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قوانين الصين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subsidy funds of urban pipe network and sewage treatment

صدر في 2019-06-13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اللغة
Chinese
النوع
لائحة
المنظمة
European Union
الدولة
الصين
الموضوعات
Water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sewerage, special fund, financing, inspection, offences/penal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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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 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 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以 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支持城市管网建设、 城市地下空间集约利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市排 水防涝及水生态修复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 理。 财政部负责制定补助资金支出的标准和分配要素,根 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的资金安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年 度规模和分配方案,并拨付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有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提出 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督促地方做好相关实施工作等。 第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筹集并落实地方支持资 金,将预算和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 2 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实施方案编制论证并组织 项目实施,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等,加强预算绩效管理 等。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一)海绵城市建设试点; (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 (三)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 (四)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 第七条 补助资金整体实施期限不超过 5 年,各支持事 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相应确定实施期限。 海绵城市建设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每批次实施期 限 3 年,到 2018 年底全部到期结束,2019、2020 年开展政 策收尾有关工作; 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 2018 年起分批启动,2020 年底 全部到期结束; 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 2018 年启动,2021 年底到期结束; 财政部每年编制年度预算前,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 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合规性、有效性进行评估评价。根据评 估结果区分不同情形,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作出取消、 调整、整合、继续执行等处理。 3 第八条 补助资金根据不同支持事项采取不同方式进行 分配。 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按照既定补贴标 准对试点城市给予定额补助(海绵城市试点:直辖市 6亿元 /年、省会城市 5亿元/年、其他城市 4亿元/年;地下综合管 廊试点:直辖市 5 亿元/年、省会城市 4 亿元/年、其他城市 3 亿元/年)。试点期满后,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每批次 综合评价排名靠前及应用PPP模式效果突出的,按照定额补 助总额的 10%给予奖励。 黑臭水体治理示范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示范城 市。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共同印发申报通知, 通过组织专家资料审核、现场公开评审,确定年度入围城 市。中央财政对入围城市给予定额补助,根据入围批次, 补助标准分别为 6 亿元、4 亿元、3 亿元。 中西部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组 织中西部省份上报确定的 3年建设任务投资额,按因素法分 配资金,并按照相同投资额中西部0.7:1的比例,对西部地 区给予倾斜。某省份年度获取资金额度=年度资金总额×某 省 3 年建设任务总投资额×中西部调节系数/Σ(中西部省份 3 年建设任务总投资额×中西部调节系数) 第九条 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商住房城 乡建设部等部门,确定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及资金额度,并 4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 90 日内将补助资金预算下 达省级财政。预算下达文件需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形成后 20 日内向社会公 开。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在 30 日内正式分解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政管理 制度的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属于引入社会资本管理范围 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用于与支持事项直接相关的工程项 目建设,严禁用于修建楼堂馆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购置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及其他与支持事项非直接相关的 支出。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 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 益。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依据财政专项 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地方的绩效评价,绩 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依据。 5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对下一级政府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使用 及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审批管理各环节相关人员存在以下 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 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竞争性程序等相关规定,干扰公平公开公 正确定支持对象的; (二)分配资金超出实施方案范围及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申请、拨付、管理专项资金的; (四)未按相关要求开展督促落实工作,或未按规定 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 纪行为的。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做好预算公开相关工 作。 第十七条 对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结 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当年结转补助基金,全 部结转到下年度安排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 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政府财政部门的, 6 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办理上下级财政结算时向上级政府 财政部门报告,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在收到报告后 30 日内办 理发文收回结转结余资金;已分配到部门的,由该部门本 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 求,对属地补助资金进行监管。补助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同 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住房城 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6〕863 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 〔2016〕5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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