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قوانين الصين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central financial forest subsidy funds

صدر في 2012-12-31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اللغة
Chinese
النوع
لائحة
المنظمة
European Union
الدولة
الصين
الموضوعات
Forestry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subsidy/incentive, financing, fiscal and market measures, inspection, seeds/planting mate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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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2012]50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 林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造林补贴资金、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会 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 3 月底之前向财政 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上年度资 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国家林业局于每年 3 月底前向财政部 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总结。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每年根据全国森林质量、营造林生 产及林木良种培育任务、资金申请报告和上年度补贴任务完 2 成情况等,于 4 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第五条 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国家林业局的资金分配 建议、资金申请报告、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确 定林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六条 林业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 截留、挤占、挪用、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林业补贴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管理 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支出等。 第七条 林业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 关规定执行。林业补贴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 全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三章 造林补贴资金 第九条 造林补贴资金是指对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 迹地进行人工造林和更新,面积不小于 1 亩的农民、林业职 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给予的补贴资金。 第十条 造林补贴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 贴。 (一)造林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造林所需费用的补 贴。补贴标准为: 3 人工造林。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助 200元,灌木 林每亩补助 120元(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青海、陕 西、山西等省区灌木林每亩补助 200 元),水果、木本药材 等其他林木每亩补助 100 元、新造竹林每亩补助 100 元。 迹地人工更新每亩补助 100元。 造林直接补贴应全部落实到造林主体。享受中央财政造 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 10 年内不准主伐。 (二)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享受造林补贴的县、局、场 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造林补贴 有关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所需费用的补贴。 第十一条 造林补贴资金中的直接补贴由中央财政分两 次下达,间接费用补贴由中央财政一次性下达。 (一)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县级林业部门提 出造林成活率验收申请,县级林业部门根据造林作业设计、 合同、检查验收技术规定等组织检查,达到规定要求的,中 央财政下达直接补贴的 70%。 (二)造林主体完成造林任务 3 年后,由省级林业主管 部 门 会 同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依 据 《 造 林 技 术 规 程 》 (GB/T15776-2006)、经批复的造林作业设计等,开展造林 保存状况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中央财政下达余下 30%的 直接补贴。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造林补贴资金比照上述办法 4 下达。 第四章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是指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 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林业职工 和农民给予的补贴。 第十三条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标准为平均每亩 100 元。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 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二期(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范围内的森林抚育补贴资金 标准为平均每亩 120 元。 第十四条 森林抚育对象为幼龄林和中龄林。其中天保 工程区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非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对象 为国有林以及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 不纳入森林抚育范围。 第十五条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 出,包括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 (一)直接支出主要用于间伐、修枝、除草、割灌、清 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 工和机械燃油等。 (二)间接支出主要用于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一次性下达各省森林抚育补贴资 5 金。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分两次下达森林抚 育补贴资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复承担单位森林抚育方案 后,省级财政部门下达 70%的补贴资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组织核查验收后,省级财政部门再下达 30%的补贴资金。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比照上述 办法下达。 第五章 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林木良种补贴资金是指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 基地的补贴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的补贴。 第十八条 林木良种补贴的对象和标准如下: (一)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补贴对象是根据《国 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138 号)确 定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标准为:种子园、种质资 源库每亩补贴 600 元,采穗圃每亩补贴 300 元,母树林、试 验林每亩补贴 100 元。 (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补贴对象是国有育苗单 位使用林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 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补贴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良种苗木外,每株良种苗木平均补贴 0.2 元。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树种苗木的补贴标准。 第十九条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用于良种培育、 6 采集、处理、检验、贮藏等方面的人工费、材料费、简易设 施设备购置和维护费,以及调查设计、技术支撑、档案管理、 人员培训等管理费用和必要的设备购置费用;林木良种苗木 培育补贴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先进技术培育良种苗木所 增加成本的补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林业补贴 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 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 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 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 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财政 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财农[2010]54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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