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Standardization of Energy
صدر في 1990-09-06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منظمة
- European Union
- الدولة
- الصين
- الموضوعات
- Energy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energy conservation/energy production, standards
أين تقرؤه
لا يوجد رابط مصدر مسجل ل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نص
نص القانون نفسه، مادةً مادة، كما هو محفوظ. لكل مادة رابطها.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标准化的管理,根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化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能源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 能 源 从 开 发 到 利 用 的 各 个 环 节 制 定 所 需 要 的能源标准,组织实施能源标准和对能源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以达到合理开发、利用能源, 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三条 制定能源标准的主要方面是: (一)能源的术语和图形符号; (二)能源监测、检验、计算方法; (三)能源产品和节能材料的质量、性能要求; (四)耗能产品的用能要求; (五)能源消耗定额; (六)耗能设备及其系统的经济运行; (七)能源产品和节能产品质量认证要求; (八)能源开发、利用、管理的其他节能技术要求。
第四条 能源标准化所需经费,按有关规 定 纳 入 国 家、地 方 和 单 位 的 财 政 预 算,并 在 节 能技措费中给予补助。
第五条 制定能源标准应当贯彻国家有 关 能 源 和 标 准 化 的 方 针、政 策、法 律、法 规。符 合先进、合理、可行的原则。
第六条 能源国家标准是需要在全国范围 内 统 一 的 标 准,由 国 务 院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制定。能源行业标准是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 要 在 全 国 某 个 行 业 范 围 内 统 一 的 标 准,由 国 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企业能源标准是 本 企 业 生 产、储 运 和 使 用 各 个 有 关 环 节 进 行 能源考核与管理的规定,由企业制定。 法律、法规对制定地方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能源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国家需要统一控制的能源检测计算方法、能 源 消 耗 定 额 等,以 及 法 律、法 规 规 定 强 制 执 行的能源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能源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八条 强制性能源标准,必须贯彻执行。 设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能源产品、节能材料和耗能设备,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企 业 生 产 的 能 源 产 品 、节 能 材 料 和 耗 能 设 备 可 以 向 国 务 院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授 权 的 部 门 申 请 质 量 认 证。具 体 实 施 按 国 家 有 关 产品质量认证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标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本 行 政 区 域,负 责 对 能 源 55 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政府标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根 据 需 要 设 置 的 能 源 监 督 检验机构或授权的具有检验能力的单位,承担能源标准实施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能源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 务 的 检 验 机 构,按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安 排,依据能源标准对有关单位贯彻执行能源标 准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验,被 监 督 检 验 的 单 位, 应如实提供样品和有关资料,并在现场测试手段和工作条件等方面提供方便,不得阻碍监督 检验工作的进行。
第十二条 承担能源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 务 的 机 构 和 检 验 人 员,必 须 分 别 经 过 国 务 院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检验人员必须正 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化 法 实 施 条 例》的 相 应 规 定 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能源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 术 水 平 高、取 得 显 著 效 益 的 能 源 标 准,应 纳 入 相应的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6