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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land development of the Yili River Basin

صدر في 2006-09-29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伊犁河流域土地开发管理条例.
اللغة
Chinese
النوع
لائحة
المنظمة
European Union
الدولة
الصين · Xinjiang
الموضوعات
Land and soil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land-use planning, liability/compensation, pastoralism, smallholders/peasants, private land, public land, authorization/permit, land ten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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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9/2018 伊犁河流域土地开发管理条例-伊犁州人大 http://www.ylzrd.gov.cn/info/1031/1492.htm 1/3 2018年4月9日 星期一 站内搜索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Click to enable Adobe Flash Player 首页 人大简介 机构设置 人大要闻 代表大会 常委会议 法律法规 监督工作 人事任免 代表工作 自身建设 理论研究 地县人大 人大公报 新法速递 执法检查 工作监督 报告决议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法规>>新法速递>>正文 伊犁河流域土地开发管理条例 2013-10-22 16:50 1、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伊犁河流域土地开发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伊犁河流域土地开发管 理条例》,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提出的审议意见修改后公布施行。 2、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公布公告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颁布施行《伊犁河流域土地开发管理条例》的公告 (2006年11月3日) 《伊犁河流域土地开发管理条例》经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6年2月22日通 过,并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 12月1日起施行。 3、条例正文 伊犁河流域土地开发管理条例 2006年2月22日自治州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第26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伊犁河流域土地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伊犁河流域土地开发是指对伊犁河(喀什河、巩乃斯河和特克斯河)流域范围内未开发土地进行科学、合 理、有效地开发利用和生产经营的活动。 自治州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自治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伊犁河流域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县(市)土地 开发利用规划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开发土地、草场或林地应符合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涉及农牧民承包的土地、草场或林地的,应依法保护 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对承包者进行安置和补偿。 自治州人民政府要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制定具体补偿安置办法,使被征土地农牧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妥善 安置被征地农牧民,使被征地农牧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农牧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牧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第四条 依照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经批准开发的土地,由开发经营者与县(市)人民政府订立土地使用合同,依法 交纳有偿使用费。 http://m.weather.com.cn/m/p2/weather1.htm?id=101131001T http://m.weather.com.cn/m/p2/weather1.htm?id=101131001T javascript:setHomepagea3316a() http://www.ylzrd.gov.cn/# http://www.ylzrd.gov.cn/index.htm http://www.ylzrd.gov.cn/rdjj.htm http://www.ylzrd.gov.cn/jgsz.htm http://www.ylzrd.gov.cn/rdyw.htm http://www.ylzrd.gov.cn/dbdh.htm http://www.ylzrd.gov.cn/cwhy.htm http://www.ylzrd.gov.cn/flfg.htm http://www.ylzrd.gov.cn/jdgz.htm http://www.ylzrd.gov.cn/rsrm.htm http://www.ylzrd.gov.cn/dbgz.htm http://www.ylzrd.gov.cn/zsjs.htm http://www.ylzrd.gov.cn/llyj.htm http://www.ylzrd.gov.cn/dxrd.htm http://www.ylzrd.gov.cn/rdgb.htm http://www.ylzrd.gov.cn/jdgz/zfjc.htm http://www.ylzrd.gov.cn/jdgz/gzjd.htm http://www.ylzrd.gov.cn/jdgz/bgjy.htm http://www.ylzrd.gov.cn/index.htm http://www.ylzrd.gov.cn/flfg.htm http://www.ylzrd.gov.cn/flfg/xfsd.htm 4/9/2018 伊犁河流域土地开发管理条例-伊犁州人大 http://www.ylzrd.gov.cn/info/1031/1492.htm 2/3 第五条 开发的土地可采取承包、租赁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经营权,原土地使用者和当地农牧民有优先承包经营 权。 第六条 土地开发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土地开发项目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土地开发用地呈报表; (四)县(市)国土资源、农业、畜牧、环保、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五)土地开发项目区内农牧民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协议; (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土地开发方案; (七)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土地开发项目,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开、有偿的原 则,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项目区待开发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土地利用现状; (二)项目投资概算; (三)项目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所采用的工程措施、技术措施; (四)农牧民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协议; (五)项目区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预测及评价; (六)按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 土地开发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开发单位或个人向待开发土地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开发的土地项目进行审查; (三)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提出申请的单位或个人作出能否立项的答 复。