年核销率在50%—79%的企业,上调20%; (三)2018年核销率在25%-49%的,维持不变; (四)2018年核销率在25%以下的,扣减50%; (五)2018年之前有业绩,但2018年没有申领化肥进口关 税配额证明的企业,起始量维持不变; (六)新申请企业:起始关税配额2000吨。 (七) 2019年关税配额起始申领量最高不超过50万吨, 最低不低于2000吨。 第六条 申请材料 企业向受商务部委托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发证机构(以下 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时需提供 以下材料原件或副本及复印件: 10/18/2019 文章打印 www.mofcom.gov.cn/sys/print.shtml?/b/e/201809/20180902791870 3/5 (一)《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及申明报送材料真实 性的承诺函;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进口合同或委托代理的进口合同; (三)银行信用证或其他付汇凭证; (四)提单或其他能证明货物所有权的有效凭证; (五)关税配额管理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六)2019年度内首次申领的新申请企业除提供上述规定 材料外,需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及企业代码,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需提供批准证书或依据《外 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取得的备案回执。 第七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申请、受理及发放 各关税配额发证机构负责受理所在地企业化肥进口关税配 额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企业 签发《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同时留存企业申请材料的复 印件。 各关税配额发证机构可以邮寄、快递、现场提交的方式向 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提交符合条件的首次申领化肥进口关 税配额企业的申请和营业执照、企业代码、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依据《外商投 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取得的备案回执)等申 请材料复印件,并抄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对外 贸易司审核备案后,即可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申领化肥进口关 税配额证明。 第八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有效期、更改和遗 失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有效期3个月,最迟不得超过 2019年12月31日。延期或者变更的,需重新办理,旧证撤销同 时换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证明》如遗失,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关税配额发证机构 和证面所列报关口岸办理挂失手续。核实无误后,原关税配额 发证机构签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第九条 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核销 企业在报关进口的10个工作日内,凭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 核销函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预核销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证明》,核销函需列明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号、报关单号、报 关数量、报关日期、报关口岸等。预核销的已使用关税配额不 10/18/2019 文章打印 www.mofcom.gov.cn/sys/print.shtml?/b/e/201809/20180902791870 4/5 计入企业可申领的起始关税配额数量,企业可按预核销数量再 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企业办理全部付汇、清关 手续后,需凭报关单及付汇凭证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正式核销 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正式核销手续应在清关后 3个月内完成。 对于确需延期付汇的企业,需由企业出函说明情况,并承 诺在付汇后,持银行出具的境外汇款申请书(企业联)到关税 配额发证机构正式核销。 第十条 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退还 企业需将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 明》在有效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关税配额发证机构。企业 退回的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数量归入全国未使用化肥进口 关税配额总量。 第十一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全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 明》核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将分季度监测、公布企业《化 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核销率,即企业已核销数量(含预核 销数量)/企业已申领总量。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督促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提醒第一 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及时交回未用关税配额,对 第二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给予警示和警告,对第 三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采取扣减50%起始关税 配额数量、暂停发放新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等措施。 企业全年核销率将作为该企业2020年起始关税配额数量的 设定依据。 第十二条 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量的公布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剩余量不足年度配额总量20%时,商务 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将每半个月公布一次全国化肥进口关税配 额剩余数量。 第十三条 企业的相关责任 申请企业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报送 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函。企业 如有伪造、变造报送材料的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将追 究其刑事责任。 10/18/2019 文章打印 www.mofcom.gov.cn/sys/print.shtml?/b/e/201809/20180902791870 5/5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关税配额管理机构3年内不受 理其《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申请。 第十四条 其他 自2018年12月15日起,关税配额管理机构受理化肥进口关 税配额申请并发放2019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第十五条 本公告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税目、税率表.docx 附件2:商务部委托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发证机构.docx Print http://images.mofcom.gov.cn/wms/201809/20180929171522244.docx http://images.mofcom.gov.cn/wms/201809/20180929171522434.docx javascript:window.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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