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Random Inspection of Imported and Exported Commodities
صدر في 2002-12-31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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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منظمة
- European Union
- الدولة
- الصين
- الموضوعات
- General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international trade, inspection
- الفئا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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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 和监督管理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 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进出口商品是指按照《商检法》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 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
第三条 抽查检验重点是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国内外消费者投诉较 多,退货数量较大,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以及国内外有新的特殊技术要求的进出 口商品。
第四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工作,确定、调整和 公布实施抽查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种类。主管海关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所辖地区 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
第五条 海关总署根据情况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发布预警通告、采取必 要防范措施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
第六条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项目的合格评定依据是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 要求或者海关总署指定的其它相关技术要求。
第七条 海关实施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用, 所需费用列入海关年度抽查检验专项业务预算。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海关的抽查检验工作。被抽查单位对抽查检验 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并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海关按照便利外贸的原 https://www.gov.cn/zhengce/2018-04/28/content_5723396.htm 1/4 25/09/2023, 12:57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_海关总署_中国政府网 则,科学组织实施抽查检验工作;不得随意扩大抽查商品种类和范围,否则企业 有权拒绝抽查。
第九条 海关有关人员在执行抽查检验工作中,必须严格遵纪守法,秉公办 事,并对拟抽查单位,抽查商品种类及被抽查单位的生产工艺、商业秘密负有保 密义务。 第二章 抽查检验
第十条 海关总署每年制定并下达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计划,包括商品名 称、检验依据、抽样要求、检测项目、判定依据、实施时间等,必要时可对抽查 检验计划予以调整,或者下达专项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计划。
第十一条 主管海关抽查检验计划,经过必要调查,结合本地区相关进出口 商品实际情况,确定被抽查检验单位,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十二条 主管海关应当按照对抽查检验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 实施本地区的抽查检验。
第十三条 实施现场抽查检验时,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人员参加。抽查 检验人员应当在抽查检验前出示抽查检验通知书和执法证件,并向被抽查单位介 绍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有关证件不符合规定时,被抽 查单位有权拒绝抽查检验。
第十四条 对实施抽查检验的进口商品,海关可以在进口商品的卸货口岸、 到达站或者收用货单位所在地进行抽样;对实施抽查检验的出口商品,海关可以 在出口商品的生产单位、货物集散地或者发运口岸进行抽样。
第十五条 抽取的进出口商品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样品应当随 机抽取,并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样品及备用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抽样要求和 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十六条 抽样后,抽查检验人员应当对样品进行封识,并填写抽样单。抽 样单应当由抽查人和被抽查单位代表签字,并加盖被抽查单位公章。特殊情况 下,由海关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对不便携带的被封样品,抽查检验人员可以要求被抽查单位在规 定的期限内邮寄或者送至指定地点,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销售商应当及时通知供货商向海关说明被抽查检验进口商品的技 术规格、供销情况等。 https://www.gov.cn/zhengce/2018-04/28/content_5723396.htm 2/4 25/09/2023, 12:57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_海关总署_中国政府网
第十九条 承担抽查检验的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条件和能力。 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测,未经许可严禁将所检项目进行分 包,并对检测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检测单位接受样品后应当对样品数量、状况与抽样单上记录的符 合性进行检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样品的检测工作,所检样品的原始记录应 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检测报告中的检测依据、检测项目必须与抽查检验的要求相一 致。检测报告应当内容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检测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 内将检测报告送达海关。
第二十二条 验余的样品,检测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被抽查单位领 回;逾期不领回的,由海关做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主管海关在完成抽查检验任务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抽 查结果,并将抽查情况及结果等有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 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主管海关应当公布的抽查检验结果、预警通告等及时通报给当 地有关部门和企业,指导协助有关出口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协助有关进口单位采 取必要措施防范可能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 经海关抽查合格的进口商品,签发抽查情况通知单;对不合格 的进口商品,签发抽查不合格通知单,并做出以下处理: (一)需要对外索赔的进口商品,收用货人可向海关申请检验出证;只需索 赔,不需要换货或者退货的,收货人应当保留一定数量的实物或者样品;需要对 外提出换货或者退货的,收货人必须妥善保管进口商品,在索赔结案前不得动 用。 (二)对抽查不合格的进口商品,必须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 新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仍不合 格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退货或者销毁。
第二十六条 经海关抽查合格的出口商品,签发抽查情况通知单;不合格 的,签发抽查不合格通知单,并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测合格 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测仍不合格的,不 准出口。 https://www.gov.cn/zhengce/2018-04/28/content_5723396.htm 3/4 25/09/2023, 12:57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_海关总署_中国政府网
第二十七条 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及不寄或者不送被封样品的单位,其 产品视为不合格,根据相关规定对拒绝接受抽查检验的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第二十八条 海关不得对同一批商品进行重复抽查检验,被抽查单位应当妥 善保管有关被抽查的证明。
第二十九条 被抽查单位对海关做出的抽查结论有异议时,可以按照《进出 口商品复验办法》申请复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 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4 年4月5日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 京ICP备0507021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https://www.gov.cn/zhengce/2018-04/28/content_5723396.htm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