经审查认为可以立项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严禁规避 法定审批权限,将同一宗土地开发、同一个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第九条 土地开发项目应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并经原批准机关组织验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两年内未达到国家规定开发验收标准的; (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已批准开发的土地连续闲置两年的; (四)拖欠或拒绝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非法开发、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开发、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开发利用规 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开发、占用土地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非法开垦土地的,按非法开垦土地面积对开发者处以每平方米3元以下罚款,并由县以上人民 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土地开垦者恢复植被。 第十三条 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规划擅自 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第十四条 应当实行有偿使用而未实行有偿使用或者应当依法由开发者对农牧民进行补偿而补偿不到位的,由县 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回开发土地使用权。给农牧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因土地开发引起土壤沙化、盐渍化和造成水土流失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 发业主退耕,处以耕地开垦费二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土地开垦者种草、种树,恢复植被;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9/2018 伊犁河流域土地开发管理条例-伊犁州人大 http://www.ylzrd.gov.cn/info/1031/1492.htm 3/3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 12月 1日起施行。 4、说明 关于《伊犁河流域土地开发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6年2月18日自治州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 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托合塔森·阿瓦勒拜 各位代表: 现在,我受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托,就制定《伊犁河流域土地开发管理条例(草案)》作如 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伊犁河流域建设了一批重点水利工程,特别是伊犁河南岸大渠和北岸大渠的开 工建设,伊犁河谷新增可开垦土地380万亩,对增加农牧民收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极大 的带动作用。但由于管理措施、管理政策相对滞后,致使灌区内在土地开发中争地、占地、圈地等违法行为屡禁不 止,土地资源浪费严重,自然生态环境遭到不同程度破坏,影响了土地开发总体规划和自治州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 施。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自治区实施土地法办法》等法律法规都涉及土地开发管理方面的一些规定, 但如何结合自治州的实际执行这些法律法规,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加以解决。为使伊犁河流域范围内的土地开发同自 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坚持科学、依法、适度的土地开发原则,合理利用和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 态环境,妥善处理农、林、牧等各产业间的发展关系,依法保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伊犁河流域土地开发的顺利 实施,制定《伊犁河流域土地开发管理条例》非常必要,意义重大。 二、起草《条例》的过程 为更好地执行《土地管理法》和《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 决定,结合我州土地开发的实际,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在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送审稿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发展计划、 国土资源、水利、畜牧、林业、农业等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组织有关人员对州直各县(市)、兵团农牧团场进行了调 研,自治州十一届人大在两次常委会议上对条例草案初步审议后,专程到自治区人大有关部门征求修改意见,经过反 复修改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中的两个具体问题 (一)为加强流域内土地科学、合理、有序开发,条例规定凡是新开发土地立项,均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报州 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同时对立项申请必须审核的内容做了具体的规定。 (二)为维护土地、草场承包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规定:开发土地、草场或林地,涉及农牧民承包的土地、草 场,应依法对农牧民进行安置和补偿。州人民政府要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制定具体补偿安置办法,使被征土地农牧民生 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妥善安置被征地农牧民,使被征地农牧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 牧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明确了在开发土地中取得土地使用经 营权的方式和原土地使用者及当地农牧民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包经营权。 以上说明请同《条例(草案)》一并审议。 【关闭窗口】 伊宁县 塔城地区 阿勒泰地区 伊宁市 奎屯市 察布查尔县 霍城县 巩留县 新源县 昭苏县 特克斯县 尼勒克县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主办 联系电话:0999-8025923 地址:中国新疆伊宁市解放路53号 javascript:window.opener=null;window.open('',' self');window.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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